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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山不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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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穿著棉襖不洗澡
笑話!自己全責。銷售打電話不是出車禍的根本原因!根據國務院2004年4月30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可見開車時接打電話是被嚴厲禁止的違法行為!如果駕駛員遵守法律,就不會接電話,不接電話,就不會出交通事故!所以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駕駛員違法造成的,銷售員就算打100個電話,只要不接,就不會出事,而如果第一個電話不接,銷售就不會繼續打電話,他知道客戶此時不方便進電話!再說銷售不可能知道他打電話的時候客戶是在高速上開車!所以家屬要求銷售員賠償,完全是無理取鬧!大部分事故的發生,大都是違法在先!所以為了自己的安全,為了家人的安寧,一定要遵紀守法!這才是幸福生活的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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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顧小兵1
每次開車,遇到了電話打過來,看一下對方號碼,如果是公司電話,則停靠在路邊接聽或打過去。其他電話,則禮貌的提醒對方一一正在開車,稍後聯絡。
在高速上開車,用擴音接聽,長話短說一一正在高速開車,安全第一,請您稍後聯絡。
我在幫公司註冊時,法定代表人的聯絡方式都填寫我的手機號碼。我來處理各類推銷電話。
對於詐騙電話也從容處置:工商局劉科長推薦法律法規上的書藉,我告訴他明天到他辦公室登門致謝並結清賬款,從此沒有聲音。
對於代賬類電話,也把實情告訴對方,有機會合作。
對於紀念品推銷公司的,往往一家公司若干個電話,則拉黑一部分,減少騷擾。
電話聯絡時,一定要長話短說,不煲電話粥,有事面談。
開車時要小心駕駛,安全第一。
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要接電話,專心駕駛。
工作比較重要,事情比較緊急時,用耳機或擴音接聽,小心駕駛,生命高於一切!
所以,接聽電話發生交通事故,只有自己買單,與電話無關一一您有拒絕的權利,您沒有行使您的權利。
車禍猛於虎。
小心駕駛,安全第一,生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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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芳有看法
合理,非常合理,比衛平布萊恩特還特麼合理呢。
這個必須銷售的全責啊,如果銷售不打電話,那麼客戶就不可能接你的電話,接了你的電話就會分心,就無法集中注意力開車,注意力不集中最終導致車禍身亡,家屬的要求簡直不能再合理了,建議這個銷售給家屬賠償250萬元,一個子兒都不能少。
另外,我再給家屬提供幾個賠償意見,可以多找幾家,多爭取一點賠償金。
一、起訴所駕駛的車輛為什麼沒有擴音功能。如果有車載電話功能,銷售來了電話之後可以一鍵接聽,不必把電話拿在手裡放在耳邊,可以一邊安心開車一邊接電話,開車業務兩不誤。所以我認為該車的生產商應該負一部分責任。
二、銷售人員所在單位應該負責。如果沒有銷售公司的業績要求,那麼銷售自然不會和死者取得聯絡,更不會進行電話溝通了,正是因為銷售人員所在公司對業績的要求,間接造成了此次事故。
三、手機生產商功能缺失。手機為什麼沒有感知駕駛功能,如果死者使用的手機在發現處於駕駛狀態時,自動進行拒接,或者馬上進入靜音狀態不提示,那麼死者也就不會打電話了,所以我認為手機生產商應該負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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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波士財經
不合理。
客戶因為在高速路上接電話導致車禍,但導致車禍的原因不是銷售打電話,而是客戶接電話。所以死者家屬要求銷售賠償,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打電話之前,銷售不知道客戶在幹嘛,也就是根本就不知道客戶是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所以這個事故與銷售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而客戶出車禍,是因為他接電話。
正常來說,在高速上開車,不要接電話這是常識。甚至是隻要開車的時候,儘量不要接電話,這也是常識。
但這個客戶,顯然不尊重常識。明明是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手機響了,還去接,不合適。他完全可以不接這個電話,或者是到臨時停車帶先停車,停好車之後再接電話,就比較合適。或者是下高速之後,在路邊停車之後再接。
沒有必要,一定要在高速公路上接電話。再緊急的電話,也沒有安全重要。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也是一個尊重常識的問題。
所以,單純從這件事來說,客戶出車禍死亡與銷售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死者家屬要求銷售賠償,顯然是得不到法庭的支援的。
但現在,確實有一些銷售,很過分,不分時間不分場合,隨時隨地想起來就打電話推銷。然後拒絕了,還會罵人,甚至騷擾,這種行為應該立法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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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哥觀世事
簡直莫名其妙,居然會有這樣的家屬,我寧願相信這題目是提問者自己編造出來的。
姑且,現在我們認為這事確有其事吧。一個案件,當事方要承擔責任首先必須講究過錯原則,在這個案例中我們來看看當事雙方究竟誰有過錯?
我們先來看銷售方。
打電話給客戶是銷售的日常工作,這本就無可厚非的。何錯之有?沒有任何過錯。銷售方不可能預見到客戶在駕駛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同時,因為這是他們之間的工作聯絡,並不違法,所以,銷售方也無須考慮對方現在正在幹什麼,也無法知道到對方現在正在幹什麼。即便是晚上睡覺時間,如果有緊急事情,銷售方一樣可以打電話給他的客戶,因為這並不違法,法律也沒有規定電話什麼時候該打什麼時候不該打。法律只規定了不可以對別人進行電話騷擾,很明顯,銷售打電話給客戶不屬於這種情況。
2.我們再來看看客戶方。
如果說,客戶真的是因為接銷售的電話才導致車禍死亡,那麼過錯明顯在客戶。為什麼?因為新交通法規定,駕駛人在駕駛汽車的時候,禁止接打電話。客戶明顯違犯了這條交規。客戶在駕駛的過程中接到電話,可以拒絕接聽;也可以採取藍芽的方式接聽。一切都掌握在客戶自己的手中。作為一個駕駛人,他應當知道駕車途中接打電話是為交規所禁止的,也應當知道駕駛汽車接打電話是有危險的。沒有任何人強迫他這麼做,那麼他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銷售打電話給自己的客戶合情合理合法,沒有絲毫過錯;而客戶在駕駛汽車的過程中接打電話明顯違反了交通規則,這叫交通違法。並且這個過錯是他自己造成的,這叫自甘風險,那就必須自擔後果。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純屬無理取鬧,建議銷售不予理會,如果事情鬧大了,報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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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斌哥184160445
不但不合理,還不合法。
現在社會上有很多不可思議的怪現象,就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往往都是以受害者的角度出發,根本絲毫不考慮自身是否違法是否合理,就以“我是受害者,我就有理,受害者理應得到賠償”這樣的思維主導整個事件,並且以這個準則作為出發點作為行事的標準,實在太荒繆了,如果任其發展蔓延,是極其有害的。
就本案來說,銷售人員給客戶打電話這一行為極其正常,合法合理,而正在高速路上駕車行駛的客戶在看到有來電時,明知法律有規定不能一邊開車一邊接聽電話,但該客戶還是心存僥倖接聽了電話,結果導致了車禍的發生,丟掉了性命,這可以說是自尋死路,賴不了別人。
而且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該客戶的死亡與銷售人員的電話也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銷售人員的電話並不是導致客戶死亡的真正原因,事實是客戶自己不理智的行為導致自個的死亡,銷售人員是沒有任何的責任需要承擔的,死者家屬要求銷售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完全是無稽之談,自取其辱罷了,無論死者家屬告到哪裡都不可能會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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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重情深
一些搞推銷的銷售人員經常給客戶打電話,也真是夠煩人的。但是因為接客戶的電話,在高速介路上發生車禍身亡,家屬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卻是沒有道理的。
首先,開車的一個原則就是不準接打電話,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更不應當接打電話。而駕駛員明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接打電話是危險的,但是其因為麻痺大意而接打電話。那麼責任完全是在駕駛人員,與打電話的人是沒有關係的。
其次,銷售人員給客戶打電話,有的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有的是因為推銷產品。雖然其打電話的時候有時不太時宜,這隻能說明銷售沒有禮貌,但是銷售人員並不知道客戶是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也不知道客戶會在開車的時候接聽電話。所以客戶因接打電話發生交通事故,與銷售人員打電話的行為是沒有直接因果無關的。
最後,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客戶在高速公路上接聽電話,這種行為是違章行為,因違章行為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就應當由客戶自己承擔。
所以,客戶的家人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起交通事故的損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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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細雨驚塵
首先要說的是,這個家屬在事故發生之前看到自己家人開車打電話的時候有沒有舉報過自己家人違反交通法則?
如果沒有舉報,那其主要責任在其家屬,明知司機在駕駛時打電話違反交通法規可能發生事故而不勸解制止,也不交由交警處置,在很大程度上縱容司機多次進行危險駕駛。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再來談司機具備駕駛資格(有駕照)的前提下明知道當時接電話是一種危險行為但還是做了(甚至是多次),其具有完全自主的行事能力,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最後在來說這次賠償糾紛的第三方——打電話的人。設身處地的想一下,你在打電話給另一人的時候知道別人在做什麼麼?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撥打電話的人在明知被撥打電話的人正在開車還反覆,不停地撥打受害人電話就該另當別論了。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除卻銷售在明知一級客戶在開車的情況下,反覆撥打其號碼外,我覺得車禍關銷售啥事。
最後結果還是留給交警處理吧。個人猜測,這個車禍是不是沒有更多相關方了?所以家屬只能找到這個相關人了?因為正常邏輯車禍,凡事能找到另一個車輛或者在現場的人員都不會這樣的吧?個人猜測,個人臆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完全由問題而說問題。我也不知道這出事故。
最後還是希望安全駕駛,安全第一,沒有事故,自然也就沒有了糾紛,也沒有傷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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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夜雨如書
首先表明自己的態度,家屬要求銷售賠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感覺這個問題的提問就帶有指向性,銷售打電話和客戶發生車禍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絡,何來的賠償一說?
誠然,有些電話銷售確實很煩人,不分時間不分地點,不過,最終是否接這個電話的主動權在客戶手上。如果客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一定不會選擇在駕車途中接聽電話,自然也就不會發生後續的事故了。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客戶應該為自己選擇承擔責任。
換言之,如果這個電話不是銷售打過來的,而是客戶的家人打過來的,客戶因為接電話導致了車禍發生,那麼其家人是否應該擔責呢?
況且,這個問題還存在一個重大的空缺,交通事故發生和接電話之間有多少聯絡尚未得出結論,沒有調查結果怎麼談責任劃分和索賠呢?
如果是客戶自身存在違規駕駛或者酒駕、毒駕等行為,那麼不但責任自負而且還要賠償因此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客戶本人除了接電話不存在其他違規駕駛的行為,而造成車禍的主因在對方車輛,那麼賠償責任也應該按照交警判定結果來劃分,和打電話的銷售無關。
綜上所述,客戶家屬的索賠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不會得到支援。
最後我想說,生命是自己的,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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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鈴聲響了,是否接電話,司機可以判斷,比如平時,接個電話有什麼難的?當然馬上接了。但行駛中的汽車,司機必須時刻觀察路況,車流量,從而控制車輛的方向,速度,路況隨時變化,司機必須高度警惕,毫不懈怠。接電話?別說長時間通話不可預測,就連通話開始或結束的瞬間,都無法預料突發情況。司機是接受專業學習,培訓,考核的,從業前後,都瞭解不良駕駛習慣,引發交通事故,所以,電話鈴聲起,是否置之不理,或者接聽刻不容緩,司機能夠衡量後果,自行判斷,自主決策,自然承擔選擇責任。撥打電話的人沒有關係,不能承擔行駛中汽車突發事故的責任。
給司機打電話,只是銷售人員自己的意願,他怎麼知道接聽人的狀況呢?當然,如果通話開始,銷售人員曾經問過一句:
_你在哪裡?幹嘛呢?
-我開車呢,在路上
_沒關係,我就說幾句,不耽誤事的。
知道司機在駕駛,仍然執意要求通話,司機不好拒絕,銷售人員干擾了汽車駕駛,對事故就付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只是次要責任;當然,司機完全可以拒絕接聽,已然接聽,就必須負擔起事故的責任,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