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結合《中國象棋協會教練員管理辦法》進行考試,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中國象棋普及和培訓教練員體系,為各地學校、幼兒園、俱樂部和培訓機構輸送具有合格資質的教練員,進一步促進象棋運動的普及和提高,根據《中國象棋協會章程》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象棋協會(以下稱本協會)教練員是指經本協會培訓、考核合格,從事開展象棋培訓和訓練工作的教練員,共分為五級。
第三條參加本協會培訓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熱愛象棋運動,身心健康,有較強責任感和事業心,願意為象棋事業的發展做出努力和貢獻,努力學習和積累相關理論知識和實戰技能,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
第四條本協會負責教練員培訓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寫各級別教練員培訓綱要和教材,認定培訓單位資質,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辦相關培訓,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組建培訓講師團。
第五條教練員應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章教練員等級
第六條本協會教練員分五級,從低到高依次為:輔導員、初級教練員、中級教練員、高階教練員和國家級教練員。
第三章教練員標準
第七條教練員等級標準
(一)輔導員
1.年齡在18歲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2.初步掌握象棋教學訓練方法;
3.瞭解象棋歷史、文化、競賽等基礎知識;
4.參加輔導員培訓,考試合格。
(二)初級教練員標準
1.年齡在20歲以上,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2.基本掌握象棋教學訓練和組織教學方法;
3.瞭解象棋歷史、文化等基礎知識;
4.熟悉象棋競賽知識,有能力組織相關比賽;
5.具有兩年(含)以上的教學經驗;
6.具有協會六級棋士(含)以上等級稱號或取得本協會輔導員證書1年以上;
7.參加初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8.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初級教練員。
9.具有一級棋士(含)以上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初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三)中級教練員標準
1.獲得初級教練員證書滿兩年;
2.熟練掌握教學訓練方法,具有較強的組織教學能力;
3.熟悉本協會的相關政策、條例等;
4.熟悉象棋競賽知識,有能力組織一定規模的比賽;
5.具有協會三級棋士(含)以上等級稱號;
6.參加中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7.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中級教練員。
8.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初級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中級教練員。
9.擁有本協會棋協大師(含)以上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中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四)高階教練員標準
1.獲得中級教練員證書滿三年;
2.具有協會一級棋士(含)以上或等級運動員稱號;
3.在其任教期間,所執教棋手獲得如下成績之一:
(1)獲得國家大師(含)以上稱號;
(2)3人(含)以上獲得全國級賽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賽、青年賽、等級賽、少年賽、兒童賽、中小學生比賽、特色學校比賽等)個人前6名或冠軍1名。
原則上以上成績三年內有效,一名棋手的成績只能用於一人申報高階教練員。
4.具有較強的競賽組織能力、熟悉競賽規則;
5.參加高階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6.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高階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高階教練員。
7.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中級和高階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高階教練員。
8.擁有特級大師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高階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五)國家級教練員標準
1.擁有國家大師(含)以上稱號者;
2.獲得高階教練員證書且任教滿五年;
3.任職期間所執教棋手獲得全國象棋錦標賽(個人)冠軍稱號;
或符合以下條件:
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國家級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國家級教練員。
第四章培訓及考核認證
第八條教練員的培訓由本協會批准舉辦,或委託下級協會舉辦,或符合資質的單位舉辦,舉辦單位須提前2個月向本協會提交承辦培訓班的申請書,經批准後舉辦。
第九條授課講師由本協會從講師團中委派。
第十條培訓課時要求
(一)輔導員培訓時間不少於6課時;
(二)初級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12課時;
(三)中級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24課時;
(四)高階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32課時。
第十一條完成規定課時的培訓,透過本協會或者本協會指定方式考核後,承辦單位在考核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本協會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對於違規辦班、發證的承辦單位,中國象棋協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整改,暫停其承辦資格,並作廢已經發出的證書。
第十四條教練員、輔導員證書是本協會認定的唯一代表其象棋教學工作能力的證明。
第十五條所有教練員、輔導員在取得資格證書之後,須按照本協會指定方式接受再培訓。
第十六條在執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有損本協會聲譽的持證教練員、輔導員,協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在本協會官網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在象棋普及推廣事業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持證教練員、輔導員,本協會將適時進行表彰,並在官網上予以公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象棋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實施,2016年6月29日中國象棋協會發布的《中國象棋協會教練員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需要結合《中國象棋協會教練員管理辦法》進行考試,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中國象棋普及和培訓教練員體系,為各地學校、幼兒園、俱樂部和培訓機構輸送具有合格資質的教練員,進一步促進象棋運動的普及和提高,根據《中國象棋協會章程》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象棋協會(以下稱本協會)教練員是指經本協會培訓、考核合格,從事開展象棋培訓和訓練工作的教練員,共分為五級。
第三條參加本協會培訓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熱愛象棋運動,身心健康,有較強責任感和事業心,願意為象棋事業的發展做出努力和貢獻,努力學習和積累相關理論知識和實戰技能,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
第四條本協會負責教練員培訓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寫各級別教練員培訓綱要和教材,認定培訓單位資質,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辦相關培訓,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組建培訓講師團。
第五條教練員應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章教練員等級
第六條本協會教練員分五級,從低到高依次為:輔導員、初級教練員、中級教練員、高階教練員和國家級教練員。
第三章教練員標準
第七條教練員等級標準
(一)輔導員
1.年齡在18歲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2.初步掌握象棋教學訓練方法;
3.瞭解象棋歷史、文化、競賽等基礎知識;
4.參加輔導員培訓,考試合格。
(二)初級教練員標準
1.年齡在20歲以上,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2.基本掌握象棋教學訓練和組織教學方法;
3.瞭解象棋歷史、文化等基礎知識;
4.熟悉象棋競賽知識,有能力組織相關比賽;
5.具有兩年(含)以上的教學經驗;
6.具有協會六級棋士(含)以上等級稱號或取得本協會輔導員證書1年以上;
7.參加初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8.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初級教練員。
9.具有一級棋士(含)以上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初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三)中級教練員標準
1.獲得初級教練員證書滿兩年;
2.熟練掌握教學訓練方法,具有較強的組織教學能力;
3.熟悉本協會的相關政策、條例等;
4.熟悉象棋競賽知識,有能力組織一定規模的比賽;
5.具有協會三級棋士(含)以上等級稱號;
6.參加中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7.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中級教練員。
8.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初級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中級教練員。
9.擁有本協會棋協大師(含)以上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中級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四)高階教練員標準
1.獲得中級教練員證書滿三年;
2.具有協會一級棋士(含)以上或等級運動員稱號;
3.在其任教期間,所執教棋手獲得如下成績之一:
(1)獲得國家大師(含)以上稱號;
(2)3人(含)以上獲得全國級賽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賽、青年賽、等級賽、少年賽、兒童賽、中小學生比賽、特色學校比賽等)個人前6名或冠軍1名。
原則上以上成績三年內有效,一名棋手的成績只能用於一人申報高階教練員。
4.具有較強的競賽組織能力、熟悉競賽規則;
5.參加高階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6.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高階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高階教練員。
7.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中級和高階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高階教練員。
8.擁有特級大師稱號者,可以直接參加高階教練員培訓,考試合格。
(五)國家級教練員標準
1.擁有國家大師(含)以上稱號者;
2.獲得高階教練員證書且任教滿五年;
3.任職期間所執教棋手獲得全國象棋錦標賽(個人)冠軍稱號;
或符合以下條件:
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國家級教練員職稱證書者,經本人申請註冊,可直接申報協會國家級教練員。
第四章培訓及考核認證
第八條教練員的培訓由本協會批准舉辦,或委託下級協會舉辦,或符合資質的單位舉辦,舉辦單位須提前2個月向本協會提交承辦培訓班的申請書,經批准後舉辦。
第九條授課講師由本協會從講師團中委派。
第十條培訓課時要求
(一)輔導員培訓時間不少於6課時;
(二)初級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12課時;
(三)中級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24課時;
(四)高階教練員培訓時間不少於32課時。
第十一條完成規定課時的培訓,透過本協會或者本協會指定方式考核後,承辦單位在考核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本協會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對於違規辦班、發證的承辦單位,中國象棋協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整改,暫停其承辦資格,並作廢已經發出的證書。
第十四條教練員、輔導員證書是本協會認定的唯一代表其象棋教學工作能力的證明。
第十五條所有教練員、輔導員在取得資格證書之後,須按照本協會指定方式接受再培訓。
第十六條在執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有損本協會聲譽的持證教練員、輔導員,協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在本協會官網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在象棋普及推廣事業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持證教練員、輔導員,本協會將適時進行表彰,並在官網上予以公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象棋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實施,2016年6月29日中國象棋協會發布的《中國象棋協會教練員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