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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臥龍先生號

    屯田始於漢武帝時西域屯田,為軍屯。屯田制是歷代政府為取得軍隊給養或稅糧,利用士兵和無地農民墾種荒地的制度。有軍屯、民屯和商屯三種。

    建安元年,曹操在許昌招募農民屯田,使魏國大大提高糧食產量,一年收穫百萬斛,使軍糧不再短缺。令曹操有雄厚的資本作支援,而在軍事上佔優。後推廣到各州郡,由典農官募民耕種,為民屯。屯田之民免服兵役和徭役,稱"屯田客"。

    曹操與他奠基的曹魏政權整合軍屯與民屯,在各地設立田官專門負責屯田。國家強制農民或士兵耕種國有土地,徵收一定數額田租。屯田的土地是無主和荒蕪的土地。勞動力、耕牛、農具是鎮壓黃巾起義中擄獲的,有一部分勞動力號稱為招募其實是被迫而來的。 民屯每 50 人為 1 屯,屯置司馬,其上置典農都尉、典農校尉、典農中郎將,不隸郡縣。收成與國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對分。屯田農民不得隨便離開屯田。軍屯以士兵屯田,60 人為1 營,一邊戍守,一邊屯田。

    曹魏屯田對安置流民,開墾荒地,恢復農業生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曹操統一北方創造了物質條件。

    曹孟德始屯田許昌,而北制袁紹,南折劉表;鄧艾再屯田陳、項、壽春,而終以吞吳;此魏、晉平定天下之本圖也。屯田之利有六,而廣儲芻糧不與焉。戰不廢耕,則耕不廢守,守不廢戰,一也;屯田之曹孟德始屯田許昌,而北制袁紹,南折劉表;鄧艾再屯田陳、項、壽春,而終以吞吳;此魏、晉平定天下之本圖也。屯田之利有六,而廣儲芻糧不與焉。戰不廢耕,則耕不廢守,守不廢戰,一也;屯田之吏十據所屯以為己之樂土,探伺密而死守之心固,二也;兵無室家,則情不固,有室家,則為行伍之累,以屯安其室家,出而戰,歸而息,三也;兵從事於耕,則樂與民親,而殘民之心息,即境外之民,亦不欲凌轢而噬齕之,敵境之民,且親附而為我用,四也;兵可久屯,聚於邊徼,束伍部分,不離其素,甲冑器仗,以暇而修,卒有調發,符旦下而夕就道,敵莫能測其動靜之機,五也;勝則進,不勝則退有所止,不至駭散而內訌,六也。有此六利者,而粟米芻槀之取給,以不重困編氓之輸運,屯田之利溥矣哉!

    但屯田制的剝削較重,屯田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則更加艱苦。曹魏後期,屯田剝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達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斷被門閥豪族所侵佔,於是屯田制逐漸破壞了。

    “士亡法”是曹魏制約“士家”的法律。“士家”是指士兵的家屬,妻稱士妻,子稱士子,女呼士女。在東漢末年的戰亂中,曹操集團逐漸獲取中原控制權。曹操將他軍隊中計程車兵一律劃為“士籍”,或稱“士家”,戶口單列,世襲為兵。士兵家屬集中遷居到許都居住,作為人質,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為,就連帶處罰其家屬。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間通婚。“士家”所生士子相承為士,士與士子世代當兵,子女則當色為婚,這就是士家制。

    由於這項制度在曹操發跡之時已經實行,那麼,在“屯田”過程中,這些人在與政府分成時,就會大大減少,甚至沒有,因此老曹就會的多得。而後來“屯田制”逐漸消亡,“士亡法”也就慢慢消亡了

  • 2 # 麗莉皆辛苦

    屯民會上交糧食。古代耕戰立國,農民耕田提供糧食,士兵打仗保衛國家,互相配合。兵農合一畢竟少數,主要是隋唐府兵制。

  • 3 # 閒話讀史

    “士亡法”針對的不是普通的屯田民,而是屯田中的一部分軍屯,也即是“士家”。

    什麼是士家?這是曹魏時期一種特殊的兵制。把一部分人口(年輕男性及其近家屬)單列出來,劃為“士家”,士兵的妻子叫“士妻”,士兵的子女叫“士子”、“士女”,士家子弟世代當兵。

    “士家”的另一個來源是當時曹操招募到計程車兵,以及他們的家屬,當時的軍隊絕大多數都是募兵。《三國志》中有大量這方面的記載,“太祖至陳留,散家財,合義兵,將以誅卓”。《三國志·魏書·曹仁傳》“少好弓馬弋獵。後豪傑並起,仁亦陰結少年,得千餘人,周旋淮、泗之間,遂從太祖為別部司馬,行厲鋒校尉。”

    當次之時,群雄割據,戰亂紛爭不斷,人都有求活之心,所以有很多士兵為了躲避兵峰而逃跑,為了控制這些士兵,曹魏就實行了嚴酷的“士家”法令,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士亡法。

    其實就是一種株連的刑法,專門用來懲治逃亡士兵的家屬。

    《通典》中有曹操發下的《步戰令》。“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

    也就是說士兵逃跑一律當斬,其家人如果沒有抓捕到逃跑計程車兵,又不去告訴地方官,那麼,其家人也要被斬。

    這種殘酷的刑法歷代也不多見。是以士兵的家屬為人質讓他們在戰場上效死。

    2、“當色配婚”。

    為了保證能夠有源源不斷計程車兵,曹魏還為“士家”制定了專門的婚配製度。

    簡單來說,就是“士家”只能內部通婚,也就是說“士子”只能娶“士女”,“士女”只能嫁“士子”。

    士兵死去留下的寡婦,也要被官府做主另行嫁予其他“士家”子弟,就算是嫁給非“士家”的寡婦也會被強迫和離再嫁。

    這種殘酷的婚配製度,表明了不管是“士子”還是“士女”都是為了保證兵源的生育機器,沒有絲毫的個人權利可言。

    統治者們雖然強迫“士女”不外嫁,但是對於長得漂亮的“士女”卻可以橫加掠奪,比如《晉書》中就有關於魏明帝奪佔“士女”的記載:“自初即位,便淫奢極欲,多佔幼女,或奪士妻。”

    也因為對“士家”的這種種非人道的待遇,造成了士家社會地位非常低下。甚至除掉“士家”的戶籍也成為了一種獎勵的手段,比如《三國志·魏書·少帝紀》中就有這麼一段:“昔解楊執楚,有隕無貳,齊路中大夫以死成命,方之整、像,所不能加。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將死事科。”

    曹魏合肥新城的守士劉整和鄭象為國死節,追封他們為關中侯,除掉“士家”的戶籍,讓他們的兒子襲爵。

    總的來說,“士家”這種制度一旦編入,生死都能自己。即便殘酷如“土亡法”也擋不住人們嚮往自由的心。

    比如《晉書·趙至傳》中就有記載:“至遂陽狂,走三五里,輒追得之。年十六,遊鄴,復與康相遇,隨康還山陽,改名浚,字允元。”

    趙至就是“士子”,為了逃避“士子”十六歲就要服兵役的命運,千方百計的逃亡,又為了不因自己的逃亡而累及父母,不惜裝瘋賣傻,改名換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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