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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是一名研發員,公司為私營企業,在對於研發人員研發成果的回報問題上沒有明確紙質方案,但簽了智慧財產權合同,裡面只說你是他的僱員,你的研發成果是他的,隻字未提這個成果的價值和對研發人員的回報問題。要做個成果其實付出的很多,腦子成天都在思考怎麼弄,家庭照顧得少,別人拿手機玩遊戲,我也拿著,不過是在查資料……我知道談到錢就尷尬,請教一下該如何向老闆談研發成果的回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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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橙子哥141

    個人覺得,在企業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在研發某種技術的時候,如果是你提出的,你最好寫個方案,把該技術的目的,研究內容(不用寫的太細),可能取得成果,以及效益跟老闆彙報一下,也跟老闆說一下,給企業帶來這麼多的效益,能不能給漲工資或者獎金。我想老闆一般會同意的。前提是這種技術你做的過程花費最少,取得效益最大!

  • 2 # 京豐3

    未看到您提出問題的字首背景牆。按照你說得這種情況,原則上您已經是公司旗下的員工了,按時按月的取得薪酬待遇,這裡的公司為你提供研究場所和經費,成果是公司獨有。著名是你。在此之前,您已經接受了公司邀請您的薪酬待遇條件,在這種條件的約束下,你再向公司提出條件,如果沒有附加的優惠你的待遇條款,您就屬於無理取鬧了。您有這種想法應該在您入職之前提出來。並且,將您的利益訴求寫入勞動合同之中。這樣如果你的科研成果成功了,您的利益就有法律和道義方面的保護了。如果入職前只談了薪資待遇,其它一概沒有說。那麼,您現在覺得科研成果有幾分勝算了,眼紅了,想多賺幾個錢。那您的職業道德和人品就值得懷疑了。您說難道不是嗎?如果沒有公司接納你,給你工資,給你提供科研場所和經費。你說你能成就什麼事業呢?如果你覺得你的勞動力價格,物超所值。你應該在履行完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後,另尋東家。這才是正道。

    也許你卻實有才,但如果人品不好,你會栽大筋頭的。祝你一切自求安好吧!

  • 3 # Sead86

    一般來講,現在的企業都有獎勵這一塊,研發人員的獎金就是在這一塊體現的!要知道,研發人員是沒有直接的產出的,或者說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價格來衡量你的技術價格!所以在你有新技術新發明出來的時候,你可以向公司申請獎金,這對老闆來說也是雙贏的選擇!

  • 4 # 小流水123456

    :我們是國企,也出現過這種情況。在18年的時候,因科研專案研究成功並轉化為生產力,新產品下線,獲得了很大的訂單!當然,這不僅僅是科研組一個團隊的功勞,18年年底,公司出重金獎勵各個有功部門!僅科研專案組,一次性獎勵,金額達到100萬元!獎勵的金額很不好計算,長期給還是一次性給?是按比例給還是按盈利給?領導們,當時開會研究也是挺頭疼的。既要保護職工的創造積極性,又要維護國家的利益,更不能違反紀律。

    作為私企,你們的研究成果為企業創造了長期的利潤!企業長期擁有專利,作為你們的研究成果,付出的辛苦。企業應當予以獎勵,但獎勵的多少?研究成果的效益利潤轉換!利潤又是多少?你們要好好討論,適當的獎勵金額,以研究團隊的名義,以建議的方式書面上報提交給公司領導。個人認為這種方式較為柔和且有效!!!!

  • 5 # 萬方談人生

    我是萬方,我來分析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是一個研發人員,同樣我也是一個研發人員。你提的問題也是研發人員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當然從其它法律角度講你很難再提出你說的研發成果回報了。

    不過可從《專利法》角度來提出這個問題:

    一,如果申請了專利,中國《專利法》第十六條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你可依據《專利法》的這個條款向單位提出獎勵和報酬是合理合法。可惜這一條留了一個比較靈活的空間,就是沒有規定具體的獎金數量或比例,可能是留給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單位來進行協商。

    目前,國內各個企業的利益共享機制還很不完善,這極大扼制了廣大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及創新精神。其實這也是創新設計方面的大鍋飯,也就是創新與不創新的設人員的報酬沒有拉開,創新人員所冒的風險以及付出的勞動量更大,而報酬與非創新人員幾乎差不多,這可能也是國內技術創新一直不太如人意的原因之一吧。

    象美國的矽谷為什麼在科技方面執全世界之牛耳,這與其完善的利益共享制度是分不開的。我們希望,國內民營企業清醒識到這一點,尚試建立比較完善的利益共享機制。以促進國內的科學技術迅速發展。

  • 6 # 設計製造迷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研發人員拿專利獎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專利法》的第十六條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由此可以得到兩點資訊,一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該得到獎勵;二是獲得獎勵的前提是這個專利必須有實施,並且已產生經濟效益。

    不過,《專利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並沒有明確應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多少報酬,只提到“合理”二字,那何為之合理呢?這方面《專利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根據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而定,這個制度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專利獎勵辦法》檔案,後來我們是這樣擬定獎勵額度和發放規則的,供大家參考:

    一、發明專利獎勵10000元,分三次發放,第一次於發明專利受理後發放3000元,第二次於發明專利進入實質稽核階段發放3000元,第三次於發明專利授權後發放剩餘的4000元。

    二、實用新型專利獎勵5000元,於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一次性發放。

    三、外觀專利獎勵1000元,於外觀專利授權後一次性發放。

    以上是企業自行制定的專利獎勵制度,具體額度並沒有一個標準,一般原則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

    那如果企業內部並沒有制定專利獎勵方面的管理制度那怎麼辦?那應該獎勵多少?其實,也是有法可依的,那可以結合專利相關的另一法律檔案,即《專利法實施細則》檔案,其中第七十七條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以上,就是有關專利獎勵額度的官方規定。當然,由於很多企業老闆和員工的法律意識缺失,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這些規定在很多時候並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並沒有獲得相對應的報酬,也制約著這些企業的研發人員的創新熱情,最終影響到企業的發展。

    作為一名研發人員,我認為我們有義務、有責任讓公司領導認識到,讓研發人員拿到專利報酬,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可以有效提升研發人員的創新熱情的。這有這樣做,才能敦促公司早日製定專利獎勵制度,才能讓研發人員在創新後得到應有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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