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七月十三日“追復指揮”,同年十月十六日“追復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六千一百戶、食實封二千六百戶”。
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年)七月十九日,嶽甫(飛之孫、雲之子)上奏朝廷,請求發還岳飛生前江州的田宅(計錢三千八百二十二貫八百六十三文、田七頃八十八畝一角一步、地十一頃九十六畝三角、水磨五所、屋四百九十八間),孝宗准奏發還。
淳熙五年(1178年)閏六月二十二日,嶽霖由欽州調任將作少監,孝宗便殿召見嶽霖,嶽霖奏請發還岳飛的全部奏章、御札、手詔,孝宗准奏,命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令左藏南庫搜檢發還;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孝宗受江東轉運使顏度為岳飛定諡的上奏,賜岳飛武穆,孝宗皇帝的聖旨日:武穆,折衝禦侮日武,佈德執義日穆。合茲二美以武穆諡公,嘉泰四年(1204年)五月二十日,宋寧宗皇帝頒佈岳飛追封鄂王詔書,封岳飛為鄂王,寧宗皇帝的聖旨日:“岳飛忠義殉國,風烈如存,雖已追復原官,未盡褒嘉之典,可特與追封王爵”。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追封鄂王、左札付故追封鄂王本家。”
寶慶元年(1225年)二月三日,宋理宗皇帝賜岳飛忠武、太師。理宗皇帝的聖旨曰:“特與賜諡忠武,右札付故追付少保、武腫定國軍節建使、贈太師追封嶽鄂王本家。”
宋景定二年(1261年),宋理宗皇帝趙昀賜岳飛“忠文”。理宗皇帝的詔書曰:“岳飛改稱忠武。
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七月十三日“追復指揮”,同年十月十六日“追復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六千一百戶、食實封二千六百戶”。
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年)七月十九日,嶽甫(飛之孫、雲之子)上奏朝廷,請求發還岳飛生前江州的田宅(計錢三千八百二十二貫八百六十三文、田七頃八十八畝一角一步、地十一頃九十六畝三角、水磨五所、屋四百九十八間),孝宗准奏發還。
淳熙五年(1178年)閏六月二十二日,嶽霖由欽州調任將作少監,孝宗便殿召見嶽霖,嶽霖奏請發還岳飛的全部奏章、御札、手詔,孝宗准奏,命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令左藏南庫搜檢發還;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孝宗受江東轉運使顏度為岳飛定諡的上奏,賜岳飛武穆,孝宗皇帝的聖旨日:武穆,折衝禦侮日武,佈德執義日穆。合茲二美以武穆諡公,嘉泰四年(1204年)五月二十日,宋寧宗皇帝頒佈岳飛追封鄂王詔書,封岳飛為鄂王,寧宗皇帝的聖旨日:“岳飛忠義殉國,風烈如存,雖已追復原官,未盡褒嘉之典,可特與追封王爵”。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追封鄂王、左札付故追封鄂王本家。”
寶慶元年(1225年)二月三日,宋理宗皇帝賜岳飛忠武、太師。理宗皇帝的聖旨曰:“特與賜諡忠武,右札付故追付少保、武腫定國軍節建使、贈太師追封嶽鄂王本家。”
宋景定二年(1261年),宋理宗皇帝趙昀賜岳飛“忠文”。理宗皇帝的詔書曰:“岳飛改稱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