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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榆錢g小廚

      一、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物件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物件。如中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物件,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二、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從本質上講,司法鑑定活動是鑑定人提供證據材料的活動,這種活動必須獨立進行,才能有利於鑑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鑑定活動的獨立性是鑑定結論客觀性和公證性的保證。 司法鑑定活動的獨立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要相對獨立,社會鑑定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偵查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偵查業務部門分離;鑑定人的活動,包括鑑定方案的制訂、鑑定的實施、鑑定結論的出具、鑑定人出庭質證等必須獨立進行,司法機關和鑑定機構負責人不得暗示或干預;  2、 鑑定人必須在鑑定機構執業,鑑定機構對鑑定實施日常管理,對鑑定人的活動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預鑑定結論,不能要求或暗示鑑定人出具某種結論。 鑑定活動不受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訴訟當事人干擾鑑定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司法鑑定機構之間是平等的、獨立的,相互間無隸屬關係,鑑定結論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係(當前區域性地區規定對鑑定結論實行“複核鑑定”與“二鑑終局制”等均與獨立性原則相牴觸);  4、 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的活動應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鑑定,對鑑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鑑定書上分別註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鑑定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鑑定人的活動。 鑑定結論實行鑑定人負責制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辦法強行統一。  5、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與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兩者並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其共同目的在於確保鑑定活動及其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 中國許多司法鑑定法規、規章中,都有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訴訟當事人、鑑定委託機關監督的規定。  司法鑑定監督貫穿於鑑定活動的全過程,體現在各個方面。如對鑑定程式合法性的監督,對鑑定標準、鑑定文書規範性的監督,對鑑定人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監督等。  三、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  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如果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鑑定活動就無客觀性可言。如果鑑定結論具有片面性,說明鑑定活動客觀性差。鑑定活動的客觀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必須秉公辦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內外干擾等因素的影響偏離科學鑑定的軌道,這是做到客觀鑑定的前提,也是堅持鑑定活動客觀性的思想保證。  2、司法鑑定必須遵守法定程式,自覺接受法律監督,這是堅持鑑定活動客觀性的法律保證。違法鑑定,很難達到客觀要求。  3、司法鑑定必須堅持科學方法和科學標準。鑑定材料的提取、收集、儲存、複製等要符合科學要求;鑑定材料的數量、質量要符合規定的鑑定條件;鑑定的步驟要符合科學原則;鑑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備科學性、有效性、先進性;鑑定結論要符合科學標準;鑑定原理必須獲得科學與法律的確認。鑑定結論不符合科學標準,就是沒有科學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觀、不真實。鑑定結論沒有科學性,就是沒有客觀性;  4、鑑定結論科學依據不充分,表明其客觀性不強。對於不符合科學標準的鑑定結論,儘管與案件事實本身沒有差錯,鑑定行為也是不客觀的表現。  四、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  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是司法鑑定結論和司法鑑定活動的服務物件—訴訟活動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體現在程式公正、實體公正和鑑定主體公正三個方面。  1、程式公正,就是鑑定提請、鑑定決定與委託、鑑定受理、鑑定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鑑定結論的質證等環節,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都應當體現平等原則、合理原則,更多地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在制定證據規則和鑑定法中主張鑑定提請和鑑定決定與委託實行同舉證責任相一致原則,重新鑑定實行協商與限制性原則,鑑定活動實行監督原則,鑑定結論的法庭質證推行技術顧問辯論原則等都是程式公正的體現。  2、司法鑑定實體公正就是要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性、 準確性 、真實性,這是司法鑑定最大的公正,也鑑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實體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規範各類鑑定的步驟、方法,制定各類專門性問題的鑑定標準,嚴格按科學要求辦事,克服不重視科學方法,不嚴格遵守鑑定標準的不科學、不嚴肅的鑑定作風,杜絕隨意性的鑑定結論。鑑定結論如果沒有標準,科學上難以評斷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確定其真偽。沒有科學標準的鑑定結論就是沒有公正性。  3、司法鑑定主體的中立性,是確保鑑定活動和鑑定結論公正性的關鍵。鑑定程式和實體的公正性必須透過鑑定主體去實施。若鑑定主體不居中實施,鑑定過程與結果都可能不公正。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必須站在科學技術的立場上,不偏向訴訟主體的任何一方。這是受司法鑑定為訴訟活動提供鑑定結論——證據材料  這一根本性質決定的。在中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中立立場有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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