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立農村種植合作社條件:
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貧困戶鑑定標準:
1.農戶參加貧困戶評選的必要條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優先評為貧困戶
(1)發生重大災難,失去生活保障的;
(2)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
(3)身體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的;
(4)多個子女在讀高中或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兒;
(6)已扎二女戶困難家庭;
(7)軍烈屬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得評為貧困戶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農戶。
貧困戶辦理程式:
1.提出申請。農戶自願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貧困戶申請書》(參考文字一)。
2.召開戶主大會。農戶所在村小組召開戶主大會,按照比較排除法推薦出貧困戶候選名單連同會議記錄(參考文字二),報行政村彙總後報鄉鎮。
3.入戶調查。各鄉(鎮、場、管委會)組織鄉、村幹部逐一上門入戶調查,核實貧困戶情況,並填寫《貧困戶登記表》(一戶一表)。
4.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入戶調查後的名單進行聽證、評議,形成初選名單,形成《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會議記錄》,填寫《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統計表》(參考文字三)。
5.第一次公示。各行政村對聽證、評議後的貧困戶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參考文字四),既要在村部、村主幹道等村民比較集中的活動地點公示,同時還要在各村小組(自然村落)公示。要透過廣播的形式將初選名單進行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於三天,並拍照留底備查),經公示無異議後將《關於稽核確認貧困戶的報告》和《村貧困戶初選名單》(參考文字五)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6.鄉鎮稽核。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初選名單組織人員進行交叉稽核後,確定全鄉鎮貧困戶名單。
7.第二次公示。各行政村對鄉鎮確定的貧困戶名單進行第二次公示公告(參考文字六),公示不得少於三天,並拍照留底備查)。
8.縣級複審。行政村第二次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鄉(鎮、場、管委會)形成《關於複審貧困戶的報告》附《鄉(鎮)貧困戶擬定名單》(參考文字七)報縣扶貧和移民複審。
9.第三次公示。縣扶貧和移民辦將複審確定的貧困戶名單上傳至縣政府網公告,同時將名單反饋至各行政村進行第三次公示公告。
建議:
具體詳情可以直接諮詢縣扶貧移民。
貧困戶申請書參考文字:
村委會:
我家住 組,家庭人口 人,其中有勞動能力 人。2013年家庭人均純收入 元。特申請為貧困戶。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總結:
根據以上辦理種植合作社的條件和申請貧困戶條件沒有產生分歧點,所以辦了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也是可以申請貧困戶的,只要滿足申請貧困戶的條件,與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是沒有掛鉤的。
申請成立農村種植合作社條件:
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貧困戶鑑定標準:
1.農戶參加貧困戶評選的必要條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優先評為貧困戶
(1)發生重大災難,失去生活保障的;
(2)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
(3)身體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的;
(4)多個子女在讀高中或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兒;
(6)已扎二女戶困難家庭;
(7)軍烈屬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得評為貧困戶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農戶。
貧困戶辦理程式:
1.提出申請。農戶自願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貧困戶申請書》(參考文字一)。
2.召開戶主大會。農戶所在村小組召開戶主大會,按照比較排除法推薦出貧困戶候選名單連同會議記錄(參考文字二),報行政村彙總後報鄉鎮。
3.入戶調查。各鄉(鎮、場、管委會)組織鄉、村幹部逐一上門入戶調查,核實貧困戶情況,並填寫《貧困戶登記表》(一戶一表)。
4.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入戶調查後的名單進行聽證、評議,形成初選名單,形成《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會議記錄》,填寫《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統計表》(參考文字三)。
5.第一次公示。各行政村對聽證、評議後的貧困戶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參考文字四),既要在村部、村主幹道等村民比較集中的活動地點公示,同時還要在各村小組(自然村落)公示。要透過廣播的形式將初選名單進行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於三天,並拍照留底備查),經公示無異議後將《關於稽核確認貧困戶的報告》和《村貧困戶初選名單》(參考文字五)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6.鄉鎮稽核。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初選名單組織人員進行交叉稽核後,確定全鄉鎮貧困戶名單。
7.第二次公示。各行政村對鄉鎮確定的貧困戶名單進行第二次公示公告(參考文字六),公示不得少於三天,並拍照留底備查)。
8.縣級複審。行政村第二次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鄉(鎮、場、管委會)形成《關於複審貧困戶的報告》附《鄉(鎮)貧困戶擬定名單》(參考文字七)報縣扶貧和移民複審。
9.第三次公示。縣扶貧和移民辦將複審確定的貧困戶名單上傳至縣政府網公告,同時將名單反饋至各行政村進行第三次公示公告。
建議:
具體詳情可以直接諮詢縣扶貧移民。
貧困戶申請書參考文字:
村委會:
我家住 組,家庭人口 人,其中有勞動能力 人。2013年家庭人均純收入 元。特申請為貧困戶。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總結:
根據以上辦理種植合作社的條件和申請貧困戶條件沒有產生分歧點,所以辦了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也是可以申請貧困戶的,只要滿足申請貧困戶的條件,與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是沒有掛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