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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醫療美容機構設定、登記,《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定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範圍;(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定審批和登記註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向登記註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專案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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