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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渡口大頭

    在我院智慧財產權導論課上,院長請了深圳某公司實務家來給我們上了一課。

    我們簡稱A公司為中國某公司,B公司為美國某公司。

    B公司為美元製造提供顏料(各國製造鈔票的一種材料),沒發現A公司能力之前B公司在世界上幾乎壟斷各國生意,但是某次B發現了A的存在,B危機感來了呀,於是給A發了這樣一條郵件。你們顏料做得不錯,乾脆這樣吧,做我們的代工廠(原來的富士康就是代工廠),A肯定不樂意呀,自己研發的東西憑什麼給別人代工,於是否定了他們的提議,B便發來了無數條專利侵權訴訟,正式宣戰A公司。

    這裡提一下當時背景,這是二十年前的戰鬥。

    請問A公司怎麼辦,當時中國智慧財產權是什麼相比現在說得清楚的人也不多,當時A請到了給我們講課的這位實務家,幾個人的小團隊,攻克的難題列舉一下吧,外文多種,B公司專利實地考察,B公司專利實質性有用的等等,要知道專利不僅僅是法律那麼簡單,背後是多少科研專家的心血,所以這個小團隊走訪了多少地方去了解專利的各種構造,沒錯,最後幾個人小團隊對B公司發起總攻,無所畏懼,戰勝B公司,當然這幾位也獲得了不錯的酬勞。

    故事說完了我們再回來看看這個問題,智慧財產權資本化武裝自己。最鮮明的例子,華為,一個公司的專利堪比其餘小國家的總和,不僅僅是他們研發人員資本雄厚,更多的是背後為他們保護專利的人,即專利代理人,很巧的是給我們講課得那位實務家也在微華為保駕護航。

    總結

    擁有科研團隊還不夠,還要找靠得住的代理人。智慧財產權高度發展的當今,別怕沒有好的代理人來輔佐。

  • 2 # 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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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智慧財產權資本化,方法有二:出資與證券化。

    (一)智慧財產權出資

    中國《公司法》第27 條第1 款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法》第 25,82條)。“透過對該法律條文的解析不難看出,目前中國立法所要求的現物出資的構成要件有: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價值的可評估性;可獨立轉讓性。另外,中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28 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對用於出資的現物作了有益性的構成要件的規定。”

    (2)智慧財產權價值的現存性,這是從出資的目的而要求的條件,如果智慧財產權已經消滅或者將來才有的話,那麼出資的目的就無法達到,所以智慧財產權必須現實存在,中國公司法原則上要求交付日期到來前由出資人所有即可,不要求在擬出資時就有出資人所有,靈活而符合實際。

    (3)智慧財產權價值的可評估性,這在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方法中有所闡述。“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或定價只能是一種預測性的判斷。最終由市場決定和反映出的價值才應當是真正的智慧財產權價值,這也是對評估值一個檢驗。”

    (4)智慧財產權價值的可轉讓性,如果智慧財產權不是屬於自己所有,或者與他人共享,或者是被許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轉讓,否則對真正權利人不公。“從本質上看,智慧財產權轉移的應是獲利能力及相應的權利,而並不是必須讓公司像擁有物質資本那樣來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獨佔財產權。”

    (5)智慧財產權價值的有益性,是指作為“出資的智慧財產權可能為公司帶來利益,即作為出資的智慧財產權能為公司所用。智慧財產權是否能為公司所用取決於它與公司經營範圍之間的關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裝置或其他物料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且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之物。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或者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效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以上的構成要件實為現物出資的要件,不過智慧財產權出資屬於現物出資,所以可借鑑,另外這些要件是大陸法系上,從前引的美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不存在的。“在現物出資方面,兩大法系均注意到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採取的路徑卻完全不同,英美法系採用了實用主義的效果規制模式,而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理性建構主義的事前規制方式。不難看出,英美法系的做法賦予了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公司資本構成的充分自由,而大陸法系嚴重限制了生產要素資本化的自由度,分析大陸法系現物出資適格理論及立法的潛在理論邏輯可發現,這種理論和立法有兩個基本的理論支撐,即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物質資本本位觀。現代公司是以自身獨立的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要求現物出資須符合‘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在物質資本與非物質資本的關係上,單向地用物質資本尤其是貨幣資本來衡量和要求非物質資本,認為公司中必須擁有相當的物質資本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故而用‘價值評估可能性’來排斥某些無法用貨幣估價的非物質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現物出資的適格理論及相應立法仍然固守著傳統的公司資本的價值目標及其陳舊內涵。”

    (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Originator)將其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流量的智慧財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透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後者發行一種基於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據以融資的過程。”“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於智慧財產權的融資和再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體化。”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徵,不同於有體物,但是透過證券將智慧財產權評估後的價值記載於紙面上,變無形為有形。

    基於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智慧財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專案,就連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

  • 3 # 發現行者

    多申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以及版權登記,有總比沒有要好;雖然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比較好授權,沒有經過實質審查(以審查員的主觀判斷為主)穩定性較差,但是也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通俗點叫做穿鞋的不怕光腳的),並且擁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證書,也能提高公司的競爭力,是公司對外宣傳的利器;並且對於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及股票上市都有一定幫助,也是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股票上市的重要依據。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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