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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建曦

    謝邀請,欠款人打借條時寫的名字,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是同一個人,很明顯,你把錢借給了一個存心不良的老賴,法院明顯不支援你的訴訟請求,法律是講求證據的,你要收集更多的旁證來推翻老賴給你設下的陷阱,首先徵求律師的意見,他會告訴你怎麼去做,筆跡薟定,收集證人證言,到當地派出所調查欠款人名字的由來,這些都是選項,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相信你有鐵的證據把逃債的老賴,推上法律正義的審判臺。

  • 2 # 崇左新視界

    感謝邀請,欠款人借條上寫的名字和身份證的名字不一樣起訴有效嗎?對於你的問題,我想問的是,寫借條的名字是否是他的曾用名,或是小名,一般來說,正規一點的是帶身份證號碼的,或是有身份證影印件。 一般借條要看清楚,有些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詞語就應該要小心了,還有一種是使用了一種魔幻筆來簽字,幾個小時後名字就不見了。你哭都沒地方哭。 像這種借條就太不正規了,起訴一般比較難被採納,所以時間不是很緊急的情況下還是搜一下模板然後打印出來讓對方簽字比較好,保守的需要夫妻簽字,有中間人做見證。

  • 3 # 鮮氧100

    1.一般來說,如果借條名字和身份證名字不一樣,起訴時,法院會以被告不適格不予受案。因為借錢的人和被起訴的人很有可能不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被起訴的人根本沒借錢。那麼,從法律層面講,題主起訴的緣由,和被起訴的人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相當於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不予受案。

    2.特殊情況下,題主如果可以證明借條上的名字是身份證名義上的曾用名或綽號,那麼向法院起訴時,法院一般會受案的。曾用名(包括小名、乳名之類)的證明材料可以叫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或者叫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綽號的證明材料,可以叫借款雙方共同的朋友(數量越多越好)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受案成功後法院開庭審理時也可以叫朋友出庭作證。

    3.不管起訴時法院是否受案,只要借條是真實自願簽寫的,那麼借條由始至終都是有效的。

  • 4 # 中醫錢大夫

    怎麼個不一樣,沒有表述清楚。

    一、可以起訴,如果被告應訴並認可的,法院在排除虛假訴訟的情況下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二、如果對方不認可,又分以下三種情況;1、借條上的名字為借款人的曾用名或者小名,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的話,法院也是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2、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係,但有證據能證明當時的實際借款人為被告的,法院會下查清事事實的基礎上支援你的訴訟請求;3、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係,你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注意:1、保留證據,打官司就是看證據,證據非常重要,包括借款時在場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借款交付給對方的證據;

    2、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一般為借款到期後的三年之內,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可以隨時起訴;

    3、被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提交證據時一併提出;

    4、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24%。超出部分法院是不支援的。

  • 5 # 富媽曉慶

    借款人簽字,一定一定要寫身份證上的名字

    現在很多人你也不知道他到底叫啥,是吧。很多時候就老張,或者張三,一提說張三就是我啊,大家都知道。或者說我改過名,其實我叫XXX。

    這都不行,身份證上是啥這就寫啥。還有就是一定要借款人本人簽字,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 6 # 陳律12

    在現實生活中,對一個人的稱呼有多種,有小名,有乳名,還有外號。還真有那麼一些人,在一起認識了幾十年了,對方叫什麼都不知道。有些人認為,沒有必要知道對方的大號,不就是一個代號嗎,叫啥他答應了就行。可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你還真得“認真”點。我代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曾經有三個案件因借條上姓名“有誤”,立案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雖然現在法院立案不像過去審查的那麼嚴格了,法院遵循的是立案登記制度。但是在起訴立案時,還是要求原告能提供被告的詳細資訊。比如被告的人口資訊常表,以證明被告人的存在。舉個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吧:有人曾經手持一個1.5萬的欠條,欠款人寫的是“王霞”,據說是74年生人,當年和原告一起工作時很要好,所以陸續借出去一萬多。我幫助查遍了40幾歲的女性王霞也沒有原告說的那個地址的人。後來立案後,我們透過法院繼續查詢,仍然沒有被告的確切資訊,一個偶然的機會,原告從另一個閨蜜口中得知,人家叫“王紅霞”因為嫌棄“紅”有點土,就自作主張來個簡化。可是即使是這樣,也不能保證這個王霞和那個王紅霞是一個人。因為人家根本不來領取傳票和起訴狀。這種情況法院就不能公告送達了,更不敢缺席判決。最後只能先撤訴,等有證據表明被告真實資訊再說。因為如果法院以判決形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可是一點機會都沒有了。因此,欠條或者借條必須按照身份證上姓名簽字,儘管在生活中你叫他什麼都那麼順口,但是身份證上的名字是絕對真實的。這樣就有機會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否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

  • 7 # 律師楊文戰

    借條上的名字和借款人真實姓名不同,可以起訴,但有風險!

    欠款人在借條上的名字與身份證的名字不一致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有可能出現的,有些是騙子,有些則是有特殊原因。比如很多公司同事之間用英文名字互相稱呼、有些藝人平時用藝名跟外人打交道,這種情況下,時間長了周圍的人可能都不太注意他(她)的真實姓名,只習慣平時打招呼的名字,打借條的時候可能也用這個名字。還有的人小時侯家裡起的名字不太好聽,長大了就自己另起了名字,但身份證上沒改,對外一直用自己起的名字。

    假如借款人在借條上籤的名字和其真實身份證的名字不同,對出借人來講還是相當麻煩的!如果要到法院起訴,只能按真實姓名起訴,否則無法有效立案。可按真實姓名起訴則需要面臨證實“借條上的人和被告實際上是同一人”的責任。

    如果被告應訴還好說,被告可以當庭自認,被告不承認也可以透過筆跡鑑定的方式來確認。可如果被告不出庭應訴呢?這個舉證就很難了,除非這名字是被告在戶籍資料中曾用過的登記曾用名,或者有其它足夠證據能證明原告所稱事實,否則原告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所以,在往外借錢要求對方打借條的時候,最好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實其真實身份,並留存身份證影印件以備將來起訴確認對方準確身份資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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