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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行政許可法受理人職責:

    一、按照《行政許可法》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最佳化服務的原則,南皮縣國稅局城區範圍內的發票領購資格的許可、發票使用和管理的許可、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許可、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許可,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其他範圍內的上述稅務行政許可,由所轄稅務分局(所)受理;辦稅服務廳設立“行政許可受理”視窗並設立相應崗位,其他分局(所)設立行政許可崗位。各分局、所受理許可後,要在《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的右上角臨時編號,如:馮家口001,按時傳遞給辦稅服務廳受理視窗再統一編號如:南國稅受字(2004)001號。

    二、公示許可事項。

    公示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供納稅人查詢,並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及時作出準確的說明、解釋。

    三、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

    五、對申請人提出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及時登記相關臺帳。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七、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視窗”公開,讓公眾進行查閱。

    稅務行政許可審查崗位職責

    一、申請普通發票領購資格許可的審查

    1、申請人提出申請,領取、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普通發票領購薄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

    (2)購票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及影印件;

    (3)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印模。

    2、受理普通發票領購資格許可申請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許可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視窗或人員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決定是否准予領購普通發票

    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購領普通發票法定條件、標準,由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所行政許可崗位人員將受理的普通發票領購資格申請相關資料(需稽核的資料或申請人申請的資料)當日傳遞到業戶轄區管理分局或稅務所,由各分局或稅務所組織具體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稽核完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稽核人員填制《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中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並由稽核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員簽字蓋章;對經稽核不符和領購資格的,稽核人員在《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中說明理由並簽署意見。對各種稽核完成的資料,包括《普通發票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每週一次(週二或週三)上傳稅徵股。

    縣局發票管理崗位根據稽核情況在當日內做出許可決定,制定《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列印《普通發票領購簿》,並傳遞到行政許可受理崗位;由受理視窗或崗位人員發放並通知申請人。透過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購領普通發票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原因,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徵政訴訟的權利。

    二、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查

    1、 申請人提出申請,領取、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薄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

    (2)購票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及影印件;

    (3)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印鑑;

    2、受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資格許可申請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受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稅務行政許可受理視窗或崗位受理許可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決定是否准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理視窗(崗位)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將受理相關資料傳遞相關管理單位,由各分局或稅務所組織具體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稽核完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稽核人員填制《增值稅發票領購簿審批表》中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並由稽核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員簽字蓋章;對經稽核不符合領購資格的,稽核人員在《增值稅發票領購簿審批表》中說明理由並簽署意見。對各種稽核完成的資料,包括《增值稅發票領購簿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每週一次(週二或週三)上傳稅徵股。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購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定條件、標準的,由縣(區)國家稅務局依法作出准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制定《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核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薄》。

    稅務機關透過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購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原因,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徵政訴訟的權利(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的受理、稽核、批准各崗位傳遞時間和要求與普通發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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