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談自覺性和自發性
什麼是自覺性,什麼是自發性?這是人們在實踐中時時處處都能碰到的問題,然而,人們對它們的理解卻大相徑庭。本文試圖對自覺性和自發性的含義,特別是它們的作用作一簡要分析。
自覺性與自發性的層次性
自覺性和自發性作為人的主觀能動性的表現,是同時產生並互相包含的:“‘自發的成分’,實質上正是自覺性的萌芽狀態”〔1〕;而一定條件下的自覺性的完成狀態,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會被更高的自覺性所代替。儘管如此,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自覺性和自發性仍然可以區分為不同質的層次和型別。
從縱向看,自覺性可分為高低不同的兩個層次。人的低階形態的自覺性同動物相區別,表現為“在物種關係方面把人從其餘的動物中提升出來”的自覺性〔2〕;人的高階形態的自覺性只有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產生以後才會產生,它是“在社會關係方面把人從其餘的動物中提升出來”的自覺性。〔3〕前一種自覺性自從人脫離動物界、產生人的意識時就產生了。人把自己同周圍環境區別開來的意識就是這種自覺性。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人的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4〕。這種自覺性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生產的發展,其水平不斷提高,但是一直到資本主義滅亡之前,不會發生質的飛躍,因為它不會使人擺脫“生存競爭”,不會使人最後脫離動物界。只能看見人們行為的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能預見較長遠的社會後果,就是這種自覺性的特徵。如斯大林所指出的,這種“自覺活動只限於這種日常個人利益的狹隘範圍”〔5〕。與此不同,人的高階形態的自覺性,是人的能動性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的表現,它的特徵在於把握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能夠預見行為的直接後果,而且能夠預見行為的較長遠的社會後果。這種自覺性雖然是在低階形態的自覺性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並且不能離開後者而單獨存在,但它畢竟是自覺性發展中的質的飛躍。
從橫向看,自覺性可分為個體自覺性和社會自覺性。所謂個體自覺性,就是社會活動中的“個人意圖和目的”。所謂社會自覺性,則是“個人意圖和目的”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表現,是許多單個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個體自覺性在社會生產中是普遍存在的,但它又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表現為社會的自覺性。在階級社會中,人們透過每一個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覺期望的目的而創造自己的歷史,卻不管這種歷史的結局如何。儘管其中某些個人的意圖和目的同社會發展的規律偶然地相一致,但在總體上卻由於個體和社會相分離,偶然和必然相對立,因而不僅不能形成一個統一的力量來支配歷史,反而始終受到歷史內部的客觀規律的支配。
不能籠統地說自發性在今天
具有“積作極用”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人類自覺創造歷史的新時代。社會主義社會的自覺性應該具備這樣兩個特徵:一、它不僅要看到行為的直接後果,而且要預見到行為的較長遠的間接後果,即具有科學預見性;二、它是具有共同目標、共同計劃的社會整體自覺性,而不是脫離社會整體、同社會整體目標相背離的個體自覺性。
在社會主義社會,個體自覺性仍然是社會自覺性的基礎因素,微觀積極性仍然是宏觀積極性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個體自覺性和社會自覺性的關係告訴我們:社會整體自覺性、社會整體活力,不是個體自覺性、個體活力的線性疊加;宏觀自覺性、宏觀積極性也不是微觀自覺性、微觀積極性的簡單放大。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人們經常看到,脫離宏觀整體調控的微觀個體自覺性、積極性,往往象分子的“布朗運動”那樣相互抵消,有時還會產生消極作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自發性還有著極為重要的積極作用而應當加以利用”,這種觀點未免失之於籠統。在社會主義社會里,自發性固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能夠起積極作用的只能是個體自發性和區域性自發性,而不能是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個體的或區域性的自發性是在社會宏觀自覺性調控下的微觀自發性,這種自發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自覺地反映事物的某些客觀規律,又不致在發生偏差的情況下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因此,就某項具體的經濟活動來說,是有計劃地自覺控制好,還是讓經濟規律去自發地調節好,這是可以根據主客觀條件的不同作出不同選擇的,決不能不顧條件一概否認自發性的某些積極作用。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則不然。所謂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就是全社會在沒有認識和掌握事物本質和規律情況下的一種盲目性。這種自發性或盲目性無論如何沒有積極作用。因此,《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正確地指出:“即使是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它的廣泛發展也會產生某種盲目性,必須有計劃的指導、調節和行政的管理”,而不能任其發展。況且,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階級,一個政黨,當它有意識地“讓經濟規律去自發調節”的時候,說明已經不是自發的而是自覺的了,因為這時已經把這種自發性作用的方式、範圍、後果掌握在自己手中了。在這裡起積極作用的仍然是個體的或區域性的自發性,而不是社會規模的自發性。
不能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相等同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自發性是對自覺性和計劃性的檢驗”,“不研究自發作用或自發現象,就無法達到自覺”。顯然,這是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本身相等同了。因為能夠檢驗主觀的自覺性和計劃性是否正確的只能是客觀實踐和客觀規律,即透過實踐把主觀的計劃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相比較,符合的就是正確的,不符合的就是錯誤的。所以,只有把這裡的“自發性”理解為客觀規律本身,上述命題才能成立。
之所以會出現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本身相等同這樣似是而非的觀點,是有其主客觀的原因的。從客觀上看,自發性同客觀規律之間確有某種聯絡。在一般情況下,自發性雖不象自覺性那樣是對客觀規律的認識和掌握,但卻為客觀規律所左右;它雖不能積極主動地適應規律,但卻能消極被動地反映規律。自發性同客觀規律之間的這種特殊的聯絡,容易使人產生把它們等同起來的錯覺。從主觀上看,是因為人們沒有注意社會規律同自然規律的區別。恩格斯指出:“社會發展史卻有一點是和自然發展史根本不同的。在自然界中全是不自覺的、盲目的動力,這些動力彼此發生作用,而一般規律就表現在這些動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6〕。這就是說,在自然界,規律是完全自發地發生作用的,或者說,規律就是自發性;而在社會領域,卻不能說規律就是自發性,儘管它往往自發地表現出來。把社會規律等同於自然規律,等同於自發性,不僅誇大了自發性的作用,也取消了人的主觀努力,容易導致宿命論。
簡談自覺性和自發性
什麼是自覺性,什麼是自發性?這是人們在實踐中時時處處都能碰到的問題,然而,人們對它們的理解卻大相徑庭。本文試圖對自覺性和自發性的含義,特別是它們的作用作一簡要分析。
自覺性與自發性的層次性
自覺性和自發性作為人的主觀能動性的表現,是同時產生並互相包含的:“‘自發的成分’,實質上正是自覺性的萌芽狀態”〔1〕;而一定條件下的自覺性的完成狀態,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會被更高的自覺性所代替。儘管如此,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自覺性和自發性仍然可以區分為不同質的層次和型別。
從縱向看,自覺性可分為高低不同的兩個層次。人的低階形態的自覺性同動物相區別,表現為“在物種關係方面把人從其餘的動物中提升出來”的自覺性〔2〕;人的高階形態的自覺性只有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產生以後才會產生,它是“在社會關係方面把人從其餘的動物中提升出來”的自覺性。〔3〕前一種自覺性自從人脫離動物界、產生人的意識時就產生了。人把自己同周圍環境區別開來的意識就是這種自覺性。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人的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4〕。這種自覺性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生產的發展,其水平不斷提高,但是一直到資本主義滅亡之前,不會發生質的飛躍,因為它不會使人擺脫“生存競爭”,不會使人最後脫離動物界。只能看見人們行為的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能預見較長遠的社會後果,就是這種自覺性的特徵。如斯大林所指出的,這種“自覺活動只限於這種日常個人利益的狹隘範圍”〔5〕。與此不同,人的高階形態的自覺性,是人的能動性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的表現,它的特徵在於把握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能夠預見行為的直接後果,而且能夠預見行為的較長遠的社會後果。這種自覺性雖然是在低階形態的自覺性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並且不能離開後者而單獨存在,但它畢竟是自覺性發展中的質的飛躍。
從橫向看,自覺性可分為個體自覺性和社會自覺性。所謂個體自覺性,就是社會活動中的“個人意圖和目的”。所謂社會自覺性,則是“個人意圖和目的”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表現,是許多單個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個體自覺性在社會生產中是普遍存在的,但它又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表現為社會的自覺性。在階級社會中,人們透過每一個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覺期望的目的而創造自己的歷史,卻不管這種歷史的結局如何。儘管其中某些個人的意圖和目的同社會發展的規律偶然地相一致,但在總體上卻由於個體和社會相分離,偶然和必然相對立,因而不僅不能形成一個統一的力量來支配歷史,反而始終受到歷史內部的客觀規律的支配。
不能籠統地說自發性在今天
具有“積作極用”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人類自覺創造歷史的新時代。社會主義社會的自覺性應該具備這樣兩個特徵:一、它不僅要看到行為的直接後果,而且要預見到行為的較長遠的間接後果,即具有科學預見性;二、它是具有共同目標、共同計劃的社會整體自覺性,而不是脫離社會整體、同社會整體目標相背離的個體自覺性。
在社會主義社會,個體自覺性仍然是社會自覺性的基礎因素,微觀積極性仍然是宏觀積極性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個體自覺性和社會自覺性的關係告訴我們:社會整體自覺性、社會整體活力,不是個體自覺性、個體活力的線性疊加;宏觀自覺性、宏觀積極性也不是微觀自覺性、微觀積極性的簡單放大。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人們經常看到,脫離宏觀整體調控的微觀個體自覺性、積極性,往往象分子的“布朗運動”那樣相互抵消,有時還會產生消極作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自發性還有著極為重要的積極作用而應當加以利用”,這種觀點未免失之於籠統。在社會主義社會里,自發性固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能夠起積極作用的只能是個體自發性和區域性自發性,而不能是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個體的或區域性的自發性是在社會宏觀自覺性調控下的微觀自發性,這種自發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自覺地反映事物的某些客觀規律,又不致在發生偏差的情況下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因此,就某項具體的經濟活動來說,是有計劃地自覺控制好,還是讓經濟規律去自發地調節好,這是可以根據主客觀條件的不同作出不同選擇的,決不能不顧條件一概否認自發性的某些積極作用。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則不然。所謂社會規模的自發性就是全社會在沒有認識和掌握事物本質和規律情況下的一種盲目性。這種自發性或盲目性無論如何沒有積極作用。因此,《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正確地指出:“即使是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它的廣泛發展也會產生某種盲目性,必須有計劃的指導、調節和行政的管理”,而不能任其發展。況且,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階級,一個政黨,當它有意識地“讓經濟規律去自發調節”的時候,說明已經不是自發的而是自覺的了,因為這時已經把這種自發性作用的方式、範圍、後果掌握在自己手中了。在這裡起積極作用的仍然是個體的或區域性的自發性,而不是社會規模的自發性。
不能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相等同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自發性是對自覺性和計劃性的檢驗”,“不研究自發作用或自發現象,就無法達到自覺”。顯然,這是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本身相等同了。因為能夠檢驗主觀的自覺性和計劃性是否正確的只能是客觀實踐和客觀規律,即透過實踐把主觀的計劃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相比較,符合的就是正確的,不符合的就是錯誤的。所以,只有把這裡的“自發性”理解為客觀規律本身,上述命題才能成立。
之所以會出現把自發性同客觀規律本身相等同這樣似是而非的觀點,是有其主客觀的原因的。從客觀上看,自發性同客觀規律之間確有某種聯絡。在一般情況下,自發性雖不象自覺性那樣是對客觀規律的認識和掌握,但卻為客觀規律所左右;它雖不能積極主動地適應規律,但卻能消極被動地反映規律。自發性同客觀規律之間的這種特殊的聯絡,容易使人產生把它們等同起來的錯覺。從主觀上看,是因為人們沒有注意社會規律同自然規律的區別。恩格斯指出:“社會發展史卻有一點是和自然發展史根本不同的。在自然界中全是不自覺的、盲目的動力,這些動力彼此發生作用,而一般規律就表現在這些動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6〕。這就是說,在自然界,規律是完全自發地發生作用的,或者說,規律就是自發性;而在社會領域,卻不能說規律就是自發性,儘管它往往自發地表現出來。把社會規律等同於自然規律,等同於自發性,不僅誇大了自發性的作用,也取消了人的主觀努力,容易導致宿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