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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BC的風景

    雖然我不是專業人士。但是賠款是肯定的。但是這種做法在我看來是值得表揚的。說明我們中華人民的心始終都是系在一起的

  • 2 # 楊明秋律師

    如果只是從法律角度出發,還要看明星與各大品牌簽約之時是否有相關約定,比如說約定了該品牌不能有違反國家主權的約定或者侵犯中國聲譽等等的約定,如果在簽約之時就已經對於這些問題進行了預先的考慮,那麼明星在與各大品牌解約後,是不需要承擔賠款的,我做律師七年了,在我經手的所有的合同上,都會幫助我的當事人設立退出機制,也就是說不要讓光想著賺錢,也要在簽訂合同之前把賺錢的事情提前想到,主要有哪些方面可能會遇到的情況,像上述問題,在國內已經是發生了多次了,如果這些明星的律師足夠成熟的話,這些問題應該早就想到了,這也是最基本的風險控制措施。

    我個人認為,從一位專業律師的角度來說,這些事情是在簽訂合約之前應該已經都想到了,明星與這些品牌解約不需要賠償。不需要賠償是在合約裡必需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如果在合約裡沒有相關的特殊條款約定,從一個專業法律人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這些明星需要按照合約進行賠償的。

    但是即時賠款,也應該與這些品牌進行解約,不是因為賠款的問題,而是因為對於國家主權的捍衛,如果一個沒有主權的國家,不管你是哪國的明星,在社會上都不會被人尊重,只要國家主權 得到維護,被人民所認可,這些明星就不會因為賠款而被人們所忘記,反而會被人民所記住,對於賠款來說,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才是一位明星存在的價值。這個建議只是出於個人的想法。

  • 3 # 熬不了夜的律師呀

    明星單方宣佈解約之後的賠付問題,最重要的是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簡單舉例來說明:

    情況一:雙方合同中約定 如品牌方存在涉嫌侮辱明星(代言人)國籍所在國國家、國民,不尊重明星國籍所在國領土主權完整行為或相似行為的,藝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不退還代言費用;

    情況二:雙方合同中約定 品牌方不得從事可能損害明星(代言人)形象、聲譽的行為,否則明星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不退還代言費用,因此給明星帶來損害的,品牌方應對明星的損失予以賠償;

    情況三:雙方合同中無相關約定;

    情況四:雙方合同中約定 明星(代言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退還所有已收取的代言費用並按照代言費用的N倍賠償品牌方損失。

    以上情況中,情況一對明星最有利,也說明合同簽訂時明星的律師團隊考慮得十分周到,預先設想了方方面面的情形,因此在相關事件發生時,能夠最大可能的幫助明星避免損失。情況二屬於有相關約定,但約定並不十分明晰的情況,此時存在爭取空間,在該條款下,要實現不賠償需要證明品牌方的行為對明星的形象、聲譽造成了損害,這就需要對條款進一步解釋,也需要法官對條款進行判斷;第三種情況屬於合同沒有約定,那麼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明星單方解約是否構成違約,由於在本次解約事件中涉及的品牌均為外國品牌,因此在法律適用與管轄法院方面有可能選擇的是外國的法律或法院管轄,中國的法律對此並非一定適用;第四種情況則是對明星最糟糕,嚴格限定了明星單方終止合作的權利,那麼明星終止合作的行為無疑將被視為違約,需按約定或按法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明星與品牌方的合同中確實沒有對目前發生的情況進行約定,也就是上述情形三是真實的情況時,明星的違約責任按照中國法律應當怎麼承擔呢?

    首先,在中國,合同法屬於私法,“私法自治”是中國法制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也就是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雖然情形三下合同雙方對目前的發生的情況沒有約定,但大多數合同均設定有違約條款,即一方違約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明星單方終止合作屬於違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是不是約定多少就是多少呢?NONONO,如果這麼簡單還要法律做什麼?!(法律的小手手:我們就是來維護公平正義噠)除了“私法自治”的原則,法律也用具體的條款負責維護著基本的公平正義。對於違約金,中國《合同法》的大原則是填補損害原則,即透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確保守約方收到的違約金額≈損失,因此,即使品牌方惡向膽邊生,要求明星給付覺賠付,那也得首先舉證證明明星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鉅額的損失!

    最後,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條款,一方也可以根據法律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依然應當遵循主張的違約金額≈損失金額的原則。當然違約金額≈損失金額並不是絕對的,這是因為除了填補損失的作用之外,違約金還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以彰示法律對違約這種不誠信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比如在民間借貸中,即使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但只要借款人遲延還款,在遲延還款時間內法律就允許出借人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最後,衷心希望所有解約明星的團隊都為他們設計了最完善的合同,希望他們的律師能為他們爭取到最好的權益!

  • 4 # 知法乎

    國際品牌的輸出本質上是文化和價值觀的輸出,選擇中國明星作為其中國區產品推廣的代言人,最直接的目的無疑是看中中國這一廣大的消費市場,而踐踏中國政治底線,無視“一箇中國”原則,必將失去民心,這對於明星代言人商業價值的打擊是摧毀性的,也是長遠性的,其公眾形象、社會聲譽、認可和受歡迎的程度均會受到嚴重波及,最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有備無患條款:“國家利益不可侵犯”單獨成為合同條款。在代言合同中明確列明:“當一方當事人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不當言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特別提醒的是,明星在代言期間,應及時關注自身利益,經紀公司對品牌方的行為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避免明星及其公司的權利受到損害。

    若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在品牌方出現損害國家利益等不當言行的情況下,明星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時,明星單方解約不構成違約,即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合同條款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時,明星單方解約可能會面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違約金數:若合同條款中約定了“鉅額違約金”即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明星可以訴諸法院予以調整。

    【2】事後補救條款:透過恰當的合同解釋,在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的情況下,將“損害國家利益”納入約定的解除事由。常規的代言合同一般都會有條款對品牌方的行為進行規制,如不能從事有損明星形象、名譽,導致其商業價值減損的行為。而針對上述行為,明星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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