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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隨著家庭財產體量的不斷增大和財產形式的日趨多元化,涉及繼承的糾紛也呈現上升趨勢。如果繼承人要想透過訴訟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則應向法院提供如下必備材料:

    1、證明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檔案材料,如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派出所開具的死亡銷戶證明等;

    2、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繼承關係的檔案材料(以第一順位繼承為主),如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用以證明第一順位的父母子女夫妻關係,以及這些人是否存在死亡的情況證明;

    3、需要繼承的遺產檔案材料,遺產為房產的應提供房產證,為銀行存款的應提供存摺或者調取銀行賬戶餘額,為車輛的應提供車輛登記證等;

    4、主張遺囑繼承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 2 # 行走在人間的曼陀羅花

    這個問題需要去(1)公證處處理,(2)律師會告訴準備那些資料。

    公證處有一系列的表格,按照表格去做就可以。

    因為,條文都一樣,每人有每人的特點,細節還要有一定的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不走公證處的,不要律師的,費勁周折,也可能打不贏官司。

  • 3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 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2、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1、 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2、 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 4 # 鄧海峰律師

    我是律師7哥。

    遺產訴訟有兩大訴訟點:

    1-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或遺贈撫養協議,就需要蒐集是否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等證據。

    2-遺產範圍,到底那些是遺產,包括之前處分轉移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可以撤銷、無效之前的處理,就要蒐集遺產去向和遺產權屬資料。

  • 5 # 一紙家書

    遺產繼承官司問題比較麻煩,畢竟是屬於“家事”,而且很多東西並非是有特別明確的評價標準。需要什麼證據,跟產生糾紛的原因有關。

    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因為題主問題太籠統,在這裡,只就兩類情況,做一個簡單說明。

    其中,有兩個前提:

    1.以下證據並非全部,建議越全越好。

    2.不涉及到證據的優先順序問題。因糾紛起因不同,有些可以作為主要證據、有些僅作為輔助證據,以下不區分重要程度。

    遺囑繼承的糾紛

    遺囑繼承的證據主要在於“遺囑”,核心證據是有關遺囑有效性的證明。

    1.遺囑本身。遺囑作為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持原件,不能有任何篡改。涉及到具體內容是否有效,因不同遺囑形式,判斷內容形式合法有效性的標準不同。

    這裡反過來說,無效的情況有哪些,常見的羅列一些:

    處置了不該處置的財產。例如,不全部屬於自己的房產。

    沒有保留“必要份額”。例如,針對雙無人員,沒有為其保留份額。

    沒有簽名日期。遺囑必須要有相應的訂立人的簽名、並且明確寫明日期。

    內容表達模糊、不唯一。例如,我的房子給老大,這就是典型的模糊的表述方式。

    2.遺囑訂立過程證據。

    這是遺囑繼承糾紛最主要的一個爭議點,也是第二類關鍵證據!注意,在遺囑繼承過程中,大家往往集中在遺囑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求,但是,確保訂立過程合法有效,才是最關鍵的!

    過程證據主要包括:

    訂立人的行為能力證明。遺囑訂立人要求在訂立期間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證明訂立人的行為能力評估證明,最好是醫院、或者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視聽類證據。包括訂立遺囑全過程的錄音錄影(原件)。

    人證。遺囑訂立過程中、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

    書證。訂立人的筆跡樣本、指紋等。

    3.遺贈的接受遺贈證明。

    這種情況主要針對的是,遺囑指定繼承人為非法定繼承人。這種情況下屬於“遺贈”的範疇。遺贈要求受遺贈人在得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要接受,否則視同放棄。

    現實中出現過孫子跟叔伯打官司的情況,就是因為孫子過期沒做接受。從接受的形式上,一般要有一個“接受遺贈的宣告”或者公證,要求紙質的。

    因贍養引起的繼承糾紛

    贍養義務盡的不同造成的繼承糾紛是最麻煩的,因為贍養本身不是太好界定。這裡也羅列一些比較常見的證據型別:

    為贍養老人必要的出資證明。例如,為老人買菜、買藥、支付醫療費用、支付養老院費用等的出資證明。

    去世人生前留下的、涉及到贍養方面的遺物。例如,老人寫的日記抱怨過誰、老人口頭表達過什麼同時留下過實物證據等。

    時間類證明。例如,因為照顧老人,某些繼承人在某年月日放棄自己工作的辭職證明等。

    聊天記錄。例如,與老人溝通聊天的記錄。

    其他證據

    其實應該說“證明”更為合適。包括:

    不良行為證明。例如,某些繼承人對老人是否有虐待之類的行為。

    財產類證明。例如,房產證、銀行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購房過程的出資證明。有些時候會存在一個子女出資給老人買房、最後房子被其他人分的情況。

    “人”的證明。關於爭議人的合法身份,是否屬於合法繼承人。包括婚姻關係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家庭關係證明等。

    以上內容,僅作為一個提示,不作為最終結論。真正涉及到家庭遺產繼承糾紛過程中,更多的其實還是“理”,證據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會弱化。真正比較好的解決辦法,是相互之間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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