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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門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通知明確,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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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ke3115

    現在男女平等,招聘過程中有個別企業或事業單位因為工作需要,只招男士或者只招女士,這個可以理解。但是,現實中,個別單位不願意招聘女士,因為她們可能要結婚生子,影響單位利益。我個人覺得,教育部出於保護婦女的角度,給招聘用人單位立定這個規定,還是不錯的,同時也希望更多用人單位,也要遵守這個規定。體現出新的社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這個規定,可能在企業中,不容易實施,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出面,幫助有困難的企業,做好企業工作,應該可以實現的。

  • 2 # 玉壺心

    很容易實施的,不實施,罰款誰受得了。不過以後女性求職的時候,會被面試官打很低的分,基本被淘汰了。或者在試用期被退回家。誰敢用呀,找個大神仙供在企業,得罪不起。

  • 3 # 你斷後我跑路

    我覺得這個國家的規定出發點是好的,目的呢也很明顯就是為了保護女性職工在企業的利益,怎麼說呢國家現在對這快也是越來越重視了,女性的工作能力也是被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現在的企業也是越來越標準化了,張隊來說一些大的企業在這塊做的否還是不錯的,不過一些找的企業,為了一些自己的利益就會出現這種對女性要求的不合理。

    至於順能不能順利實施,這個有句話說的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他如果不想用,他總會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不是非要找這一條的。他想讓你有人,很有辦法的。

  • 4 # 我要做良民2010

    規定出發點是非常好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比較難實施。

    用人單位最求利益最大化,招聘人員是工作崗位的需要而定,俗話說一個蘿蔔一個坑就是這個道理。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又要組織招聘,無形中增加了用人成本,很不合算。

    因此用人單位會在自認為合理的條件下進行自認為明智的選擇。

  • 5 # 阿芃讀世界

    人社部等九部門的新規一出臺,就引起了社會的熱議,上了微博熱搜榜。應該說新規出臺的初衷是好的,會有些作用,也是一種進步。但只能說是治標不治本,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

    我們先看看,九部門新規好在哪裡?

    一是具體。規定了“六不得”、“三熱線”、“九部門聯動”,舉措都很具體,做到了對原有法律法規的細化,填補了空白。

    中國已有多部現行法律對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進行了規定,例如《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但現行相關法律缺少嚴格的監督機制、有效的救濟通道以及懲罰機制。企業在招聘中歧視婦女的違法成本較低,故就業性別歧視現象屢禁不止。這次規定“如用人單位釋出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資訊,最高可處以5萬元罰款”,提高了企業違法成本。

    二是戳到痛處。全社會這麼關注,九部門聯合出手治理,說明這個問題已經比較嚴重。

    就好像我們只要看街上的標語,就知道政府在關注什麼事,也說明社會上就缺這個。九部門新規提出了“六不得”,比如“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專案”等等,很有針對性,有利於遏制和消除招聘中的顯性性別歧視。

    1.只解決招聘環節的問題。原先企業在招聘時,比較青睞於生完二胎的女性。因此,九部門新規是解決女性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為重點。如果企業招聘公告中公開出現歧視性文字,女性可以依據新規定進行舉報,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或者透過輿論監督解決。但企業為了躲避懲處,他們在招聘現場只收集簡歷,事後不再通知女性求職者面試;或在面試之後,再內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將女性調整到條件惡劣的崗位,迫使其主動辭職。又該如何舉報查處呢?

    2.就業性別歧視案件取證難、維權難。大部分女性在應聘時遭遇到性別歧視,卻很少有人主動去維權,主要原因是維權耗時耗力。

    比如,2014年北京、上海等8個城市的女大學生集體舉報267家涉嫌在招聘中性別歧視的企業一事。但被舉報的企業僅有一家被罰。除了有關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原因外,就是證據不容易取得,維權難度大。

    3.沒有解決女性職場發展中隱形性別歧視的問題。有人將女性就業狀況形象地描述為:招聘就遇“攔路虎”,晉升再遇“天花板”。對絕大多數職場女性來說,生孩子和幹事業就像魚和熊掌,很難兼得。雖然單位不會直說,但如果你想要孩子,就意味著升職和加薪的機會沒有了,每天還得在公司承受各種壓力。

    此外,還有“區別對待”。不少企業並不拒絕僱傭女性,但認為女效能力低於男性,因此只僱傭婦女從事那些收入低廉、技術不強、條件較差的崗位,使得女性在就業中獲得的收入明顯低於男性。據調查統計,在城鎮居民工資收入中,女性整體收入只有男性的71%;而在鄉村,這個比例更低。

    那麼,我們要問一問:為什麼企業要歧視女性?

    企業是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決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有一位女性企業家說:作為女性,她很理解女職工需要更多的保障,但作為企業主,她又很希望她們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但是面對因懷孕、生孩子、休產假導致的人手不足,她很煩惱。此外不少結束產假的女性重回工作崗位時會把重心放在家庭,工作能力相較以前“大打折扣”。她認為企業不願意招聘女性實屬無奈。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要生存發展,當然會選擇價效比更高的員工。解決企業的“後顧之憂”,才是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根本出路。

    就業女性歧視核心就在於生育權,在於女性母親角色和職業角色的衝突。消除女性就業歧視,要從改變生育成本分擔模式入手。政府在加強監管、有效督導的同時,應適當採取經濟槓桿手段,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不能“既要馬兒跑,還要馬兒不吃草”。

    比如,女性休產假,由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經濟補貼,或對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比如,推行男性帶薪“育兒假”,鼓勵更多的男性分擔養育責任,改善女性在勞動力市場的處境。在很多國家,男性育兒假並不少見,有的甚至規定了長達1年的男性育兒假。

    再比如,充分重視幼托幼教,實現育兒社會化,免去家庭育兒的後顧之憂。我們可以學習瑞典,建立更多的公立幼兒園和全日制托幼機構,讓所有1歲以上的兒童都能進入幼托、幼稚園機構。

    總之,消除女性就業歧視的關鍵,在於實現育兒社會化,減輕女性生育和家庭養育的負擔,減輕企業的用人成本。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就業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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