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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怪軟體管家

    詔書,它和我們想象當中的聖旨是有些不同的!聖旨指的是皇帝所要表達的命令,無論是皇帝從口中說出的,還是書面上表達的,都可以成為聖旨!而詔書則是朝廷官方的檔案,代表著朝廷的意志,而且必須要蓋有皇帝玉璽的。簡單來說,就是聖旨的範圍要比詔書的範圍大!

    中國古代是一個封建專制國家,皇帝是整個天下的中心,皇帝的命令代表著整個古代朝廷的意志。所以,作為整個天下的最高權力擁有者,皇帝可以直接下詔書實行某個命令!

    後來,為了防止皇帝過於專權,隋唐朝便發明了三省六部制,皇帝要釋出某個詔書,可以先由中書省議政,再由門下省進行稽核,最後由尚書省交給六部進行執行,這樣一套流程下來,便成為了官方的詔書,可以頒佈行於天下!

    後來的王朝逐漸加強君主專制,明朝的內閣,清朝的軍機處,皇帝的命令在這裡頒佈出去,一般都可以成為詔書!

  • 2 # 我來讀歷史

    2明朝皇帝詔書 [儲存到相簿]

      我們看古裝影視作品,往往會覺得以前的君主金口玉言,口出為敕,口含天憲,是吧?皇帝如果心血來潮,或者想辦某一件事,就會喝一聲:“傳———擬旨!”然後口授一道聖旨。聖旨寫出來,馬上就是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誰敢有異議,就是“抗旨”的大罪。假如你相信這是真的,那你就被狗血電視劇帶進溝裡了。

      草詔

      中書舍人覺得不合法度可“封還詞頭”

      事實上,君主的詔書從草擬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式。我們以宋朝為例,來看看正常情況下,所謂“聖旨”的出臺流程。所有的聖旨,都是以君主的名義釋出,君主當然有權力直接授意擬旨,但更為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札子(這個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草詔。

      不管這旨意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宰相機構,按照宋朝的制度,當它進入草詔的程式,一般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元豐改制前為知制誥)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個親信太監大筆一揮就成。

      元豐改制後,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制詞”,即根據皇帝的旨意(這叫“詞頭”)起草詔書。但宋代的中書舍人又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無論這詞頭出自皇帝的意思,還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宣行

      中書舍人認為詔書不當有權拒絕“署敕行下”

      如果負責草詔的中書舍人認為詞頭並無什麼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書起草好了,也寫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御畫”(簽署畫押),“錄黃”(抄在黃紙上)行下。但這不代表詔書就能夠順利地頒發下去,還要經中書舍人“宣行”,這就涉及到宋代中書舍人的另一項職權:“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於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一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書不當,他還有權拒絕“署敕行下”,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書。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並無異議,便可簽名表示透過,這叫做“書行”,再由中書省長官(宰相)署名,發至門下省稽核。

      負責稽核錄黃的門下省機構是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給事中如果認為詔書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書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透過。

      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臺諫

      詔書生效後發現有失當之處,還可追改

      給事中如對錄黃沒啥意見,便籤署下自己名字,表示稽核透過,這叫做“書讀”。給事中若未“書讀”,門下省長官(宰相)先簽名,則為“違制”。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讀並中書舍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而執奏,謂之繳駁。”

      一道詔書經過中書舍人“制詞”、“書行”與給事中的“書讀”等三道關卡之後,如果都沒有發現問題,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了。但這裡我們還要補充一點:作為正式政令的詔書,必須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詔書也無法生效。

      詔書生效之後,如果再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 ?還有最後一道關卡——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書乃至追改詔書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出宋朝時一道詔書的出臺程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舍人起草(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書舍人宣行(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駁錄黃)——給事中稽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書無法律效力)——臺諫彈劾。在整個流程中,各個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制度性的監督與制衡。

      當然,宋代的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稽核等法定程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這叫做“手詔”、“內降”、“內批”。歷史上也不鮮見。然而,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臺,蓋不謂之詔令”也;政府也完全可以拒不執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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