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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名使用者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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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名使用者3588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係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係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係;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係。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中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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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係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係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係;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係。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中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