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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拾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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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鍛彰趣義
古代離婚有這樣幾種基本制度。
第一種是七出,因為女方不孝順公婆、沒有子嗣、放蕩、嫉妒、有重大疾病、搬弄是非、偷盜財物,而將她休掉。七出是最早誕生的離婚制度,先秦就有,其根本是周代禮法。與之相對應的,有“三不去”原則,這是保護女方利益的。如果女方無孃家可歸,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大喪,或者與丈夫同甘共苦,先貧後富,就都不可以休了。
第二種是義絕,這是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因為種種原因,與另一方的親屬之間發生鬥毆、傷害或殺人等犯罪事件,夫妻二人就要“恩斷義絕”。這是唐代確立的一項制度,是古代中國獨有的“國家強制離婚”。
第三種是和離,相當於協議離婚。雙方自願,且雙方父母同意,就可以和離,但現實中這種例子非常少見。
第四種是呈訴,訴訟離婚。依照規定,如果出現妻子揹著丈夫出逃,丈夫逃亡滿三年,丈夫逼迫妻子下海,公公想要與兒媳婦發生點什麼,受害一方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但現實是官員常常不支援這樣的請求,宋朝判官胡石壁有一回遇到這樣的案子,不但不支援女方的請求,還以不孝為名打了她六十板。
此外還有兩種法律規定必須離婚的特殊情況,一種是違反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有不止一位正妻;另一種是婚姻締結本身違法的情況,比如強搶民女,但實際上很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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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書居
大概是受了影視作品的影響,很多人會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古代是個男權社會,在處理破裂的婚姻關係時,只有男性“休妻”而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離婚一說。其實,這種觀點是不符合史實的。在中國古代離婚的方式除了“休妻”,還有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和離”,以及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求離”等形式。
所謂的“休妻”是指男性因嫌棄妻子如何如何,而做出的離婚決定。在這一決定中,男性處於主導地位。似乎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取決於男性的個人態度。應該說,這是中國古代社會婚姻關係破裂時的主要離婚形式。
除了男性居主導地位的“休妻”之外,還有雙方和平商定離婚的“和離”。在宋代的法律中,還明文承認“和離”。《宋刑統》規定: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協議離婚,法律不加以干預。
此外,還有由女性主動提出的離婚“求離”,並且法律上予以支援。如宋代法律規定,如果丈夫沒有能力供養妻子,妻子有權利提出離婚。或者丈夫外出三年不歸,妻子也有權利提出離婚等等。這樣的“求離”在宋代女性中是很常見的現象,以致於時人感嘆“閨闈之間,恩義甚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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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兔歷史
現代人結婚、離婚可謂是相當自由,那麼,在古代,夫妻間可以離婚嗎?
答案是肯定的,且在西周之前,離婚是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自周代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逐漸建立,但家庭基礎卻不穩固,在《周易》當中記載了許多妻子離家出走、男子招贅、寡婦拋棄孩子改嫁等現象。
到了唐宋時期,隨著夫權意識不斷強化,法律有明文規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也就是“夫為妻綱”,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官府申訴離婚。
此外,古代貴族之間離婚有一定的儀式。
例如,在《禮記》當中就有相關的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
儀式上,雙方要以謙詞自責,首先要重訴夫妻相遇的緣分,接著說明離婚的原因,比如因為個性不合等,最後還要互相送上離婚祝福。
而且,由於婚姻關係涉及到雙方家族,所以離婚儀式需要兩家父母、親戚共同見證。古代雖然可以離婚,但是不被提倡。尤其到了宋代之後,很多士大夫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所以離婚率就變得非常低。
不得不說,古人的這一套儀式,當真是充滿了智慧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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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透極
中國古代允許夫妻依照法定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最早的叫“絕婚”,後來又稱為“離婚”、“離棄”“休妻”或“出妻”。出妻是古代家庭中丈夫與妻子離婚的主要方式,也叫“七去”“七出”,丈夫佔據主導地位,可以行使“七出權”而解除婚姻,但是妻子也可以因“三不去”而拒絕離婚。
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
三不出: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對於夫妻之間情意斷絕,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的,夫妻還可以以“義絕”為理由請求官府判決強制離婚。夫妻任何一方如果對另一方的親屬有毆、殺、奸等罪狀,婚姻關係也必須解除。
如果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是兩廂情願,法律也“在所不問”,這就叫做“和離”。歷代法律對“和離”這種協議離婚通常都肯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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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
中國古代也可以離婚,但是不用“離婚”兩個字,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是夫妻任何一方對另外一方的親屬有毆打,謀殺的行為而離婚的叫“義絕”。第二是夫妻兩個人都同意離婚的叫“和離”。第三是丈夫強行與老婆離婚的叫“出妻”,也就是常說的“休妻”。古代男子有休妻的權利,也建立在女性“七出”的基礎上,但是也有“三不去”的原則。還有古代離婚也要看哪個朝代,有些朝代對女性束縛的條例少,就可以離婚,有的朝代受封建思想影響大,就不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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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飄飄妖冶
古代當然可以離婚了。並且很容易,如果你是男人的話。只需要在手上寫一個字“休”,讓老婆看一眼,就可以讓老婆離婚回孃家。但是一般都是一紙休書,就是要寫一個休書,這個休書上面列舉了離婚的原因,讓老婆帶回孃家。根本不用經公。前提是老婆犯了十大罪。
一 不孝父母。如果對婆婆不好,老公可以直接在手掌上寫一個字,休了老婆。並且老婆的孃家無話可說。不孝自古以來就是女人的緊箍咒。因為不孝是男人隨便解釋的。他說不孝就是不孝。當然了,當眾打罵父母就不說了。按照這個標準,現在的媳婦需要休多少呢。舉眉齊案,一日三餐問候,有病不能離身。
二 無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女人不生育,老公可以直接休了。女子孃家也無話可說。不能讓男方斷了煙火。
三 ,淫蕩,出軌。這個就不說了,大家都知道潘金蓮,其實武大郎可以休了她,但是武大郎又不想休了這個漂亮的老婆,結果出了那麼大的事,大宋江山差點就被潘金蓮事件顛覆了。今天的馬蓉也屬於休妻的範疇。
四,惡疾。這句話的意思是,結婚前女方隱瞞疾病,男方婚後發現受騙,可以休妻。比如石女,狐臭,聾子,啞巴,禿頂,因為古代男女不見面啊,花轎送過來,那些病很容易隱瞞。現在就不存在這種情況,沒有結婚早就試婚了。
五,嫉妒吃醋,不讓丈夫納妾,娶小老婆,或者對老公的小老婆非常狠毒,現在的解釋就是男人可以胡混,女人不能吃醋。敢吃醋就離婚。
六,說是非。長舌婦在古代也是被男人休妻的罪證之一。
還有其他的小節,比如女紅不好,婚前不貞,教子無方,藐視老公。總之,男人不要女人可以隨時找出許多罪證。按照古代的標準,現在的媳婦能夠善終,和老公夫唱婦隨,相扶到老的十之剩一。古代女人離婚被休是很丟人的,人們會說,某某女人被男方休了,許多女人在拿到休書後,無臉回孃家,選擇投河自盡。
古代是男權社會。法律都是男人定的,目的是限制女性。乖乖聽話。做自己的活奴隸。反過來,女人想休了老公那可就難了。現在的女性生日沒有禮物,就敢休了老公,要是古代,那叫妄想。現在的家暴,在古代叫做教妻。
大家記得美女詞人李清照吧,老公趙明誠死了,二婚嫁給張汝舟,發現上當,張汝舟是一個貪財好色的爛男人,根本不愛李清照,只是羨慕李清照的財產,家暴帶冷暴力,當著李清照的面和丫環其她女人淫戲。李清照想離婚。希望張汝舟休了她,然而張汝舟就是要虐待玩弄李清照,就是不休她。李清照毫無辦法。最後鋌而走險,大宋法律有一條可以休了老公,就是老公犯罪,妻子檢舉。只有這一個途徑。於是,李清照檢舉張汝舟曾經科舉考場作弊,張汝舟犯事才離婚了。這也就是古代女人很少離婚,自殺的很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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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紅黑聖西羅
古代不叫“離婚”,而是叫“休妻”,男方寫一份休書就可以把妻子趕回孃家。但休妻也不是想休就休,也要遵循規矩的,這個就叫“七出”。
所謂“七出”,即“不順父母,出;無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惡疾,出;多口舌,出;竊盜,出。
雖然定了規矩,但主動權基本還在男方手裡,雖不能隨心所欲,但想休的話理由也是好找的。然後,就有了“三不去”原則: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這就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對休妻做了進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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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關東俠客
中國古代是男權社會,女子沒有一點權力可言,在家從父,無父從兄,出嫁以後從夫,夫死從子。男女結婚不能見面,全憑父母之言,媒人之意。嫁的丈夫好壞只能聽天由命,感情也處於從屬地位,所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不能提出離婚,丈夫死後只能守寡。相反,男方要是對女方不滿意,可以寫一紙休書就可以打發女子回孃家去了,被休女子只能閉門不出,或以死明志。《孔雀東南飛》女主人公劉蘭英被休以後,禁不住世俗的譴責,只能自掛東南枝了。禮教害人也!一般女子被休有七個理由,美其名曰七出:1,無子,結婚若干年不生育的,耽誤夫家繼承香火,休了。2,淫佚,不守婦道,或者浸豬籠,或者一指休書打發了。3,不敬父母,和公婆關糸不好者只能悄悄走人。4,囗舌,女子嘴不好,三隻蛤蟆,四隻眼的長舌婦不立身之地,5盜竊,女子手腳不利索,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走人。6妒忌,心胸狹窄,好吃醋的人沒有生存空間,只能一紙文書打發了,7惡疾,由於雙方訂親之前,男女雙方不能見面,女孑隱瞞某些疾病,男方可以給打發了。所以女子嫁到男方家以後,不管怎麼不願意也的強裝笑顏,小心奕奕,戰戰兢兢過日子,因為自己後半生的幸福和小命完全掌握在丈夫手裡。所以還是現在社會女子活的滋潤,真是宏福齊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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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夢洛洛1
那要看是哪個時期了...宋朝以及更早的時期(其中也有一部分時期除外,主要是戰亂時期),婦女是可以提出離婚的,且在實際利益上(生命和財產等)不會受損失(合理的情況下),道德上可能會有一些...反正不像現代這麼隨便就是了。(其實在道德方面,男女雙方都會受損,無論是誰提出的離婚)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離婚的婦女,在家庭地位上必須是正妻,也就是第一個明媒正娶的合法妻子,小妾並不在這個範圍內,除正妻以外的其他婦女,地位上統統都是奴婢(迎進門的,外遇那種不算),是沒有完整人權的,當然是沒有離婚的權利的。
可以。按秦制,不僅婚姻的締結需要官府登記,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須到官府登記,得到官府的認可。否則將構成“棄妻不書”罪,男女雙方均要受到處罰。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點在於,雖然也維護男尊女卑和夫權,但對夫權有所限制,對妻子人身權利的保護也超過漢以後的歷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於丈夫,另一方面也規定丈夫通姦有罪。兩漢時期婚姻關係立法中將男尊女卑的理念發揮到了極致,不僅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原則,而且公婆及丈夫均可以各種理由拋棄妻子,而即使丈夫有十分惡劣的行為也不準妻子離開丈夫。更有甚者,妻子通姦處死刑,丈夫通姦卻只處一般刑罰即可。 唐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則,但是出現了允許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的“和離”制度和由官府判決離婚的“斷離”制度。當出現“義絕”的條件,即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就視為夫妻恩斷義絕,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義絕的條件對於夫妻而言並不平等,明顯偏袒夫家,對妻的要求更嚴而賦予夫較大的權力,體現了唐律對夫權的維護,目的在於建立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而本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關係,不但家長有權解除,國家也強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動用刑罰手段來處罰。封建倫理是離婚的法定標準,直接決定著婚姻的存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也必須離異,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賦予婦女一定的離婚權,丈夫外出三年不歸、逼妻子為娼或出賣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處以流刑或被處以其他刑罰而移鄉編管,其妻可以離婚。宋代已婚婦女的法定離婚權之規定,賦予了作為封建社會弱勢群體的婦女維護自己婚姻完整的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下面是幾個例子:一、岳飛妻子劉氏離開岳飛。二、朱熹為民女離夫開脫。三、宋代妻子因與丈夫不睦而提出離婚事例。宋仁宗時的重臣夏竦與妻子楊氏不和睦,楊氏與弟弟訟告夏竦。夏竦的母親又與楊氏母親相互謾罵,結果都鬧到開封府。結果御史臺責劾夏竦,判定與楊氏離婚。 宋高宗時侍郎曹詠的妻子厲氏本是曹秀才的妻子,因與丈夫不和睦而選擇離婚重新尋找幸福,再嫁給曹詠。她與丈夫的離婚法律依據就是:“若夫妻不相安諧,為彼此情不相得,兩願者離者。” 四、宋代妻子嫌棄丈夫“醜”而離婚事例。宋神宗時,國子監生祖無擇相貌醜陋,議親之時,女方徐氏要求必欲親見其人。這也說明宋代女性婚姻一定的自主性。祖無擇便與媒人商議,讓丰姿秀美的同舍生馮光世揚鞭躍馬經過徐家,讓徐氏誤會。成婚後徐氏“始悟其非,竟以反目離婚”。徐氏因為丈夫長得醜及欺騙自己,而主動提出離婚。五、宋代妻子嫌棄丈夫“窮”而離婚事例。南宋孝宗時官萍鄉令向滈的岳父因嫌棄他窮而強行把女兒奪回家並嫁以他人。這個事件雖然後來向滈妻子毅然回來與向滈白頭到老,但無疑說明妻子或孃家完全可以因為夫家窮而提出離婚。六、宋代妻子嫌棄丈夫“病”而離婚事例。宋神宗時宗諤孫女的因丈夫丁禧精神病發作而提出罷親,雖然自古沒有因丈夫得病聽離條例,但宋神宗還是判定離婚。七、宋代妻子嫌棄丈夫“惡”而離婚事例 。南宋時期的唐州富商大賈王八郎,因搞婚外戀包年輕二奶,而嫌棄老妻。其妻忍無可忍,而上告官府選擇離婚,“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官府不僅判決離婚,而且平分資產。王八郎還想爭奪幼女撫養權,其妻力爭,結果幼女撫養權也歸其妻所有。宋代婦女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坡有一些現代的味道,這種情況在前代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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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吳鉤的鉤沉
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做“和離”。按《唐律疏議》、《宋刑統》的相關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有學者這麼解釋:“不相安諧”指夫妻性格合不來,“和離”是雙方私下協議離婚,“不坐”是說不會觸犯刑法,官府不會過問。
和離,一般是夫妻雙方共同提出來,協商離婚。在敦煌發現不少唐宋時期的“放妻書”手抄文書,即唐宋人的離婚協議。在唐代與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我舉一個例子吧。
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合(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有人舉李清照跟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鬧離婚而差點坐監的例子,來說明宋代女子不能主訴離婚,否則判兩年刑。這是誤解。李清照差點坐牢,並不是因為她提出離婚,而是因為檢控丈夫張汝舟騙取官職。而且,李清照最後也沒有坐牢,法官還批准了她提出離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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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和唐以前,女子離婚再嫁都是很普遍的現象,守節是很品德高尚的事情,但是並不要求。(我的回答主要針對唐朝)
在漢代之後,歷朝歷代都實行的“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守則,也就是“休妻的七個理由和三個不能休妻的理由”
以唐律為例,七出分別是:
1.無子嗣,而且規定要五十歲以上無子,才能適用這一條被休。
2.淫佚:只要沒被丈夫抓姦在床,都不算犯
3.不事舅姑:不侍奉公婆老人。惹老人不開心
4.口舌:八卦,到處說閒話,長舌婦,即使是和妯娌們吵架也算是口舌哦
5.盜竊:在夫家亂拿東西,只要不是自己的嫁妝,都不能亂拿。
6.嫉妒:不許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女子相通
7.惡疾;身患重病,不能正常生活
而三不去則包括
1.公婆死了,妻子如果按律為他們服喪三年盡孝的,不能被休
2.糟糠之妻不能休,發達了不能娶自己窮困時的妻子(但是如果妻子主觀想離婚是可以的)
3.有所受,無所歸。——妻子結婚時候帶來的嫁妝,如果丈夫無力歸還,那麼不能休妻,如果妻子無父無母了,那麼也不能休妻。
在符合三不去原則基礎上,如果犯了惡疾和淫這兩條,那麼也可以休妻。
無故休妻的情況,算民事案件,官府會判處一年半的徒刑,還要追回妻子。
如果丈夫合理休妻,則不上報官府批准,直接把休妻情況寫明,讓夫妻兩方的父母叔伯簽名。算是和離,寫一封《放妻書》,歸還嫁妝還要再給三年贍養費,一般女子三年內會再嫁,即使不再嫁,回孃家,孃家的子侄也要按律贍養孤寡。
在唐朝,除了夫妻的自我意願離婚之外,還要一種官方強迫離婚的情況“義絕”,比如妻子辱罵傷害毆打公婆祖父母,蓄意謀害丈夫,與近親通姦,丈夫與岳母通姦,丈夫毆打妻子父母,夫妻雙方的親戚中存在互相殺害事件,都會被強制離婚,如果你們不離還會被判處刑期。
附一篇放妻書原文: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於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