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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醫學技術越來越發達,在很多情況下醫院能延續病人的生命卻不能救命,不能減輕病人的痛苦,在這個病人可不可以選擇安樂死,讓病人有尊嚴的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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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音講堂

    佛教看待某些問題的角度跟世間是有些不同的。比如說有關安樂死的問題。世間認為眾生的生命只有這一世,若生命痛苦,則無存在的意義,輔助實施死亡是出自“好心”;佛法認為生命是無限的,每個生命的形態及苦樂由自己的業力決定,幫助其他眾生死亡,表面上看結束了這一生的痛苦,但不一定能利益到他的來生。一個生命在什麼時候完結,是該生命的業力及因緣所生,並不應由另一個人決定。

    從佛教的角度來說,任何殺生的行為,包括自殺,都是佛陀所禁止的。就像我們現在所謂的安樂死,臨命終的病人確實會很痛苦,但是這些痛苦源自他過去的業力,所以最終也必須一己承擔,旁人是幫不上忙的。即使我們基於悲心把他的生命終止了,並不代表我們就解決了他的痛苦。業力是逃不了的,這些苦報在他的下一生或未來生一樣會再呈現,單單把他殺了並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源,而且還會為他的未來生帶來更大的痛苦。當然不是在說這些人是活該受苦的。我們佛教徒要有悲心,不能對別人的痛苦麻木。我們可以唸經唸佛給他們迴向,可以讓他們皈依三寶,可以讓他們自己唸佛往生,這樣能更好的幫助他們。有條件的話,也可以助念,助唸的意義是幫助亡者自己提策正念。佛教對於臨終關懷(無論是人或動物)有獨特的出發點和意義,不僅要幫助臨終的眾生獲得尊嚴、平靜的死亡,更是要幫助他們種下無限生命中越來越好的種子;不僅是減少肉體的痛苦,更是給予心靈最深層次的關懷。

    如果我們明白了業力的規則,便會知道把病人或自己殺死並不能帶來幫助,只會把痛苦增加及拖延而已。這樣的死亡方式很有可能會讓它的來生更痛苦。無論逃到哪裡,都脫離不了因果業報。 就算死亡到來,我們所造的惡業也要揹著走。死亡是切不斷業果的,最好的辦法是啟發他們對三寶和無限生命的信心,才能增長希望、減輕痛苦、改變業果,真正意義上的走向安樂之道。生命無限,希望永存 。

  • 2 # 命理師陳一宏

    這個世界,有一種事業,叫臨終關懷。但是,安樂死,算不算臨終關懷呢?需要來分析下,才可以判定。

    臨終關懷是什麼?就是讓差不多要走的人,可以,活的愉快點,安心點,放心點,有尊嚴一點,照顧他們儘量舒服一點,儘量少難受一點。這對於佛教的人士來說,臨終關懷做的很好,不僅是給予照顧,還會幫忙唸經唸佛,給需要臨終關懷的人以安心,放心,不迷茫不害怕,可以放的下,走了之後可以有信心有個好歸宿。

    安樂死,是現代才有的技術,古人做不到。但自古以來,也有一種方法是讓病人安心,只要病人安心,他就會放下,就會眯上眼睛而去。有很多很多的例子,比如某人將死未死之時,放心不下誰了,突然有誰給他保證,說不用不放心,會幫他解決這個事情。那麼這個人就會很容易很快的走了。這是安樂死嗎?

    那如果一個人將死未死之時,看他實在太痛苦,給予藥物上的安樂死,是不是就不行?我想不至於,如果像佛教的人,給予唸佛唸經之後,適當給予一些藥物輔助,肯定對減輕痛苦有好處。這就像一個人某地方很痛,用止痛片給予止痛,道理是一樣的。

    所以,不要糾結安樂死,是不是不合理的做法了。只是,現在沒有法度規範,所以操作上,有風險,才不適合實施而已。以後被允許了,有規範了,大家就沒疑慮了。

  • 3 # 楊充

    安樂死的定義首先科普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瀕死病人或其家屬的自願請求,透過作為或不作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縮短痛苦的時間,使其安詳地度過死亡階段,結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就是簡單地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行為。但其實,安樂死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1,執行者的動機必須是減輕患者的痛苦。2,安樂死必須由醫務人員參。3,安樂死的物件必須是目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4,安樂死必須是由患者或家屬誠懇提出,且醫生確信該請求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決定。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為儘可能無痛而選擇的。充滿爭議的話題在中國,安樂死並沒有被合法化,而且長久以來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安樂死可能被利用,法律最怕的就是轉空子,如果確定安樂死入法,是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然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還有一點,《刑法》中規定,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等同於“故意殺人”,入法沒有那麼簡單。個人的觀點【勿噴】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自主原則。所謂自主,就是說我們對於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決定權,病人也一樣。如果一位有自主行為能力和思維清晰的病人,由於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且這種折磨透過目前的醫學條件無救治可能且會持續至他生命結束,此時他選擇安樂死,我認為這是病人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同時這也是我們尊重生命意義的體現。其次,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有利原則。對於已經無藥可救的病人來說,安樂死可以減少他們的痛苦;對於一些家庭來說,安樂死也可以減輕他們巨大的負擔。而且,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有些人認為安樂死被濫用後可以作為殺人的一種方式,但是請記住,安樂死正如前面所說的,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已經患了不治之症身體精神極度痛苦的病人,自主或家屬要求醫生結束其生命,並且經過醫生鑑定,確實無法挽救其生命,而且這種痛苦難以忍受,只有符合這個前提才可以安樂死。從這個角度來看,安樂死是為了結束病人的痛苦而不得已實施的,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病人的痛苦,這恰恰是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當然當司法還未完全獨立的社會環境下,“安樂死”立法還是為時過早。誰都明白,生命是最寶貴的,確保每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人類而史以來的天性,然後才輪到尊重尋求“安樂死”之人的個人願望。另外,尋求安樂死的人是不是達到無藥可救而又痛苦萬分自行希望安樂離世呢?這就需要不受權力左右的司法機關來最後把關,以防止個別當權者為了自身的重大利益來盜用這種法律來達到“合法消滅”政敵的個人利益。人的生命僅有一次,一旦被“合法安樂死亡”了,那怕事後再隆重地給以平反,死去的生命也不可能“重頭再來”因此,“安樂死”這種“合法”剝奪公民生命之文明法律是絕對不適應哪些高度集權體制國度的。因為,這種高度集權體制下的官丶民意識還遠遠未能達到社會高度發達和高度文明這種程度。關於更多詳細內容可以看我的部落格大彙總: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79832978 或者 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8297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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