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州阿雲案”其實案情並不複雜,審訊也很順利,但圍繞該如何判決,大宋朝堂卻先後爭論了十幾年,而且涉及範圍極廣,不僅有關於刑律之爭,還涉及到了變法派和守舊派之爭,甚至還有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才導致這件案子長期懸而未決,甚至最終來了個大反轉。
此案發生於北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位叫阿雲的女子,在她母親去世後不久,被許給一戶韋姓人家,而且已經履行了採納程式,也就是已經完成訂婚了。不過,當阿雲得知她的未婚夫長的很醜陋之後,心裡很不情願。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際,想要將其殺死。但阿雲畢竟是個女子,最終只是致其受傷,並未致死。眼看未婚夫疼醒,阿雲慌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則報了官。
官府懷疑此事為阿雲所做,於是將其抓來審問,不等對其用刑,阿雲便將事情經過一五一十的全部交代了個清楚。時任登州知州的許遵認為,阿雲與韋氏訂婚之時,正在其為母親服喪期間,這樁婚姻按律是違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謀殺親夫的重罪論處,而應該以普通謀殺罪定罪。
案件呈送大理寺後,大理寺按照“謀殺已傷”的罪名,判處阿雲絞刑。但這個判決遭到許遵的反對,他認為“阿雲在衙門裡接受審問之時,剛開始詢問,她便將事情經過全部交代了。因此應該認定其有‘自首’的情節,應該按照‘按問欲舉’對其減二等論罪。”
△宋神宗
宋神宗見雙方意見不一,於是將該案移交刑部審理,刑部官員認為許遵為阿雲開脫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審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宋神宗卻覺得阿雲怪可憐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因而特意下詔,允許其納財贖罪。
誰知,此案至此遠未結束,才剛剛開始而已。
此案過後不久,許遵升任大理寺卿,御史臺官員卻上書彈劾許遵,認為許遵在阿雲案件中“議法不當”,不應該擔任大理寺卿。許遵則反駁道,“上次刑部支援大理寺判決根本不對,阿雲之罪完全符合寬免罪行的條件,要是按照大理寺的判決,就會杜絕犯人自首的道路,也會失去‘罪疑惟輕’的古訓。”
△許遵
然而,即使宋神宗下旨,朝中仍然有很多大臣不服,認為許遵的爭辯完全違背了法律本意,強烈要求組織官員重新審議,並要求罷免許遵的大理寺卿職務。宋神宗見群情洶洶,於是下詔要求翰林學士許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三人重新審定,結果三人和王安石意見一致,於是神宗下詔說“以王安石意見為準。”而原來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審理阿雲案的官員則全部因為“檢法失當”而獲罪。
△王安石
然而,事情至此仍然沒有結束。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繼續上奏,堅持認為許公著等人意見不公,神宗於是令王安石和王師元等反對官員反覆辯論,但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能說服對方。神宗無奈之下於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下詔“從今以後,凡是因謀殺而致人受傷的,如果自首或者按問欲舉的,就上奏朝廷,由朝廷決斷”。
面對皇帝的聖旨,刑部官員劉述、丁楓認為皇帝的這份詔書不夠明確,不能發表。於是神宗乾脆重新下詔“以後碰到這類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詔書意見處理”,並將前一封詔書收回。
然而,劉述等人依舊反對,要求將前一封詔書交到中書省和樞密院合議,當時樞密院的文彥博和呂公弼都反對王安石的意見,宰相富弼也勸他不要固執己見,王安石不聽,此案久拖不決。這年八月,神宗再度下詔,“以後這類案子,還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詔書辦理”,同時將劉述等人貶職,司馬光上奏力爭,神宗不予理會。
△宋哲宗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再度為相,於是再度將此案拿出議論。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於是,這件公案的處理意見又扭轉過來了。此時距離熙寧元年已有十七個多年頭了。
這件案子之所以會爭論長達十餘年,事實上爭論的焦點早已不止案件本身,而是夾雜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此案最後的爭論重心早已不是案子本身
1、刑律之爭。按照宋朝刑律,子女在父母服喪期間的娶妻或者出嫁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因此阿雲與韋氏即使已經訂婚,也屬於違法行為,官府並不支援,所以阿雲並未被認定為“謀殺親夫”,這一點大家都沒有意見。在律法層面,大家爭論的關鍵在於,阿雲是否應該“減刑”。根據《宋刑統·名例律·犯罪已發未發自首》的規定,自首減刑主要有五種情形:一是犯罪行為未被發現或受害人尚未告發,罪犯主動到官府自首的;二是罪犯所犯的輕罪已經被發現,但犯人卻主動交代了尚未被發現的重罪;三是犯罪之後,罪犯讓他人代為自首的;四是如果有容隱犯罪者行為權力的親屬或部曲、奴婢代為自首的;五是被官府捉拿後,主動承認官府問詢範圍意外罪行的。如果按照宋律的規定來看,阿雲這種“坦白從寬”顯然不屬於任何一種自首減刑的情況,許遵認為阿雲應該適用自首減刑的理由是於法不符的。
2、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北宋初年,宋太祖趙匡胤、宋太宗趙光義均認為應該“用重典以救時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國,各級官員在法律執行方面,多為從嚴、從重、從快。因此,《宋刑統》雖然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初的執行力度上,無疑要更為嚴厲,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勢的。而隨著政治社會的逐漸穩定,嚴峻的刑罰卻顯然已經不再適用,因而很多朝廷官員便希望把“罪疑惟輕”當成斷獄和立法的普遍準則,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臨時舉措,這是慎刑派的主要觀點。而重刑派則認為應該遵從祖訓和舊例,對犯罪行為保持嚴懲態勢,從而保證威懾效果。而“登州阿雲案”恰好就發生在律法從嚴到寬的關鍵轉折階段,雙方自然據理力爭。
3、變法派和守舊派之爭。“登州阿雲案”恰好發生在宋神宗任用王安石變法前後,王安石變法的一系列政策,顯然觸動了很多人的利益,這些人自然而然的站在了王安石的對立面。對於這些守舊派來說,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價、手段,打壓變法派,他們才不會去關心案件的本身問題,只要是王安石支援的他們就反對,只要是反對王安石的他們就支援。這是造成這種爭論持續不下、且爭論範圍逐漸擴大的主要原因,同樣也是造成哲宗時期案件出現大反轉的原因所在。
綜上所述,“登州阿雲案”看似不太複雜,但其中牽扯的方方面面元素太多,至於司馬光主張按照宋律對阿雲進行懲處,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單純的依法行事,甚至是為了打壓變法派,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登州阿雲案”其實案情並不複雜,審訊也很順利,但圍繞該如何判決,大宋朝堂卻先後爭論了十幾年,而且涉及範圍極廣,不僅有關於刑律之爭,還涉及到了變法派和守舊派之爭,甚至還有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才導致這件案子長期懸而未決,甚至最終來了個大反轉。
阿雲因定親物件太醜而意欲謀殺,對方受傷未死,朝廷爭論不下此案發生於北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位叫阿雲的女子,在她母親去世後不久,被許給一戶韋姓人家,而且已經履行了採納程式,也就是已經完成訂婚了。不過,當阿雲得知她的未婚夫長的很醜陋之後,心裡很不情願。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際,想要將其殺死。但阿雲畢竟是個女子,最終只是致其受傷,並未致死。眼看未婚夫疼醒,阿雲慌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則報了官。
官府懷疑此事為阿雲所做,於是將其抓來審問,不等對其用刑,阿雲便將事情經過一五一十的全部交代了個清楚。時任登州知州的許遵認為,阿雲與韋氏訂婚之時,正在其為母親服喪期間,這樁婚姻按律是違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謀殺親夫的重罪論處,而應該以普通謀殺罪定罪。
案件呈送大理寺後,大理寺按照“謀殺已傷”的罪名,判處阿雲絞刑。但這個判決遭到許遵的反對,他認為“阿雲在衙門裡接受審問之時,剛開始詢問,她便將事情經過全部交代了。因此應該認定其有‘自首’的情節,應該按照‘按問欲舉’對其減二等論罪。”
△宋神宗
宋神宗見雙方意見不一,於是將該案移交刑部審理,刑部官員認為許遵為阿雲開脫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審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宋神宗卻覺得阿雲怪可憐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因而特意下詔,允許其納財贖罪。
誰知,此案至此遠未結束,才剛剛開始而已。
朝廷長期爭論不下,此案始終未有定論此案過後不久,許遵升任大理寺卿,御史臺官員卻上書彈劾許遵,認為許遵在阿雲案件中“議法不當”,不應該擔任大理寺卿。許遵則反駁道,“上次刑部支援大理寺判決根本不對,阿雲之罪完全符合寬免罪行的條件,要是按照大理寺的判決,就會杜絕犯人自首的道路,也會失去‘罪疑惟輕’的古訓。”
△許遵
然而,即使宋神宗下旨,朝中仍然有很多大臣不服,認為許遵的爭辯完全違背了法律本意,強烈要求組織官員重新審議,並要求罷免許遵的大理寺卿職務。宋神宗見群情洶洶,於是下詔要求翰林學士許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三人重新審定,結果三人和王安石意見一致,於是神宗下詔說“以王安石意見為準。”而原來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審理阿雲案的官員則全部因為“檢法失當”而獲罪。
△王安石
然而,事情至此仍然沒有結束。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繼續上奏,堅持認為許公著等人意見不公,神宗於是令王安石和王師元等反對官員反覆辯論,但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能說服對方。神宗無奈之下於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下詔“從今以後,凡是因謀殺而致人受傷的,如果自首或者按問欲舉的,就上奏朝廷,由朝廷決斷”。
面對皇帝的聖旨,刑部官員劉述、丁楓認為皇帝的這份詔書不夠明確,不能發表。於是神宗乾脆重新下詔“以後碰到這類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詔書意見處理”,並將前一封詔書收回。
然而,劉述等人依舊反對,要求將前一封詔書交到中書省和樞密院合議,當時樞密院的文彥博和呂公弼都反對王安石的意見,宰相富弼也勸他不要固執己見,王安石不聽,此案久拖不決。這年八月,神宗再度下詔,“以後這類案子,還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詔書辦理”,同時將劉述等人貶職,司馬光上奏力爭,神宗不予理會。
△宋哲宗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再度為相,於是再度將此案拿出議論。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於是,這件公案的處理意見又扭轉過來了。此時距離熙寧元年已有十七個多年頭了。
此案為何久而未決,爭論的焦點早已不止案件本身這件案子之所以會爭論長達十餘年,事實上爭論的焦點早已不止案件本身,而是夾雜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此案最後的爭論重心早已不是案子本身
1、刑律之爭。按照宋朝刑律,子女在父母服喪期間的娶妻或者出嫁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因此阿雲與韋氏即使已經訂婚,也屬於違法行為,官府並不支援,所以阿雲並未被認定為“謀殺親夫”,這一點大家都沒有意見。在律法層面,大家爭論的關鍵在於,阿雲是否應該“減刑”。根據《宋刑統·名例律·犯罪已發未發自首》的規定,自首減刑主要有五種情形:一是犯罪行為未被發現或受害人尚未告發,罪犯主動到官府自首的;二是罪犯所犯的輕罪已經被發現,但犯人卻主動交代了尚未被發現的重罪;三是犯罪之後,罪犯讓他人代為自首的;四是如果有容隱犯罪者行為權力的親屬或部曲、奴婢代為自首的;五是被官府捉拿後,主動承認官府問詢範圍意外罪行的。如果按照宋律的規定來看,阿雲這種“坦白從寬”顯然不屬於任何一種自首減刑的情況,許遵認為阿雲應該適用自首減刑的理由是於法不符的。
2、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北宋初年,宋太祖趙匡胤、宋太宗趙光義均認為應該“用重典以救時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國,各級官員在法律執行方面,多為從嚴、從重、從快。因此,《宋刑統》雖然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初的執行力度上,無疑要更為嚴厲,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勢的。而隨著政治社會的逐漸穩定,嚴峻的刑罰卻顯然已經不再適用,因而很多朝廷官員便希望把“罪疑惟輕”當成斷獄和立法的普遍準則,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臨時舉措,這是慎刑派的主要觀點。而重刑派則認為應該遵從祖訓和舊例,對犯罪行為保持嚴懲態勢,從而保證威懾效果。而“登州阿雲案”恰好就發生在律法從嚴到寬的關鍵轉折階段,雙方自然據理力爭。
3、變法派和守舊派之爭。“登州阿雲案”恰好發生在宋神宗任用王安石變法前後,王安石變法的一系列政策,顯然觸動了很多人的利益,這些人自然而然的站在了王安石的對立面。對於這些守舊派來說,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價、手段,打壓變法派,他們才不會去關心案件的本身問題,只要是王安石支援的他們就反對,只要是反對王安石的他們就支援。這是造成這種爭論持續不下、且爭論範圍逐漸擴大的主要原因,同樣也是造成哲宗時期案件出現大反轉的原因所在。
綜上所述,“登州阿雲案”看似不太複雜,但其中牽扯的方方面面元素太多,至於司馬光主張按照宋律對阿雲進行懲處,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單純的依法行事,甚至是為了打壓變法派,我們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