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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夫妻財產製現行《日本民法典》
有關夫妻財產製的規定,集中於第四編“親屬”的第二章“婚姻”的第三節“夫妻財產製”中。其中,第一款是總則;第二款規定的是法定財產製。
(一)有關夫妻財產關係的一般規定
“夫妻財產製”一節的“總則”部分,對夫妻財產關係作了一般性規定。夫妻在婚姻登記之前,就其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適用法定財產製(第 755條)。
(二)法定財產製
1、法定財產製的型別。法定財產製是分別財產制(第 762 條)。
2、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日本民法典》第 762 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夫妻財產歸屬無法確定的,推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財產的管理、分割。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財產,因管理不善而使其財產陷入危機時,另一方可以請求家庭法院轉為自己管理。在上述情況下,還可以同時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第 758 條)。但是,在變更管理如或分割共有財產時,須進行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759 條)。
4、夫妻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但事先已對該第三人宣告自己不負責任的除外(第 761 條)。
(三)約定財產製
《日本民法典》僅就夫妻財產契約作了一般性規定,並未明確規定約定財產製的型別及其具體內容。
1、約定財產製的一般規定
(1)約定的時間限制。夫妻雙方只能在婚姻登記之前,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契約,婚姻登記之後,不得約定夫妻財產合同(第 755 條)。這是日本民法典區別於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重要特徵之一。
(2)約定的對抗要件。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製不同於法定財產製的,應當在婚姻登記之前就該夫妻財產契約進行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756 條)。
2、約定財產製的變更
夫妻的財產關係,無論是約定財產製或法定財產製,在婚姻登記後不得變更,也就是配偶雙方只能在婚前可以對夫妻財產契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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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民法典》762條:
1、夫妻一方於婚前所有的財產及婚姻中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2、夫妻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
所以,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算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