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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21497631153

    清朝官員的俸祿分為俸銀和祿米兩部分,根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一《戶部.俸餉》所示,清朝文武官員每年俸銀為一品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從九品31.5兩,除了俸銀之外文武官員的祿米為一品180斛(容量單位)、二品155斛、三品130斛、四品105斛、五品80斛,六品60斛,七品45斛,八品40斛,正九品33斛,從九品31.5斛,這些俸銀和祿米統稱為正俸。清朝官員的俸祿在歷史上雖然不是最低,但確實也不怎麼高,只能夠維持家庭的基本開銷,於是一些官員就開始想辦法開源增收了,其中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耗羨”。

    耗羨又稱火耗銀,是明清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一種附加稅,清朝律令規定,各行省稅款轉交至戶部時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處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那些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都附加在了原納稅人的身上。在明朝中期的時候火耗銀一般佔到正稅的20%到30%,到了清康熙末年這一比例來到了30%到40%,最高的時候甚至能達到七八成,而且清朝前期火耗銀主要用於大小官員的職務消費和補貼的發放,於是一些官員便從中大肆斂財,在加重了百姓負擔的同時也滋生了官員的腐敗。

    到了雍正初年,隨著地方官員加徵耗羨和貪腐現象的日益嚴重,雍正皇帝在雍正二年的時候開始推行耗羨歸公,該政策最早在山西實行,後來逐步推行至全國,這一政策規定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正稅,由中央統一比例來徵收,這一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遏制了日益嚴重的官員貪腐,同時也掐斷了官員的一條斂財之路,但是由於官員俸祿普遍偏低,再不給點兒福利,你讓官員們怎麼想?既想馬兒跑又不給馬兒吃草的事情畢竟不太現實,於是雍正皇帝有制訂了養廉銀製度,用來補貼地方官員。

    不同官員具體的養廉銀數額並不是由官員的品級來決定的,而是參照該職官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事務的繁簡來定,因此就會出現同樣品級的官員養廉銀的數額會有多有少,比如同一等級的總督,最高的可以拿到兩萬兩,最低的則只有一萬三千兩。據光緒《清會典事例》的記載,清朝地方總督、巡撫、州縣官的養廉銀數額大致如下:總督:20000-13000兩、巡撫:15000-10000兩、布政使:9000-5000兩、按察使:8444-3000兩、道員:6000-1500兩、知府:5000-1300兩、知州:2000-500兩、知縣:2000-400兩。由此可見養廉銀遠遠高於官員正俸標準,品級越高的官員養廉銀也越是豐厚,比如總督的養廉銀是他一年正俸的83到1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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