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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銅陵聚焦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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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坦然淡定的心
在中國農村,農戶之間因發展種植業或者養殖業規模需要,而自家承包地面積受侷限,經常會與相鄰的農戶調換地塊,以便於連片發展。農戶間互換土地,也是一種土地流轉方式。二輪承包地可否與機動地互換 ,正是提問者的本意所在。
要說清楚二輪承包地能不能與集體補給農戶的機動地互換的問題,只要瞭解清楚農戶承包地與機動地權利及區別,就明白了。
一、農戶的二輪承包地擁有哪些權利
1、在農戶承包期內,發包方無權收回承包地。任何單位組織,都無權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不變。
2、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承包地農戶,有權決定自己的承包地是否流轉,任何其它的組織或個人無權干涉。流轉土地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承包人應當向發包方備案。流轉收益全部歸承包戶所有。
3、農戶可依法獲得承包土地徵收、佔用補償的權利。一般佔地補償80%歸承包戶、20%歸村集體,地上附屬物青苗等補償,歸農戶所有。
4、農戶自主生產經營,獲得收益的權利。承包期內,農戶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合理安排承包地種植、管理等生產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支配,獲得的收益歸承包戶所有。
5、農戶家庭內部分家分戶,具有自行分配承包地的權利。孩子結婚成家、分門另戶,家庭內部可以協商,重新分配本家的承包地。
6、承包經營權延續“繼承”的權利。是指在同一家庭的戶籍人口,承包期內有人死亡,其他家庭成員有權繼續耕種家裡的承包地。
二、經營村集體機動地的農戶擁有哪些權利
二輪承包地是國家依法,無償分配給農戶的土地。農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農戶承包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農戶承包或者集體補發的機動地,權利是村集體賦予的,屬於集體土地經營管理權的流轉,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農戶具有機動地在承包期限內的經營管理權。通常合同時限較短,不具有長期穩定不變的保障。即便是補發給農戶的機動地,在沒有簽訂二輪承包地合同的情況下,機動地的性質不變。
2、遇有國家和集體政策性調整或徵用,機動地承包農戶無權拒絕。一般佔地補償歸村集體,屬於農戶的青苗、水井、水渠等地上附屬物補償歸農戶。
3、機動地承包的性質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一般不賦予農戶流轉的權利。更沒有重新劃分或延續繼承的權利。
4、補發給農戶的機動地,一般是口頭承諾給農戶的,農戶在法律上不具有二輪承包地的權利。
三、二輪承包地與補發機動地如何流轉
2、二輪承包地與機動地的流轉,只能是經營管理權的“互換”流轉。
3、二輪承包地與機動地的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避免今後發生爭議和糾紛。
4、二輪承包地和機動地的流轉,協議時限要明確,如果涉及到種植業以外的行業,要考慮到協議到期恢復耕地等後續事宜及費用。
只要考慮到不同土地承包性質、土地流轉的各方面利弊關係,做到程式合法規範,協議合同條款細緻明確,二輪承包地和機動地還是可以“互換”流轉,實現雙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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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魯西南小寧哥
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那麼如何長久不變,看面看下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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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
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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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現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對個別調地的,在合同、登記簿和證書上作相應變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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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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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農戶仍有土地承包權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機制。維護進城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援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其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對長期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棄耕拋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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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滬漂小楊和小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關於雙方互換土地經營後,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和報土地發包方備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於採取轉讓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則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的,如果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流轉,則不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但互換或者轉包應當向發包人進行備案,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也就是說備案只是管理性規定,不影響互換行為的生效。
3、互換期限的問題。在很多承包地互換糾紛中,都沒有明確約定互換的期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承包地的期限為30年,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期限,那麼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協議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合同的價款、質量、期限沒有約定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約定,不能補充的,則根據相關的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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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鄉野的雨林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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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藍藍17128
承包地來說。我們村很早就實現了。10年前就有這個模式。其他地區怎麼樣就不清楚了。現在地少人多。不夠種植。現在農戶也比較現代化。大多都是大棚種植。機器施工。也不會很累。研究什麼商品能買上好價格倒是可以研究研究。歡迎大家圍觀指導,目前我們村開始研究綠化種植。比起蔬菜水果來的輕鬆也開始轉型升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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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鄉間小爽
在第二輪承包土地開始之後,中央政府對此作出了哪些有關的政策規定呢?這些對於廣大農村人來說是比較有用的,畢竟土地關係著農村人的生產生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長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做好“小調整”的工作還要堅持四個原則: 一、是小調整隻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 二、是不許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 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認真整頓“兩田制”。 中央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實行的不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並明確30年不變。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對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的限額之內。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意見的通知》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儘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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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微播農村
當年如何分配的就按當年的執行,即使找到相關檔案,時間已經過去那麼久遠了,可能也於事無補了。
目前的土地確權規定,凡是存在爭議的地塊,暫且擱置不予確權,待爭議消除,大家共同認可後再給予確權。
所以想要解決爭議問題,還是需要相關各方座下來,冷靜理智的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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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承包地能否與後來的機動地互換?這個問題要從以下三點去理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關於雙方互換土地經營後,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和報土地發包方備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於採取轉讓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則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的,如果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流轉,則不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但互換或者轉包應當向發包人進行備案,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也就是說備案只是管理性規定,不影響互換行為的生效。
3、互換期限的問題。在很多承包地互換糾紛中,都沒有明確約定互換的期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承包地的期限為30年,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期限,那麼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協議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合同的價款、質量、期限沒有約定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約定,不能補充的,則根據相關的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