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詩人希洛哥哥

    被害人拒絕簽字的筆錄,一般不能作為證據;

    被告人筆錄,只要是如實記錄的,載明拒絕簽字,並有同步錄音錄影,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被告人訊問筆錄】是一個規範的法律術語,未經被訊問被告人簽字認可的,只能稱之為訊問記錄,而不能稱之為訊問筆錄。其證據效力僅可以證明:發問人問了什麼問題?記錄者是誰?

  • 3 # 淄衣捕快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不能稱之為被告人,應該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嫌疑人拒絕簽名捺手印的,只要參與訊問的兩名偵查員(正式警察)簽名並註明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捺手印那麼這份筆錄是有法律效力的,且現在公安機關一般都是同步錄音錄影,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名捺手印,並不影響這份筆錄的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

  • 4 # 兔兔兔兔兔196303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告人拒籤的,偵查人員可以註明,只能說明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另一種情況是偵查人員忘記讓被告人籤,這種情況極少,主要還是以被告人當庭供述為準,只有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才宣讀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 5 # 江雨雁

    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按常規,凡筆錄須當事人簽字才有效。特別是在技術手段比較低下的年代。但在現代辦案中,隨著偵查技術手段的不斷提高,詢問筆錄不再是定罪的不可或缺證據,偵查機關透過運用各種技術,能有效證明犯罪的證據鏈成立,即使無筆錄(零口供)也能控罪成功。同時,在如今實施了“詢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機制下,詢問筆錄即使沒有當事人簽字,也不意味著這個筆錄沒有法律效力,只要這個詢問筆錄是對詢問過程的如實記錄,即使當事人拒絕簽字,有辦案人員二人以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籤,在法庭上透過同步錄音錄影等證據印證,這份未有當事人簽字的筆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題主提問中提到的“被告人”,在詢問階段應該還不成立,這一階段通稱為“犯罪嫌疑人”。只有當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並確定公訴之後,才可稱為“被告人”,因為有些案件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起訴的,就不存在被告人。

  • 6 # 南征北戰8650

    如果是庭審筆錄,被告人不簽字仍然有效。如果是訊問筆錄,被告人不簽字不能證明是被告人的真實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有其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的,照樣可以定罪處罰。

  • 7 # 78年的馬叔

    被告人筆錄也稱口供。是否有效,要審查原因,綜合判斷。

    基本原則

    合法性審查是優先原則,訊問的主體、地點、手段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筆錄要求真實自願。原則上,筆錄的每一頁都要簽字、按手印。刑事案件中,應當重證據、輕口供。證據充分,也可以按零口供處理。

    筆錄記載的相關事實,要有其它證據佐證。如案發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法等,與現場勘查相一致。

    刑訊筆錄無效

    被告人需證明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比如刑訊人員的警號、長相,刑訊時間、地點、方式等。

    訊問都要同步錄影,刑訊的時間非常重要。

    可以在刑訊後告訴同期羈押的人員,如能出庭作證,相關細節也吻合,則認定刑訊的可能性增大。

    所以,沒有簽字的筆錄並非當然無效。

  • 8 # 北京李國鋒律師

    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對被告人要依法訊問,形成書面的訊問筆錄,俗稱“口供”。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人員補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依法簽名、按指印。經簽字按指印後,訊問筆錄有效。

    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按指印,偵查人員在訊問筆錄上註明情況,偵查人員簽名的,訊問筆錄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沒有理由一味的拒絕簽名並不影響訊問筆錄的效力。

    如果在訊問的過程中,有指供、誘供、欺騙、刑訊逼供的違法取證行為,完全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控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動不動就拒絕簽字。

  • 9 # 法潤金沙

    排除訊問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身程式不合法等影響訊問筆錄的效力問題,若只是被告人自身拒絕在筆錄上簽名的,是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的,只需要訊問人在訊問筆錄上進行註明即可。理由和依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中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閱讀或接受宣讀訊問筆錄後,如果承認筆錄與其說的相符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這是其法定的義務。因其自身拒絕履行該法定義務的,當然不能因此而獲得非法的利益。

    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01第1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99條中也均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予以了細化和明確,即:若訊問筆錄在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讀或向其宣讀,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無誤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訊問人員在筆錄上註明即可,並不影響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 10 # 吳向東律師

    有時候有效,有時候無效,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又怎麼來衡量呢?

    一種是當然無效,什麼時候當然無效呢?當你談完話、錄完口供,記錄人會讓你檢視書面筆錄,如果你核實的時候發現裡面有你們沒有談到的內容,這種純屬無中生有而且對你不利的,比如供認犯罪事實,你是可以拒絕簽署的,即便不得不籤也要把你拒絕認可的不真實內容標註出來。如果他執意要使用你沒簽字的筆錄,就必須提供其他材料予以來佐證你認可該內容,否則就是無效的,尤其是無中生有部分。

    另外一種是想當然無效。很多人在別人問話過程中反應不過來,等人家記錄完了才回過來神自己不該亂說話,所以就拒絕簽字,總之是認為簽了字對自己不利,就會以各種理由推脫,以為不簽字就無效沒事,這種自以為無效就是想當然無效,實際上是有效的。如果談話過程有錄音錄影,你不簽字人家仍然能夠證明你是在合法情況說的話,在拒絕也沒用。另外,當你拒絕簽字時,記錄人和談話人只要找到見證人,把拒絕簽字情況說明並記錄,由見證人簽字後,筆錄和口供就是有效的。

    所以說筆錄也好口供也罷,哪怕是會議記錄,並不是籤不簽字的問題,而是在過程中就要謹言慎行,不要別人還沒坑你,你就已經置自己於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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