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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釋懷釋懷

    1. 詳細規劃

    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割槽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地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2. 修建性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3. 城市規模

    衡量城市大小的數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規模與城市地域規模兩種指標,通常人口規模是衡量城市規模的決定性指標。

    4. 城市人口規模

    在城市地理學研究及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中所指的一個城鎮人口數量的多少(或大小)。一般指一個城鎮現狀或在一定期限內人口發展的數量,後者與城市(鎮)發展的區域經濟基礎、地理位置和建設條件、現狀特點等密切相關。

    5. 歷史地段

    文物古蹟比較集中連片,或能較完整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地段。

    6. 歷史街區

    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看城市的歷史,及其儲存的文物古蹟,還要看其現狀格局和風貌是否保留著歷史特色,並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7. 文物保護單位

    指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動文物的總稱。

    8. 七通一平

    給水、排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暖氣、通天燃氣或煤氣、平整土地

    是指土地(生地)在透過一級開發後,使其達到具備上水、雨汙水、電力、暖氣、電信和道路通以及場地平整的條件,使二級開發商可以進場後迅速開發建設。

    9. 中央商務區

    指一個國家或大城市裡主要商業活動進行的地區。

    10. 城市綠地

    廣義的城市綠地,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種綠地。

    狹義的城市綠地,指面積較小、設施較少或沒有設施的綠化地段,區別於面積較大、設施較為完善的“公園”。

    11. 城市景觀規劃

    滿足人們現實生活和精神審美的需要,對城市各項景觀要素採取保護、利用、改善、發展等措施,為城市發展提供從全域性到個案,從近期到遠期的總體性政策要求。

    12. 綠地指標(三項)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城市中居民平均每人佔有公共綠地的數量。

    綠地率: 城市中各類綠地面積占城市總面積的百分比

    綠化覆蓋率: 城市綠化種植中的喬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積占城市總面積的百分比。

    13. 城市用地

    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各類用地的總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14. 城市規劃區

    中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15. 逆城市化

    即由於交通擁擠、犯罪增長、汙染嚴重等城市問題的壓力日見增大,城市人口開始向郊區乃至農村流動,在那裡形成一個綠色的生態環境。

    16. 再城市化

    也稱“再城鎮化”,城市化發展程序的一個階段。

    所謂再城市化,是針對“逆城市化”而言的。當城市化發展到一定水平時,過度集中帶來的不利影響開始凸現,城市發展開始傾向分散,最終導致“逆城市化”:城市人口、工商業向農村分散,而城市中心區發展緩慢,甚至開始衰落。

    在此背景下,國家與城市政府積極採取措施,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高科技產業和第三產業,積極開發市中心衰落區,在市域內實現人口增長,出現了所謂再城市化。總言之,再城市化就是進一步提升城市化的功能和內涵。

    17. 城鎮體系規劃

    一定地域範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佈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佈和發展規劃。

    18. 區域規劃

    是為實現一定地區範圍的開發和建設目標而進行的總體部署。

    廣義的區域規劃指對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進行總體部署(包括區際和區內);包括區際規劃和區內規劃,前者主要解決區域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或區際分工協作問題,後者系對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佈局進行全面規劃。

    狹義的區域規劃則主要指一定區域內與國土開發整治有關的建設佈局總體規劃。

    19. 國土規劃

    是指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所進行的綜合性戰略部署,也是對國土重大建設活動的綜合空間佈局。

    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源綜合開發、建設總體佈局、環境綜合整治的指導性計劃,是編制中、長期計劃的重要依據。

    20.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佈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21. 城鎮體系

    是指一定區域範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絡的城鎮群體。

    22. 交通量

    在指定時間內透過道路某地點或某斷面的車輛、行人數量。通常僅指機動車交通量。它是隨時變化的。常以平均交通量、高峰小時交通量和設計小時交通量作為有代表性的交通量。

    23. 城市道路系統規劃

    對城市轄區範圍內各種不同功能的幹道、支路、廣場以及附屬交通設施所組成的交通運輸網的規劃。

    24. 交通規劃

    確定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建設的發展目標,設計達到這些目標的策略、過程和方案。

    25. 幹道網密度

    城市道路系統中交通幹道在城市用地面積中所佔的比例,通常用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積內平均所具有的幹道長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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