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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歐尼八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鑑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迴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 2 # 超神胡老師

    畢業生使用的協議書是《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生效後的協議書是學校制訂就業派遣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要注意弄清用人單位是否具備合法的資格

    只有具備合法資格的單位,才擁有錄用畢業生的自主權,因此,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前,要仔細瞭解用人單位的合法資格,以免上當受騙。

    (2)要按規定的程式簽訂就業協議

    按照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式,學校應是最後簽章,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畢業生為圖方便,要求學校先蓋章,再交用人單位簽章,這樣一來,容易造成兩種不良後果:

    一是用人單位拿了協議書後遲遲不肯簽章,一拖再拖,一、兩個月或更長時間後,突然找個理由說不能錄用畢業生了,因用人單位未簽章,協議尚未生效,畢業生有口難言,浪費了精力不說,還白白耽誤了與其它用人單位簽約的機會;二是個別用人單位未經協商便在協議書上增加一些畢業生不願接受的條款,待畢業生提出異議,協議已經用人單位蓋章生效,若要違約,畢業生又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3)雙方協商條款的內容必須在備註欄中註明

    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洽談中,必然會就一些具體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協商條款一定要在備註欄中書面說明,並由雙方簽字蓋章。備註欄中需要註明的條款一般有以下兩類:

    一是關於工資福利待遇,住房條件,服務期限等等。這些條款的提出,有利於保護畢業生的自身權益,畢業生報到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重複協商此類問題。

    二是明確違約處理辦法。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訂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違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為維護自身權益,有必要約定雙方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如規定違約金數額等等。這樣一來,若用人單位提出違約,畢業生可獲得一定的補償,若畢業生提出違約,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單位不允許違約或漫天要價,從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

    三是考研出國問題。若畢業生考研待錄或準備出國,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註明“畢業生考研錄取或辦理出國手續後,協議自行解除”等相關內容,這樣就可避免承擔違約責任,避免造成經濟損失或引起其他爭議。

    拓展資料: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資訊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絡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資訊。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議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議,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籤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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