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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兒子打父親是一種虐待行為,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而兒子打父親是打罵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相關處罰如下: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麼被打一方是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擴充套件資料

    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為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

    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物件,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而兒子打父親在這個範圍之內,所以觸犯了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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