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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棵大樹wlr

    我本人很討厭這個問題。這個毫無疑問不用擔責任。因為救你你有一半機會不會死。不救一定會死。為什麼要擔責任?他可以不救啊!我很想問一句,要是當時是你媽那我是救還是不救呢?現在的社會需要信任,謝謝。(一句話,我看到你媽和你閨女掉河裡了我是救還是不救?)

  • 2 # 6207328494

    人有時候好心卻做了壞事,後悔也來不及。高鐵車上這女醫生主動搶救病人,無疑是助人為樂的高尚品質,令人欽佩、敬畏。當時她只顧救人,哪裡考慮那風險。這風險包括三種結果:1、救好;2、保持原狀;3、救死了。如救好了,家屬一萬個道謝,眾人一萬個稱讚。救死了,就和見義勇為者失手致人死亡一樣,恐怕也脫不了干係,不好事成了壞事嗎?我所講的風易險就擔責,擔責就有相應的損失,只多少不等,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不論怎樣談,我們的社會需要千千萬萬這樣的同志。

  • 3 # 麥克斯韋小妖怪

    盡全力救治而萬一失手的話,不應該讓醫生擔責。這樣的案例最後如何處理都會帶來很強的社會導向性。

    救治病人這件事,它的結果永遠包含著不確定性。

    首先,醫學分科很細,術業有專攻,急症病人如果是在醫院,有各科室、各種檢驗裝置的綜合力量來進行診斷,但是事發場所是高鐵這樣的交通工具上,醫生只能憑病人體徵表現和個人經驗來做初步診斷和急救,本身是風險較大的。

    其次,就算剛好碰上的病情是專業高度匹配的,醫生本人也醫術高明,診斷這件事本身就無法做到百分之百正確,何況是時間緊急、缺乏裝置、沒有任何專業性力量能輔助救助行為的情況下呢?

    那麼,面對著醫患糾紛風險陡然加大的緊急情況,醫生是選擇站出來,還是旁觀?

    雖然媒體每天都把忘我無私的醫生作為典型進行褒揚宣傳,可正是因為這種無私是挑戰普通的人性的、是極難做到的,所以才要那麼努力進行正面宣傳。但是這並不應該給大眾帶來一種心理假象,好像醫生就該是一種特殊的人類,就天生被使命感召喚了,這種召喚還得是無時無刻的。只要設身處地代入自己去想一下,就知道能站出來的人,內心肯定也還是會有一點猶豫和畏懼的。誰都會有點英雄情結,但是誰也都知道英雄不是好當的。站出來行醫是有風險的,後顧之憂越多,站出來的人一定會越少。

    另外,其實還有一個角度需要考慮,那就是某些急救動作,本身就可能帶來一些附帶損傷,在挽救生命的主要目標之下,某些附帶損傷可能是不可避免的風險。但是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屬,可能不懂這些專業知識,也就自然會產生一些想法,這也是正常的心理反應。當然如果最後救好了,附帶損傷也得到患者方的理解,自然皆大歡喜,如果結果不如人意,那麼也容易發生扯皮。這肯定也是施救者所擔憂的一種情況。

    我不是醫生,但曾經系統性地學習過CPR,也考取了急救證,做過醫學急救科普教學的講師,理論上說,如果遇上緊急情況,是可以上前做CPR救助的,在持有有效急救證的情況下,對於CPR過程中因非醫學專業人員實施救助而可能產生的一些附帶損傷例如肋骨的輕微骨折,法律對於施救人是有保護的。但是很容易想到,首先我們不可能出門就把急救證帶在身上,其次即使有法律上的保護,遇到素不相識的人倒在面前(我本人沒有遇到過),面對活生生的生命,瞬間的壓力是極大的,果斷地挺身而出那是需要莫大的勇氣,一方面因為畢竟不是專業醫務人員擔心自己哪裡做不好反而影響病情,另一方面也是擔心萬一被訛(有時候扶個人都可能被訛,何況是做急救)。

    我們都說CPR的黃金時間就是4分鐘,4分鐘之後,腦細胞就開始不可逆的死亡。僅僅4分鐘,如果一個有能力實施急救的人,猶豫一下,其實就過去了。這個社會應該讓敢於站出來的人沒有後顧之憂。

    當然,在目前的社會情況下,建議在實施急救時,要有足夠的人證、物證,最好是物證,例如有人全程錄影,救治後留下人證的聯絡方式,等等。雖說英雄可能不願留名,但是自我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 4 # 手機使用者5944837573

    對醫生

    於情:醫生在非工作時間,承擔著可能出現醫療事故的風險,在可能跨專業跨科室的情況下,為病人開展免費救治。其行為應該屬於見義勇為。

    於理:醫生在醫療院校學校學習多年,又在醫療機構從醫多年,在醫療常識方面,比常人要多瞭解一些。即時真的跨科室跨專業,危急情況下救人成功的機率比常人要大一些。

    於法:執業醫師法有明確規定,所有醫生必須按執業醫師證所註冊的地點,按照考試考取或註冊時填寫的執業範圍執業。在緊急救治的時候可以排除註冊地點的那一條。但是,執業範圍的那一條沒有被排除掉。法律有自己嚴謹性的考慮,比如內科醫生去做外科的工作,肯定沒有外科的專業。比如眼科或口腔科的醫生去做胃腸系統的診斷,也沒有消化內科的醫生專業。這也是為什麼每個醫院門口都有個導醫的原因,這也是為什麼有時候門診醫生會讓患者另掛號上別的科室去看病的原因。

    所以如果治好了,萬事大吉,沒人會在乎什麼資質問題。

    可是萬一失手,雖然於情於理,大家都認可醫生的行為,可是的確違法。

    如果患者或家屬不追究,那醫生照樣沒事。

    如果患者或家屬執意追究,事後證明醫生是按照醫療規範操作的,那醫生至少也是背個行政處分,可能還得負賠償責任。要是證明了醫生在操作中還有不規範的行為(跨專業操作,這是有可能出現的。即使專業醫生執行胸外心臟按壓也有壓斷患者的肋骨的事件出現過)有可能還要背上吊銷執業證書以及以後不停被騷擾的可能。

    在過去數年中,在醫院中,這種事例不勝列舉,無論醫生有沒有責任,醫鬧(或者有的家屬)基本都能讓醫院賠錢,醫生失去獎金,名聲受損。那時候,醫生至少還是符合執業地點、執業範圍的要求的。

    再拿最近一個事例,醫生向晚期腫瘤患者推薦國內尚未獲審批,但國外已投入臨床應用的抗癌新藥,後來患者從別的病友那裡買藥用藥,這種藥品當時對患者病情產生了一定效果,可最後患者還是死亡了(晚期腫瘤啊),然後病人家屬以醫生推薦“假藥”(因為這藥在國內未獲審批啊)告了,這件事情雖以不起訴醫生為結局,但是醫生一念之仁,卻付出了無數的時間和精力成本。

    所以,我們不能把希望放在每一個患者和家屬都通情達理上面,而應該放在立法執法上面。什麼時候見義勇為相關的法律能夠細化(比如對類似事件,對見義勇為者加入豁免或減免的條款,同時規定出誰來承擔利益受損方的賠償),執法者在執行見義勇為相關法律的時候,能夠做出讓大多數社會公眾覺得公平正義的判決,什麼時候見義勇為的人才能真正沒有後顧之憂,什麼時候社會才能真正進步,“扶不扶、救不救”這樣對每個人內心的道德拷問、法律拷問才會消失。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怎麼理解“少不讀水滸,老不看三國”這句話,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