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東友律師團

    認定詐騙的邏輯順序

    (一)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首先,行為人必須就事實進行欺騙,事實是什麼,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被驗證的。它與價值判斷最大的區別就是不同的人會不會有不同的判斷,舉一個例子,大家都看過廣告,廣告商為什麼不構成詐騙,其實我們經常會被廣告騙,廣告商宣傳客戶的產品如何如何好,這大概是一個基本套路,“好”,這就是一個價值判斷,雖然它誤導了我們,有的人也相信了它,但是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你認為好,別人可能並不這樣認為。但是事實判斷就不一樣,不同的人根據常識,生活經驗判斷都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結論,再拿廣告商舉個例子,某產品說明中,列出了產品的成分,這些是可以被驗證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如果廣告商大力宣傳產品說明中沒有的成分,那麼這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詐騙。

    (二)行為人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僅僅有第一步是不夠的,接下來就要透過騙子的行為,來判定他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什麼是非法佔有,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非法”應該是從民法的角度來判斷的,也就是行為人不能對該物在民法上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佔有”有兩個意思,第一個是排除,排除原合法佔有者的佔有,第二個是利用意思,行為人要有利用這個物的經濟屬性的意思,這樣才構成非法佔有。

    最重要的是“同時原則”,簡單的說就是行為時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二者在時間上要一致,如果行為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財物後才有,那麼也不會成立詐騙罪,例如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透過虛假檔案騙取貸款的時候有日後按照約定還款的意思,並且也按照約定還款了,那麼他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即使日後不歸還,也應該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這就是詐騙罪為什麼是刑法中辯護空間最大的罪名,從無期到無罪並不是不可能。

    (三)行為人相對於受騙人要有資訊優勢

    資訊優勢,這就是詐騙罪最核心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行為知道的,受騙人不知道,相比受騙人有一定的資訊優勢。如果行為知道的,受騙人也知道,那麼行為人無論如何是不會構成詐騙罪的,當然,受騙人的智商是一個關鍵問題,我們不能因為受騙人智商低就不保護他,相反,智商低的人更應該得到刑法的保護。智商的高低是要有一個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受騙人所屬人群的平均標準。

    (四)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自願的處分財物

    受騙後,受騙人一定會產生認知上的錯誤,基於這種錯誤受騙人自願的處分了財物,這裡的“自願”很重要,也就是說這裡不能是被迫的,否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了。舉個例子,冒充警察把賭博現場的贓款全部拿走,這裡行為人相對於受害人是存在資訊優勢的,即不知道是假警察,基於這種認識錯誤也處分了財物,而這種處分並不是自願的,而是“警察”這個身份帶給被害人的心理強制導致的,所以,這個不可能構成詐騙罪,有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五)欺騙行為與受害人財產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通俗的說,行為人透過自己努力,給受騙人造成了認知上的錯誤,並且依據這種錯誤處分了財物,如果沒有因為認知上的錯誤處分了財物,也不會構成詐騙罪的。換句話說,如果律師能證明欺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六)受騙人要對所處分的財物要有認識

    嚴格的說這個因素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為了能說清楚,我先說一個案例,某人在超市中把相機塞進了裝泡麵的盒子裡,結賬的時候收銀員是按照一箱泡麵的價格結算的,對於相機,到底是盜竊還是詐騙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泡麵和相機作為一個整體被一個箱子封在盒子裡,收銀員對此是有認識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整體的處分了盒子裡的財物,那麼這種情況就應該定詐騙;另外一種說法就是,收銀員對於相機是沒有處分的,受騙人至少要對被騙的財物要有基本的認識,如果採納這個觀點,那麼就應該定盜竊。我更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因為財物是要區分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對於有體物來說,第二種觀點是可行的,但對於無體物,例如債權,第二種觀點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

    (七)被害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完全落空

    這個因素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為我們在分析行為人和受騙人的時候通常容易忽略了被騙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其實,這個目的對於詐騙罪的最後認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還是先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給災區捐款的現場,某甲欺騙經濟實力很強的乙說,你的朋友丙已經捐了100萬,這時乙聽了甲的欺騙,為了跟朋友較勁給災區捐了200萬。就是這樣一個情景,你會發現前6個詐騙的要素它都具備,為什麼它不構成詐騙的原因就在於受騙人交付財物的目的是向災區捐款,而這種目的最後達到了,這就不會構成詐騙。再舉個例子,大家知道明星的粉絲是很瘋狂的,假如某明星開演唱會,在宣傳的時候對粉絲稱,此次演唱會的門票收入全部用於公益事業,而最後這些費用進入了自己的腰包,那麼,這個明星是不是詐騙罪,就要看粉絲買票的目的是為了看演唱會,還是為災區捐款,如果是後者,那麼粉絲的目的完全落空,構成詐騙罪沒問題,但是顯然前者更為合理,這就是很多明星不構成詐騙的原因。

  • 2 # 北京李國鋒律師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押金一般用於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擔保而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

    問題中顯示押金因週轉問題沒有退,而是寫了欠條,寫了欠條之後還是同樣因資金週轉問題之理由沒有按期履行。後來權利人感覺一拖再拖要錢無望,才會以詐騙罪報案。即欲作為刑事案件追究責任。

    本問題表面上是民事案件,但到底是民事還是刑事,主要看行為人不退錢主觀上是如何想的,是不是行為時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不是當初就沒打算還,我就不還,你去告我吧,反正是民事糾紛,判了我也不執行,你有啥辦法?

    本來就不想還,卻虛構資金週轉不靈等事實或隱瞞真相,意圖非法佔有。這是關鍵。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並沒有出現資金週轉不靈的證據,完全可以推定其虛構了不還款的原因,目的就是非法佔有。如數額達到詐騙罪的立案追究金額標準,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追究惡意欠款人刑事責任的。

  • 3 # 使用者67990583229

    怎種人是渣子。是朋友借給人家人民幣,說明他們之間有緣,有情。人家一時還不上,有設有說不還,到處講人家是騙子。這種人有怎么正得情忎,不配當人。說明他借人民幣給人家是有目的得,或者為了生理需要,或者看上人家家裡的房屋,反正,這種人主動借人民幣給你,借出不到二三個月的男人真不是好東西。我提醒大家要當心啊。別上了他得套。

  • 4 # 豐子

    法律條文我就不搬了,詐騙的定義自己百度下吧,作為一個經常給朋友提供建議的人,我給你提供點建議吧!

    一,收取押金的理由,是否真實存在,如果你收入押金的理由真實存在,不是為了收押金虛構的,那麼詐騙罪兩大要素的第一條,就不具備。

    二,收取押金的用途,既然是押金,理論上是不能挪用的,那麼這裡就要考慮押金用途了,如果你收取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那你自己想想後果,如果你收取押金並沒有打算挪用,而是專門保管,後來事發突然打亂了你的計劃,那又另當別論了。

    三,出事後,你是否有還款意向或者還款行為。

    這些都是區分經濟糾紛和詐騙的要素。

    如果警察已經立案了,你就自求多福吧,如果還沒立案,早點還錢,讓受害人去撤案,畢竟受害人的目的是讓你還錢。

    最後還是小小鄙視下你!

  • 5 # 齊曉奎律師

    該問題涉及到刑法中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定。

    1、是否構成詐騙罪,主觀心理狀態是重要判斷標準之一。中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所以,題主當時在收十幾個人的押金是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判斷是否詐騙罪的重要標準之一。辦案機關不會根據題主說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或者拿欠條的幾個人說有非法佔有故意就做出最終認定,他們根據各方面的情形進行綜合判斷,得出最終的結論。

    2、有時候即使有部分還款行為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向對方提出所謂借款,即使出具了借條或者在借款後有償還部分借款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沒有歸還財物的真實意願,就應當認定其在主觀方面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徵,不能界定為民間借貸,而應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4、因此,題主說的情況,是否構成詐騙罪,辦案機關會根據情況而定,如果夠不上詐騙罪,會建議出借人走訴訟途徑解決。我們曾經辦理的案件,當事人被以合同詐騙罪的名義拘留,經過我們根據證據向辦案機關和檢察院申請,最後檢察機關沒有批捕,因為有很多證據證明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不具有以非法佔有的目的虛構合同。

  • 6 # 唐先明75443043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象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案件中的下列兩個問題必須搞清楚,它關係到此案罪與非的關健。

    1,收取押金,2,打欠條。

    第一個,關於收取押金,是一種預付一定數量財物以保證合同的履行的附合同的標,在正常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作為履行一方的支付替代物,不能履行時以押金支付作為對方損失的賠償金,是合同的保證方式之一。A,有真實有效的交易行為或工程專案的招投標。B,為保證交易後成功交付或完整有效履行合同。回到本案,我要發問:你有真實的貨物或建築工程專案嗎?如果有貨物、房產等你有完全所有權嗎?或建築專案的投資的建設資金你在發包前是否己到位且單設資金帳戶不被挪用或轉移抽逃?今後工程施工中能保證支付嗎?如果,我剛才提出的幾個問題都是否定性的答案,那你剛開始收取"押金‘’的行為,就是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非法騙走他人的保證金"押金"。

    第二,關於欠條,如果前期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不能退贓款而擔心罪行敗露其性質已是刑事犯罪問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將退不出贓款的行為轉換為"打欠條"變成一般久款的民事欠款糾紛,以此規避刑事法律的性質。

    第三,如果前期"押金"所涉事實是虛構的,無論你怎麼做都改變不了"詐騙"的性質。奉勸你,在對方還沒有向公安舉報之`前你就千方百計把收人家的"押金"退了,不然,等著你的是刑事責任的追究。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菲利普親王家族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