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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對“小時工”有何規定?  

    1、什麼叫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透過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範,第68條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們通常將非全日制用工稱之為“小時工”。  

    2、“小時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  解答: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則對勞動關係的概念進行了全新的詮釋。它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仍為勞動關係,雙方可以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小時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勞動法》意義上勞動關係只能在一對一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規定。  

    3、“小時工”可以兼職嗎?  解答: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法》從法律上確認了勞動者可以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4、“小時工”可以與其他單位建立全日制用工關係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作為“小時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這裡,與其他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勞動關係還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勞動關係,法律並未進一步作出規定。  一般來講,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由於時間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餘,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後,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實際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職問題。因此,一旦與單位建立全日制用工關係,是否還能到其他單位做“小時工”,一般應以不影響該全日制用工的工作為前提;而且,必要時,還需要全日制用工單位的許可。  

    5、“小時工”訂立口頭協議行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作為“小時工”可以與用人單位透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建立和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而與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單位則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6、“小時工”有試用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作為“小時工”,即使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各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7、“小時工”的工傷保險由誰繳費?  解答:需要明確的是,“小時工”的工傷保險費要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小時工”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由誰繳費?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該條可以理解為:“小時工”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需要自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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