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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代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係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委託代理關係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

    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係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委託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資訊博弈論的基礎上,是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具體來說,“代理成本”分為三個部分:

    委託人的監管成本,顧名思義,即委託人用於管理代理人行為的費用。

    代理人的約束成本,即代理人保證不採取損害委託人行為的費用。

    剩餘損失(機會成本),即由於代理人的決策和使委託人的利益最大的決策之間存在著偏差而導致委託人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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