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往往會聽到:“你的房子是違建”,甚至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一下子就慌了,為什麼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變成了違法建築。那我的房子拆遷了還會有補償嗎?
違法建築影響城鄉規劃,存在安全隱患。違法建築不僅影響城鄉整體規劃,甚至還存在安全隱患,威脅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中國現行法對違法建築的拆除補償持否定態度,但違法建築人對違法建築應享有佔有權益。應當根據違法建築的不同型別對其拆除補償作出相應規定。出於對公民信賴利益的保護,拆除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應當按照市值予以補償;基於“對人補償”理念以及對公民信賴利益的保護,拆除實質性違法建築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出於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拆除居住用途的違法建築,應當先進行安置並給予適當補償。
而在徵地拆遷的實踐中,為了獲取高額的拆遷利益,常常出現“以拆違代拆遷”的違法情形,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也就是在實踐中,為了達到高效率,低補償的拆遷目的,徵收方會一律將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不予補償。在明律師告訴大家,這樣做是違法的,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維權救濟的。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以下幾種無證房,也是可以獲得完全的徵收補償利益的。
第一種即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中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審議透過,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因此,在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1987年前所建房屋即不能被認定為違法佔地,更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二種即在2008年之前在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該依據在於2008年1月1日中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正式生效實施,在此之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只要建設的房屋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這種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拆遷中也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不予補償。
第三種即對於已取得部分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生活中也存在諸多房屋已經辦理用地和規劃因手續,但由於某些原因欠缺某個手續,致使該房屋的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根據國務院釋出的《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的規定,此種情況在徵收拆遷時完全可以透過改正或者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獲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明,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第四種即透過招商引資,經具有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房屋。對於經過有審批權的部門批准的招商引資行為,均有相關部門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標頭檔案。既然透過招商引資行為而同意興建的廠房,不能因沒有相關產權證明為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五種即從相關部門直接購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相關有權部門透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一些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但出售時沒有相關產權證明,這種情況也不能在拆遷中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國務院《產權保護意見》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六種即由於不可歸責於個人的歷史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上世紀末國有單位所分公房,由於單位破產致使產權證明不清,對於該種情況2003年國務院釋出《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因此對於該種情況不能在拆遷中一味的以沒有產權證明為由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總之,在徵收拆遷中以被拆遷房屋沒有產權證明為由就將房屋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補償的行為,其實質是以拆違之名行徵收之實,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國家法律和政府公信力褻瀆。因此被徵收人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往往會聽到:“你的房子是違建”,甚至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一下子就慌了,為什麼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變成了違法建築。那我的房子拆遷了還會有補償嗎?
違法建築影響城鄉規劃,存在安全隱患。違法建築不僅影響城鄉整體規劃,甚至還存在安全隱患,威脅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中國現行法對違法建築的拆除補償持否定態度,但違法建築人對違法建築應享有佔有權益。應當根據違法建築的不同型別對其拆除補償作出相應規定。出於對公民信賴利益的保護,拆除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應當按照市值予以補償;基於“對人補償”理念以及對公民信賴利益的保護,拆除實質性違法建築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出於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拆除居住用途的違法建築,應當先進行安置並給予適當補償。
而在徵地拆遷的實踐中,為了獲取高額的拆遷利益,常常出現“以拆違代拆遷”的違法情形,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也就是在實踐中,為了達到高效率,低補償的拆遷目的,徵收方會一律將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不予補償。在明律師告訴大家,這樣做是違法的,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維權救濟的。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以下幾種無證房,也是可以獲得完全的徵收補償利益的。
第一種即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中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審議透過,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因此,在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1987年前所建房屋即不能被認定為違法佔地,更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二種即在2008年之前在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該依據在於2008年1月1日中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正式生效實施,在此之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只要建設的房屋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這種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拆遷中也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不予補償。
第三種即對於已取得部分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生活中也存在諸多房屋已經辦理用地和規劃因手續,但由於某些原因欠缺某個手續,致使該房屋的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根據國務院釋出的《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的規定,此種情況在徵收拆遷時完全可以透過改正或者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獲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明,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第四種即透過招商引資,經具有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房屋。對於經過有審批權的部門批准的招商引資行為,均有相關部門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標頭檔案。既然透過招商引資行為而同意興建的廠房,不能因沒有相關產權證明為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五種即從相關部門直接購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相關有權部門透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一些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但出售時沒有相關產權證明,這種情況也不能在拆遷中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國務院《產權保護意見》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六種即由於不可歸責於個人的歷史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上世紀末國有單位所分公房,由於單位破產致使產權證明不清,對於該種情況2003年國務院釋出《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因此對於該種情況不能在拆遷中一味的以沒有產權證明為由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總之,在徵收拆遷中以被拆遷房屋沒有產權證明為由就將房屋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補償的行為,其實質是以拆違之名行徵收之實,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國家法律和政府公信力褻瀆。因此被徵收人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