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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晨星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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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浩vlog
近日,有關網易遊戲前員工發文詳述遭遇暴力裁員一事,引發網友關注。之後,網易承認處理中存在簡單粗暴,不近人情等行為。
但是事件仍未結束,今天,“網易前離職員工談績效不達標被辭退”話題再上熱搜。
當事員工發聲:績效考核完全是主管一言堂
李某某表示,他所接觸到的網易被裁員工,基本上都一次性拿到了“N+1”的補償,“所以這次這個事情還挺罕見的,在N+1上反覆糾結,不排除是在噁心人吧。”
據此前報道,11月23日,網易前員工發文《網易裁員,讓保安把身患絕症的我趕出公司。我在網易親身經歷的噩夢》。作者自述,2014年從上海交通大學畢業後入職網易遊戲,在職期間受到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包括認為自己的績效評級與實際工作情況不符,患病後被公司採用多種方式希望其離職,避免進行“N+1”離職賠償,其間“親身經歷逼迫、算計、監視、陷害、威脅,甚至被保安趕出公司。”
11月25日,網易釋出了一則“說明”。“說明”稱,今年3月底,員工J的主管因績效原因向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經複核,員工J的績效確不合格。但“宣告”也承認說,此時員工J的主管並沒有充分盡責地瞭解其患病情況。
“說明”還稱,在員工J申請的3個月病假期間,公司按時發放了病假工資,並在今年9月19日,一次性給予其“N+1”的補償。“宣告”還表示,反思整個溝通和處理過程,相關人員確實存在簡單粗暴、不近人情等等諸多不妥行為。對此,網易在“宣告”中向員工J和他的家人,以及因此受到影響的同事和公眾致歉。
網易“內部宣告”:當事員工二度仲裁要求賠償61萬?
11月25日,一封網易釋出的面向全體員工的內部說明在網上流傳,有媒體從多個網易在職員工處核實,該“內部說明”確為網易所發。
該內部說明稱已針對此事成立專項事件調查小組,且對長達8個月的時間線進行了梳理。說明還透露,當事人已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網易支付61萬餘元賠償,該案將於12月11日在杭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
內部說明顯示,2019年3月底,當事人所在部門在進行2018年下半年績效溝通時,告知員工J其考核結果為D(不合格),其2018年上半年績效為C(需做績效改進)。根據此結果,其主管和HR確認其工作能力已不能勝任當前工作,遂作出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並提出可給予其1個月時間作為緩衝。
其主管認為,J在工作量和工作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同時在2018年期間,其參與的任務中,有3個在工作質量和設計能力上存在明顯缺陷。此次複核經HR部門進一步稽核後,於5月13日14時16分,透過郵件方式告知J,對其2018下半年的績效維持原評定結果。當晚,HR透過電郵向J傳送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檔案。
該內部說明還顯示,9月17日,J向浙江杭州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案號為浙杭勞人仲案(2019)445號),請求共計24萬元的經濟補償金。9月19日,網易向J銀行賬戶一次性支付了“N+1”的賠償。10月22日,J撤銷了勞動仲裁申請。不過,11月13日,J重提仲裁申請,並將仲裁請求並更為要求公司支付其616929.39元的賠償。據悉,本案將於12月11日在杭州勞仲委開庭。
員工“二次訴訟”能否拿到賠償?律師這樣說
員工“二次訴訟”能否拿到賠償?對此,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吳波表示,網易在員工患病期間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涉嫌違反勞動法。不過,員工要求賠償金額或很難實現。
此外,律師也提示,面對“暴力裁員”,要注意保留證據,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此事同樣引發@人民日報 微博關注,人民日報微博在評論中認為:網際網路行業的殘酷競爭,人們不陌生。但社會關心的恰恰是,除了KPI,企業是否得有其他價值?對患重疾的員工,能否有更多人文關懷?公司經營不易,員工奮鬥不易,並不等於這道題無解。答案很清楚:企業重視員工生死,員工才能為企業奮鬥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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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百悅
針對被暴力辭退,律師支招如何應對暴力裁員
勞動法專家、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在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我們通常所說的裁員在法律上被稱作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羅列了一些相關情形,尤其是強調了一些程式性問題。比如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員工,要提前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並且還要把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等。
“在日常實踐中,很多公司其實有各種各樣的理由,甚至採用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讓員工離職,以達到相應的減員、壓縮經營成本的目的,他們通常給員工的說法也是公司在裁員,但這實質上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裁員。”他說,“這時候員工要檢視一下自己,公司所說的這些行為自己身上有沒有,如果沒有的話,應該堅決向企業說不。”
“有的公司可能對個別員工有成見,或者這個員工確實表現很差,公司既想讓員工走又想減少成本,就會出現人力資源勸說員工主動提離職的情況。如果這時候員工自己寫辭職信,那麼在法律上員工是拿不到任何補償的,當然這也是公司最沒有風險的一種方式。”楊保全說。
楊保全介紹,在實踐中,考勤異常是公司辭退員工最常見的理由,但這個舉證必須要得到公司和員工的共同認證。楊保全提醒,關於遲到早退能否成為裁掉員工的理由,也要看這項規定在實際中的實施程度。
“有些公司是制度看上去很嚴格,但是實踐當中並沒有嚴格執行,就是說行為放縱,制度嚴格。那麼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成為管理員工的依據。”楊保全說。
楊保全表示,員工在實踐中遇到這種情況時,最好與公司協商一致解決,如果行不通,員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採取勞動仲裁的方式。在實踐中,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仲裁部門干預此類糾紛對員工還是比較有利的。“比如考勤異常這個理由,因為大部分公司都採用的是電子打卡,這種方式本身就存在技術上的可修改性,如有員工不認可,單位又拿不出別的證據,這種情況下法律一般會傾向於員工,認為單位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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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退;一詞是企業選人用人的自行規則,企業與企業各有用人的標準和要求,工廠有工廠的用人條件與標準,超市有超市的用人規則,高科技企業的用人標準肯定超過普通企的用人標準,企業招聘遲退員工有企業的規章制度。
員工被遲退,一是技能不適合企業要,二是為人不適應企制度要,三是工作不認真,對企業不負責任,在工作中不受約束,都可能是被企業遲退的藉口,做人要做一行愛一行,對自己職業負也是對企業負責,更是對自己有一個穩定的工作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