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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滕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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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靂說股權
徐靂: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具體要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如何約定,投資者與公司原股東之間是否有籤對賭協議,按照國內的公司法,預設的是同股同權,但股東之間可以約定不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甚至有對賭協議要求盈餘部分優先給投資者,因為大多數情況投資者佔的是優勢地位。但如果企業發展的很好,那麼也有可能投資者會讓步,不會那麼強勢,看好未來的企業發展,會選擇作為普通的股東進入。
如有股權問題需要諮詢,請新增
Xuli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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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天蝸牛
在實務中,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增資擴股
外部投資人所投資的全部資金作為公司新增資本,分別計入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原股東持有的股權同步稀釋。
實務中最常見的便是這種情形。
舉個栗子:
神馬公司註冊資本100萬,甲乙兩個股東分別持股比例為70%和30%。
假設現引入外部投資人丙,協商公司投後估值500萬,投資50萬佔股10%,
此時,神馬公司股權結構為:甲持股70%*(1-10%)=63%,乙持股27%,丙持股10%。
2、股權轉讓
和增資擴股不同,股權轉讓並不會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屬於股權在股東之間的流轉,除股權轉讓雙方的持股比例會發生變動外,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變。
舉個栗子:
神馬公司註冊資本100萬,甲乙兩個股東分別持股比例為70%和30%。
現股東甲和投資人丙協商,由甲轉讓其名下10%的股份給丙,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權結構為:甲60%、乙30%(不變)、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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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一股權設計
如果沒有簽訂其他特別條款的話,原來股東的股權是同比例稀釋的,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股權稀釋。
舉個栗子應該會更好理解。
春風得意公司註冊資本是100萬元,創始人股東之一阿春持股80%,阿風持股20%。A輪融資,投資人對公司估值,並投資估值額的10%,此時,阿春的持股比例變成:80%*(1-10%)=72%,阿風的持股比例為:20%*(1-10%)=18%,
當然,也有大股東直接出讓股權,小股東不變更股權的情況,這都是雙方甚至多方商量的結果,不需要很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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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壹號股權
風投進入有兩種方式,增資擴股(新股)和老股轉讓(原股東給風投轉讓股份)在風投進來之前,公司的股權架構必須是合理的,何為合理的?
1、公司有一個大股東,這個大股東也是公司的創始人,而且是主導的創始人,一般佔股70%左右。
2、另外還有聯合創始人,合計股份30%左右。
3、有期權池,用於對未來核心員工和骨幹的股權激勵,15%左右。
第一步股權架構創始股東持股70%,創始團隊持股30%
第二步建立期權池創始人持股降為59.5%,合夥團隊持股25.5%,期權持股15%
第三步引進風投,風投持股10%,進行增資擴股,原股東持股同比稀釋投資機構投資公司的時候,增資擴股是最常用的方法,老股轉讓少用,機構投資是投給公司用於發展公司的,不是給到股東個人套現的,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會用老股轉讓的方式。增資擴股是常用的方法,以上的具體股權比例的數字僅僅作為參考,每家企業的情況不一樣,都可以上下浮動,只要保證原則不變,有一個主要的創始人,是專案的發起人,也是領導人,出錢又出力的,合夥創業,初期總會有兩個聯合創始人加入做事情;
另一個期權池,股權是用來融資、融人的,股份和錢總有一個要給夠。
有了以上三個架構後,風投才會投資企業,一家股權分配不合理的企業,風投是望而卻步的。因為太多的例子說明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創業分裂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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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華埔商學院
這是很好理解的股權稀釋問題。
如果公司你100%持股,投資者佔10%,那創業者股權就被稀釋到90%,這很好理解。
如果公司有兩位創業者,王某持股80%,李某持股20%,在天使輪後,則分別變為王某持股72%、李某18%、投資者10%。
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的是股權結構比較複雜的公司,如果創業股東有5-8名,投資人為2-5名,計算起來就比較複雜了。
還是王某和李某的例子,分別持有80%和20%的股份經過天使融資和A輪、B輪、C輪、D輪共五輪融資後,稀釋後的股權結構如下圖:
可以看到,到C輪融資時,王某持有公司46.66%的股份(小於相對控制權51%),已經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權。
對於創業公司而言,引入風投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因此犧牲掉自己的利益就不太可取了,那麼公司引入風投時,如何分配才比較合理呢?
一、有限合夥持股
採用有限合夥企業,將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由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掌握企業的控制權,同時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
股東擔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間接持有股權。由創始人掌握控制權,分紅按個人出資比例來分。
二、委託投票權
投資人在拒絕有限合夥企業持股的情況下,公司部分股東透過協議規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特定股東,也就是創始股東行駛。讓投資人將投票權一書面的形式委託給創始股東,收益還是歸投資人。
比如京東上市前,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他雖然只持股20%,但仍掌握了過半數的投票權。
三、一致行動人
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採取一致行動,在投資人拒絕委託投票權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之間,或創始股東與投資人之間可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規定:公司部分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
一致行動旨在約定一致行動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提案、表決等行為保持一致行動,換言之,一致行動人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開前達成一致的表決意見。這樣,簽署了協議的股東就可以做出相同的意見,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比例,鞏固控制地位。
回覆列表
全體原股東註冊資本不變,投資人按:新增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總額*10%/(100%-10%)增加註冊資本,這樣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實現同比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