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井上、井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動車的結構、效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訊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訊號。機車執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連線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效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放電。
第8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藉助復軌器等。
第9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瞭解列車執行、訊號、線路狀況,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是否完好。
2、聯結器是否完好。
3、手閘及撒沙裝置是否靈活有效,沙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完好。
6、蓄電池電壓表安裝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7、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第13條沙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乾燥細砂。
第14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線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規定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順序操作相關開關,點亮紅尾燈。
第16條 接到發車訊號後,先鳴笛示警,然後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鬆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執行速度。
第17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機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線鏈環,然後重新撒沙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8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或氣動剎車把手。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第20條 執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執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1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執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儘量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第22條 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3條 行駛中,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訊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4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裝置、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過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沙。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接近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或噪聲較大處,以及機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併發出警號。
第27條 機車透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准許執行時方可慢速透過。
第28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透過。
第29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點,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執行中繼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後方可處理。
第30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訊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1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並連續均勻地撒沙。
第32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後重新施閘。
第33條 制動結束後,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4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後,必須向值班排程員彙報。在機車前後設定警戒後,方可檢查檢查機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裝置開啟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井上、井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動車的結構、效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訊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訊號。機車執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連線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效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放電。
第8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藉助復軌器等。
第9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瞭解列車執行、訊號、線路狀況,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是否完好。
2、聯結器是否完好。
3、手閘及撒沙裝置是否靈活有效,沙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完好。
6、蓄電池電壓表安裝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7、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第13條沙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乾燥細砂。
第14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線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規定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順序操作相關開關,點亮紅尾燈。
第16條 接到發車訊號後,先鳴笛示警,然後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鬆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執行速度。
第17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機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線鏈環,然後重新撒沙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8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或氣動剎車把手。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第20條 執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執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1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執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儘量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第22條 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3條 行駛中,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訊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4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裝置、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過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沙。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接近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或噪聲較大處,以及機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併發出警號。
第27條 機車透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准許執行時方可慢速透過。
第28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透過。
第29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點,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執行中繼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後方可處理。
第30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訊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1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並連續均勻地撒沙。
第32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後重新施閘。
第33條 制動結束後,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4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後,必須向值班排程員彙報。在機車前後設定警戒後,方可檢查檢查機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裝置開啟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