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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37252195880

    關於同性戀的形成原因,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都做過大量的研究和探索。

    概括起來,目前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理論有以下五類:

    第一類: 生理學理論。其中包括(1)胎兒期因素;(2)大腦因素;(3)荷爾蒙因素。

    第二類:心理學理論。其中包括(1)弗洛伊德的理論;(2)貝伯(Bieber)

    的研究;(3)沃夫(Wolff)的研究等。

    第三類:學習理論。

    第四類:互動理論。

    第五類:社會學理論。其中包括標籤理論(labelingtheory),預言自我完成理論(self-fulfillingprophecy)等。(Hyde,442-449)

    將這些理論作進一步的概括,可以將關於同性戀成因的說法歸結為先天說與後天說兩在類。先天是指生理因素,如遺傳基因、激素水平、大腦結構的影響等等;

    後天則指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 如童年環境、青春期經歷以及造成所謂"境遇性同性戀"的環境因素等等。

    對於同性戀形成的原因究竟是先天的還是後天的,至今沒有定論。根據1992年美國精神病學調查,在508位應答者中,28%的精神病學家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不受環境影響形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 但是72%的精神病學家則認為,同性戀的產生是因為生理因素造成的,如遺傳、胎兒出世前荷爾蒙的發展,或者是前下丘腦間隙的核及大腦前連合構造差異等等不同的生理因素。(郭瑋,1993年)潘光旦先生在中國歷史典籍中擇取一些說法,分別作為同性戀形成先天說與後天說的證據。關於先天形成說,他是以清代袁枚《隨園詩話》所載古代同性戀者春江公子詩為例的,詩云:"人各有性情,樹各有枝葉,與為無鹽夫,寧作子都妾。"關於後天形成說,則以清代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 裡的說法為例:"凡女子淫佚,發乎情欲之自然,孌童則本是無心,皆幼而受紿,或勢劫利餌耳。"(藹理士,潘注,第324頁)

    卡倫的《性行為與同性戀》一書在考察了遺傳學、生物學、心理學與社會心理學等諸方面的因素之後,得出如下結論:尚無充分理由說明遺傳是產生同性戀的原因。但是胎兒期的因素,能夠使一個人發生性倒錯,進而形成同性戀傾向。

    關於遺傳因素影響的最新研究證明, 同性戀男子同卵雙生兄弟的57%、異卵雙生兄弟的24%和一般兄弟的13%也同時是同性戀者;同性戀女子同卵雙生姐妹的50%、異卵雙生姐妹的16%和一般姐妹的13%也同時是同性戀者。因此,比較可靠的結論是,遺傳因素部分地影響了同性戀傾向的形成,即性取向的全部遺傳力對於男子來說大約是53%,對於婦子來說約為52%.

    列維發現的同性戀與異性戀腦結構的區別究竟是導致同性戀的原因,還是同性戀行為的結果?但他的研究似乎已可以證明,性傾向具有生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的一切性質和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有生理基礎。如果同性戀有如此多的定義(行為、身份、感覺,主動被動角色),而如果它部分地是由文化決定的,那麼它怎麼能夠又是生理決定的呢?列維又是如何確認解剖物件的性取向的?怎麼能確定他們是絕對同性戀者,雙以至戀者,還是者?或許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型別的同性戀,其中只有一個分支受到生理因素的強烈影響;或許生理只是使個人有這樣或那樣的偏愛,文化與生理的作用同樣重要。在這兩種情況下,生理的影響都有基因為其基礎。(Abramsonetal,93-99)

    近年來,由於對同性戀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進展,引發瞭如何評價此類最新發現的一些從功利角度出發的論爭。論爭雙方的主要爭論點是:一方認為如果能證明同性戀這種是先天的,將大有利於同性戀者獲取社會的同情和認可; 正如西方同性戀權利團體的一位領導人所說的那樣:"人們不應該反對同性戀權利, 因為我們是生來如此,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同性戀是遺傳的,你就不能把它怎麼樣。如果今後有更多的類似研究,同性愛就會被接受,而不再被視為病態。"(轉引自郭瑋,1993年)

    用不著先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然後才能承認他們的權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或者乾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選擇,全心全意了完全有權利這樣做。持後一種觀點的人還擔心,如果查明瞭產生同性戀傾向的被一些視同性戀傾向為異常、病態的人所利用,用來消滅或修改這些因素,以便達到最終消除同性戀的目的。 例如,一位同性戀活動分子說:"同性愛不是什麼需要為之辯護解釋而是需要被接受的東西。在人們接受我們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學證據都無助於改變人們對同性愛的恐懼。 另外,有人擔心,如果能夠清楚地鑑別"同性愛基因", 今後就會有人試圖"矯正"成年同性愛者或發現天生的同性愛胎兒並將其流產掉。"(轉引自萬延海,1 995年)

    這種爭論在中國雖然還未見諸傳媒,我們的調查物件中卻有人已經對此有所思考。 一位同性戀者是這樣說的:"長久以來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爭論不外乎有個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學來,那麼必然可以予以糾正,改造回去;而如果是天生如此,面對自然力量, 以目前人的能力,只好是隨他去。所以抓來一個gay(男同性戀者——作者注) 問問,他必說自己沒錯,要錯也是DNA某一段出了錯。為什麼沒有人大聲提出異議:我有自由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我有當個同性戀者並自得其樂的權利。 有兩個老美(美華人——作者注)對我說,他們希望科學家關於gay的腦子裡有個部位有所不同的研究是真的,只可惜他們為什麼不換個方向想想這個問題。我個人堅信,造成同性戀的原因是多樣的,如同我們看見太陽發光,月亮也發光,可他們的發光機制根本不同一樣。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他還說:"我不贊成對同性戀成因的研究和調查,我想這永遠不會有個完整的答案,也沒有意思。如何解決現實中的同性戀的各類問題應該放在首要位置。我們的未來不是沒出生的小孩以及小孩的小孩,我們的未來是明天,明年我們該怎麼活的問題。活下去是首要問題。"

    我們認為,這位同性戀者提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如果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人有沒有選擇這種生活方式的權利。站在人本主義的立場,回答是肯定的。只要不傷害他人,一個人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完全應當是他自己的事,他人無權干涉。這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幾千年來,人權的觀念對華人來說極為陌生。然而,如果不承認這項基本權利,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研究無論得出什麼樣的結果,都不會給人類帶來任何益處。

    ——以上節選自李銀河老師的《同性戀亞文化》的同性戀成因理論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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