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包含: 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不包括獨生子女補貼)。
2.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其中教育經費超支的,可結轉下年,用以後年份未用完的限度扣除。
專案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處理
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職工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l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解釋:與新準則趨同,期間的借款資本化,之前和之後的借款費用都應該費用化。
5.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複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條件是“雙規”——規定渠道、規定物件。
(1)渠道——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2)物件——《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如扶貧救災、教科文衛體事業、環保、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1)注意是提取數而不是發生數;(2)還要注意的是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計算)。
11.租賃費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2.勞動保護費: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解釋:勞動保護費和職工福利費不是等同概念。
例如:防暑降溫用品和防暑降溫費用,前者屬於勞動保護費,沒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後者屬於職工福利費,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
1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計算分攤的,准予扣除。
14.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專案。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包含: 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不包括獨生子女補貼)。
2.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其中教育經費超支的,可結轉下年,用以後年份未用完的限度扣除。
專案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處理
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l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解釋:與新準則趨同,期間的借款資本化,之前和之後的借款費用都應該費用化。
5.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複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條件是“雙規”——規定渠道、規定物件。
(1)渠道——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2)物件——《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如扶貧救災、教科文衛體事業、環保、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1)注意是提取數而不是發生數;(2)還要注意的是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計算)。
11.租賃費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2.勞動保護費: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解釋:勞動保護費和職工福利費不是等同概念。
例如:防暑降溫用品和防暑降溫費用,前者屬於勞動保護費,沒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後者屬於職工福利費,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
1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計算分攤的,准予扣除。
14.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專案。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