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調整軍隊探親路費發放辦法的通知》(後財〔2012〕55號)規定,從2012年起,凡符合探親條件的軍隊幹部、士官、供給制學員和來隊家屬,其探親待遇保障與具體乘坐車次、席位等脫鉤,採取以探親里程和全軍統一標準為依據計發探親路費的辦法。探親路費由交通費、中轉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構成。根據《關於調整軍隊探親路費計發標準的通知》(後財〔2014〕631號)規定,從2014年1月起,提高探親路費計發標準,將探親路費中的“交通費”調整為“交通補助費”,“中轉住宿費”調整為“中轉住宿補助費”。
交通補助費按探親里程和全軍統一標準計發。探親里程是指部隊駐地到探親地點最近的里程,包括鐵路和公路。探親地點以探親物件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探親物件是軍人的,以其行政關係所在單位駐地為準。具體里程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實核定。交通補助費計發標準按照探親里程分段設定,其中探親里程單程在200公里以內的,不區分人員類別,按每百公里50元計發;超過200公里的部分,幹部、士官、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30元,供給制學員、非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23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計算。符合乘坐飛機探親的人員,其乘坐飛機的區段,仍實行按實計發的辦法。
幹部、士官和供給制學員的探親路費,於每年3月份發放。現在發放探親路費,是由財務部門根據官兵的探親地點主動發放給個人,不管當年是否探親,也不再需要用車船票報銷。
已婚幹部和士官每年探望愛人1次的探親路費,按照標準全額計發;兩年探望1次父母的探親路費,每年按照標準計發二分之一。已婚幹部和士官與父母、愛人分居三地者,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時:順路的,按最遠點計發;不順路的,按每年1次探望愛人和每兩年1次探望父母的規定分別計發。
根據《關於調整未婚下士探親路費計發辦法的通知》(後財〔2015〕1916號)規定,未婚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從2015年1月1日起,未婚下士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內每年按照探親路費標準計發一次探親路費
根據《關於調整軍隊探親路費發放辦法的通知》(後財〔2012〕55號)規定,從2012年起,凡符合探親條件的軍隊幹部、士官、供給制學員和來隊家屬,其探親待遇保障與具體乘坐車次、席位等脫鉤,採取以探親里程和全軍統一標準為依據計發探親路費的辦法。探親路費由交通費、中轉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構成。根據《關於調整軍隊探親路費計發標準的通知》(後財〔2014〕631號)規定,從2014年1月起,提高探親路費計發標準,將探親路費中的“交通費”調整為“交通補助費”,“中轉住宿費”調整為“中轉住宿補助費”。
交通補助費按探親里程和全軍統一標準計發。探親里程是指部隊駐地到探親地點最近的里程,包括鐵路和公路。探親地點以探親物件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探親物件是軍人的,以其行政關係所在單位駐地為準。具體里程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實核定。交通補助費計發標準按照探親里程分段設定,其中探親里程單程在200公里以內的,不區分人員類別,按每百公里50元計發;超過200公里的部分,幹部、士官、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30元,供給制學員、非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23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計算。符合乘坐飛機探親的人員,其乘坐飛機的區段,仍實行按實計發的辦法。
幹部、士官和供給制學員的探親路費,於每年3月份發放。現在發放探親路費,是由財務部門根據官兵的探親地點主動發放給個人,不管當年是否探親,也不再需要用車船票報銷。
已婚幹部和士官每年探望愛人1次的探親路費,按照標準全額計發;兩年探望1次父母的探親路費,每年按照標準計發二分之一。已婚幹部和士官與父母、愛人分居三地者,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時:順路的,按最遠點計發;不順路的,按每年1次探望愛人和每兩年1次探望父母的規定分別計發。
根據《關於調整未婚下士探親路費計發辦法的通知》(後財〔2015〕1916號)規定,未婚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從2015年1月1日起,未婚下士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內每年按照探親路費標準計發一次探親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