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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狼河

    這是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所在,因為有女兒才有女婿,女婿的義務體現在幫助妻子贍養岳父母上,如果女兒不在了,女婿就沒有義務了。

  • 2 # 學公孫龍只雄辯無立場

    從現實上講,兒子,女兒是父母養育大的,為了照顧父母,兒子可以不出遠門打工,受窮,取不了媳婦等,女兒也可以為兄弟換親等,因為這事為了家族的利益呀!但女婿,媳婦沒有養育之恩,女婿不在婚,媳婦不改嫁,從人性上講,對他們更不公平!

  • 3 # 網路法譚

    1.贍養是從血親的親屬關係來說的,或者是從有撫養關係的擬製血親來論。女婿或兒媳都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不是血親,因此沒有贍養義務。

    2.這樣也符合常理,在兒女未成年時,父母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那麼父母老了,子女自然有贍養的義務。父母對女婿兒媳沒有過撫養,因此女婿兒媳不贍養也合理。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夫妻都在世,那麼贍養由妻子贍養岳父母,實際上會用夫妻共同財產去實現,且還有人去照顧,所以談女婿的贍養,並沒太大實際意義,因其對贍養實際上也是有出力的。至於一方過世後,父母也繼承了相應遺產,女婿也可能另組家庭另成立親屬關係,其與前妻的夫妻關係並不存在了,可以說也不是前岳父母的女婿了,也就沒贍養義務了,同樣,也是不能繼承前岳父母的財產。

    4.從道德上來說,一方過世,另一方還是應該贍養前岳父母或公婆比較好,實在沒能力就另說。從繼承上來說,若喪偶女婿兒媳對父母公婆實際上盡了贍養義務的,那麼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否則不行。

    參考法律《民法典》

    第26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1167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裡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兒媳,

    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4 # 步爭在學財商

      沒有做規定是正確的,不做規定才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養兒防老的思想在我們國家還是長期存在的。但是沒有做規定,並不是說女婿就完全可以不用贍養父母。

      在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這個女婿是沒有贍養岳父母的規定,但是女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同樣也沒有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公婆婆的的義務,但是兒子有義務呀,所以這個是比較合理的。

      為什麼《民法典》裡面沒有規定女婿有義務贍養岳父母呢,我來談一下我的一個感受,大概是2016年的時候我在新疆工作,那時候在那邊追求一個女孩。因為我的老家是內地的所以我希望她以後能跟著我回內地,她說她沒有離開過新疆,所以她希望我能在新疆定居。當時我考慮了一下自己在那邊工作穩定的話其實在新疆定居也沒有什麼。後來她告訴我她有兩個哥哥,然後我就果斷了放棄了和她一起留在新疆想法。

      事實證明我的選擇是非常正確的,她現在結婚已經好幾年了,但是我跟她依然保持著正常的聯絡。她結婚不久以後家庭裡面出了一點點變故,這個時候他的兩個哥哥完全不負責任,既不出錢也不出力。所有這些事情全部都堆到她一個人頭上,雖然已經嫁人了,作為女兒還是不忍心看著父母受苦受累。同樣是為人子女這些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讓人接受不了的事是無論女兒怎麼付出父母都明確明確表示,家裡面的財產都是留給他兩個哥哥的,雖然家裡面也沒有多少錢,我想沒有一個女婿能夠接受這樣的對待。

      這時候如果讓女婿來贍養岳父母的話,那麼這種做法就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說《民法典》做了規定,那麼女婿就必須要去贍養岳父母,我們說法不容情,如果女婿不履行贍養義務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管不了父母對子女的不公平,把所有的財產給予他的兒子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律管不了的。

      在我們國家贍養父母一般都是男孩子的事,按照常理子女結婚都是把女孩嫁出去,所以一個家庭裡面,女兒是成為別人家庭的裡的一員,兒子才是這個家庭始終的成員。所以一個家庭在有兒子的情況下,正常就是有兒子來給父母養老。在沒有兒子的那種家庭,根據這一條的規定那自然就是由女兒來養老了,既然有女兒來養老,為什麼又要特別的去規定讓女婿來贍養父母呢。

      我有一個朋友結婚了,他媳婦那邊只有一個妹妹,結婚的時候也是沒有錢他就直接跟岳父母商量彩禮就不給了。現在已經結婚幾年了,媳婦的妹妹還在唸書,人家已經承諾了給媳婦的父母養老,現在一家人也是生活在一起的,雙方的覺得合情合理的事也就不需要那麼多約束了。

      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對父母來說都是他的血親,女婿只是因為有了一層婚姻關係才和父母走到一起。這個規定裡面也沒有說讓媳婦來給公公婆婆養老是吧,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婚姻續存期間這個男人是他們的女婿,但是如果女兒和女婿離婚了那麼這段婚姻不存在了,所以這個時的女婿就沒有義務在贍養岳父母了,岳父母依然沒有生活能力,難道還要讓已經離婚了的女婿去贍養他們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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