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評審(論證)費是指根據專家提供評審(論證)服務,應支付給專家個人的勞務報酬。組織評審(論證)的本單位人員參加評審(論證)工作不得領取勞動報酬。市直預算部門人員參加的、屬於本單位職能範圍內的評審(論證)工作,也不得領取評審(論證)費。
第四條 評審(論證)費標準如下:
(一)邀請專家開展現場評審(論證)工作,評審(論證)費一般按不高於每人半天500元,一天1000元的標準發放。邀請本市以外的專家,食宿費按《合肥市司法局差旅費管理辦法》或《合肥市司法局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增加的來肥往返交通費,按照實際發生額或單程費用的兩倍結算髮放。
(二)特殊專案需提高評審(論證)費標準的,由專案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行情,提出專家評審(論證)費用安排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評審(論證)費發放:
專案評審(論證)結束後,專家需簽字確認,並提供個人銀行賬號。
本單位根據專案評審(論證)工作方案、專家簽字確認表、專家提供的個人銀行賬號,以轉賬方式發放。
局裝財處根據專家評審(論證)費實際發放數額、相關依據登記入賬。
第六條 評審(論證)費列支渠道:
第七條 本辦法由局裝備財務保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義城監獄、市強戒所、市直公證處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評審(論證)費是指根據專家提供評審(論證)服務,應支付給專家個人的勞務報酬。組織評審(論證)的本單位人員參加評審(論證)工作不得領取勞動報酬。市直預算部門人員參加的、屬於本單位職能範圍內的評審(論證)工作,也不得領取評審(論證)費。
第四條 評審(論證)費標準如下:
(一)邀請專家開展現場評審(論證)工作,評審(論證)費一般按不高於每人半天500元,一天1000元的標準發放。邀請本市以外的專家,食宿費按《合肥市司法局差旅費管理辦法》或《合肥市司法局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增加的來肥往返交通費,按照實際發生額或單程費用的兩倍結算髮放。
(二)特殊專案需提高評審(論證)費標準的,由專案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行情,提出專家評審(論證)費用安排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評審(論證)費發放:
專案評審(論證)結束後,專家需簽字確認,並提供個人銀行賬號。
本單位根據專案評審(論證)工作方案、專家簽字確認表、專家提供的個人銀行賬號,以轉賬方式發放。
局裝財處根據專家評審(論證)費實際發放數額、相關依據登記入賬。
第六條 評審(論證)費列支渠道:
第七條 本辦法由局裝備財務保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義城監獄、市強戒所、市直公證處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