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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一、報批、審批機關

    徵收農村土地及房屋,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批,至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首先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徵地拆遷都屬於政府行為,開發商或個人徵收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疑問就是屬於違法行為。行政關機徵地拆遷是有報批才有審批,徵地批文更是公開透明,從中我們能瞭解徵地的所有資訊,土地的用途、四至範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等,是否符合現實徵收的狀況,假如現實狀況與批准檔案不符,那麼,行政機構很有可能存在徵地拆遷違法行為。違法表現在少批多佔行為。法律賦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權。

    二、土地房屋調查確認

    法律依據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關於徵地工作程式。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土地房屋調查確認是需要三方簽字(所有權人、國土資源局、村委會),並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賦予土地房屋確認權

    三、批准後的公告

    法律依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實踐中,很多地方以徵地批准檔案屬於機密檔案,你們沒有資格看,就給予老百姓打發掉,真的是機密嗎?我們想一想:地方效力高還是省政府國務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話,行政機構很樂意拿出來,嘴上還在說沒辦法,省政府同意徵收,我們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檔案我們不難分析出來。法律賦予的批准後知情權。

    四、土地房屋安置補償方案

    法律依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徵地拆遷之中,拆遷方目的很明確,拿最少的錢,最快的簽訂補償協議。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補償協議明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嚴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現在威脅、恐嚇、株連式、停水停電、口頭承諾、威逼利誘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緊,可以去諮詢並瞭解,切記怨天尤人、抱怨、埋怨,這種屬於自殺行為,起不到任何作用。說法律沒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嗎?鄰居們用了嗎?法律是最後的救濟。安置補償方案的內容必須書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見到徵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農民朋友們,法律賦予你們拒絕的權利。

    五、依法聽證

    法律依據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實踐中,很多地方老百姓聽說開了聽證會,但是參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並冒名頂替簽字並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請放棄聽證會的權利,而老百姓一直矇在鼓裡。首先農民朋友們要知道我們的訴求是什麼,假如針對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並認為其補償並不能達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須要申請開聽證會,雖然現實不予以理睬,但這是我們每個公民法律賦予的權利,並且這也是為以後涉訴的證據原件。

  • 2 # 逯敬一

    先講個故事。

    彼得·尤伯羅思(Peter Ueberroth )曾是美國《時代週刊》年度人物,1984 年的洛杉磯奧運會是在他的主持下舉辦的。

    而且他還是美國棒球大聯盟的前主管,他最喜歡的格言之一就是:“權力之中有 20 %是被賦予的,有 80 %是自己獲取的。

    所以說,獲取權力的過程,不是等著天上掉餡餅的過程,如果你要獲取權力,你就需要表現出足夠的信心,更不要去期待天將降大任於你身也。

    權利賦予的過程,說白了,不是等著發財,而是需要在自律的基礎上,而且還要善於一定的自我麻痺和欺騙,但是你不要因此而麻痺大意,以為這是什麼騷操作。

    這種欺騙的意義,就是一種給自己鼓力、打氣的過程,從而會讓我們自己感到舒適和舒爽。

    你也可以想一想看,如果你在追逐權利的過程中,表現的不自信,那麼你的狐狸尾巴很自然就會被人看到和抓到。

    但是如果你能夠表現的足夠自信,即使你開始有些打退堂鼓,但是經過這種麻醉自我的操作,你真的就會因此而變得自信滿滿。

    綜合來說,被權力賦予的過程,就是一個演員表現的過程,至於你是否能夠勝任這個角色,成為人生的奧斯卡最佳男主角,你的表現除了欺騙自我,還包括麻痺他人。

  • 3 # 哲文殿

    如果當人們願意並且習慣於遵守從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團體所制定的規則,那麼這個人和這個團體也就被賦予了權利。

    如果僅僅是X擁有權利,而且其他事情都相同,X的利益的某一方面是堅持其他某些人負有某種義務的充分理由,“X便有某種權利”。

    擁有權力的能力:如果並且只有一個人的利益是絕對的價值,並且他又是一個“法人”,這個人便有能力擁有某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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