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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ir聊HR

    你好,我看了你的問題,也看了你自己對問題的具體敘說,我還是先概括一下你的情況,方便讀者評判。你的大概情況是3月初進了一個私企小廠,當時領導說必須幹滿3個月才可以辭職。現在的問題是你的領導因為脾氣暴躁總是動不動罵你,讓你無法忍受,而你已經做滿3個月了,現在想要辭職,但領導以沒有招到人為由不批准,而且公司還有2個月的工資沒有發,你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對去勞動局投訴沒有信心,所以在這裡問大家。你的事,我來解答,因為這種情況我處理過,心中有數,所以對你應該有所啟發。

    首先你應該知道工廠存在兩大問題,且都是不合《勞動合同法》的工廠關於員工必須幹滿3個月才能辭職的制度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員工提前3天或者30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離職,這也就意味著員工任何時候都有辭職的權利。況且,《勞動合同法》沒有哪一條規定員工必須幹滿3個月才可以提辭職,所以這樣的工廠規定就是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條款。領導不允許你辭工的理由和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我上面也說了,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給員工的合法權利,只要你不願意在工廠幹了,只要你按照法律規定的辭職流程走,那麼你們工廠領導以無人為由不允許你辭工就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理由和做法都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辭職照做就是了。作為員工,你應該知道的辭職權益有兩個辭職無需領導批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員工提前3天或者30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辭職,期限一到,不管領導允不允許你離開,你都可以走人,且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後果。這意在表明員工辭職是無需工廠領導審批或批准的,只要你提出了辭職,立馬就產生了法律效力,不容工廠領導做主,這一點你必須牢記且理解。辭職最好寫書面的辭職報告,並按規定等3天或30天。雖然你有辭職的權利,但你也必須知道,你提了辭職不是立馬就能走人的,你也得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辭職流程執行。具體而言,你幹了3個月了,如果還沒有轉正,那就意味著你還在試用期,那麼你只需要提前3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3天過後,你就可以去工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領導不給你辦理,可以直接走人。如果你已經轉正了(以辦理了轉正手續為準),那麼你必須提前30天書面寫辭職報告,按照你們領導的意思,你可能需要等30天后才可以辦離職,所以你還需要老老實實的在工廠幹30天。我估計你們領導之所以說沒招到人不讓你辭工,可能是你想立馬辭職走人。如果其這樣,領導不允許也是合情合理的,畢竟工廠招人需要有一個過程。但不管是不是這樣,領導不讓你辭職的做法都是錯的,他應該收下你的辭職單,然後著手準備招聘,而不是阻止你辭職。上面這兩點你可以跟領導好好的說道說道,我覺得讓領導知道你懂《勞動合同法》才更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你應對領導不許你辭職的做法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依法維權

    針對你的問題,我建議你根據下面的流程進行操作,以期最有效的解決。

  • 2 # 晴雨31573053

    私人小廠大都以置留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來留住員工。其實如果廠家亂定規定,最多一個月的工資給它就是。還能有什麼辦法

  • 3 # zzlawyer26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離職時明確提出,勞動者在離職時未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之後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援。

  • 4 # 蘇州律師從振

    首先你要查一下,這個小廠有沒有進行過工商登記。

    如果沒進行工商登記

    如果未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未領取營業執照,那麼這個小廠不具備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你和這個小廠之間僅是小廠廠長以個人名義僱用你的僱傭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達成一致,工廠亂制定廠規,對你而言是無效的,拖欠你工資,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如果進行了工商登記

    如果進行了工商登記,你們之間又符合了勞動關係的特徵,那麼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

    如果雙方無進行過服務期的約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離職,該廠規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無效。但須注意保留書面辭職的記錄。

    另外工廠拖欠你工資,你可以以被迫辭職為由提供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提出辭職時,應當註明是因為拖欠工資辭職的,否則申請仲裁的時候,得不到支援。

    如你們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以申請仲裁,從第二月起要求雙倍工資。

  • 5 # 生之涯

    你好!這樣做肯定是欠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國家為什麼制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是因為勞動者是弱勢群體,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你的問題中,工廠以無人為由不允許辭工,有沒有具體的行動、手段或措施強迫員工工作?

    如果有的話,那情節更為惡劣,違法更為嚴重。你需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如通知公告,限制外出、剋扣工資等。

    如果沒有,你就按正常的離職流程,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讓領導或人事簽字並保留一份做為證據。到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讓公司結算工資並出示離職證明。如若公司不予辦理,持離職申請、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勞動部門信訪、申訴,請求仲裁,維護勞動權益。

    但話說回來,你為什麼要離職呢?離職原因是什麼呢?我見過太多員工輕言離職,入職沒多久就離職,也給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影響了企業的生產和運作。成年以後,我們也從自然人變成了社會人,做人做事也要負責任,不能像小孩一樣任性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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