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是不一樣的。
通俗理解: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後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拿著票去找付款人,問他票據到期後會不會給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兌,那麼持票人就等著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就是拒絕承兌,那麼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然後拿著拒絕證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拿著票據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擴充套件資料:
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即付匯票,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後1個月。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據交換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種持票人,即記名匯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匯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託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證人。
付款人是指已經承兌匯票或者設有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時,分別向其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繼承人提示付款。
保證人是在為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保證其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的票據債務與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持票人可向其保證人提示付款。
3、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所是指由金融機構為交換票據而設立的一種組織,以便利匯票的持票人順利進行清算。
持票人透過向其開戶銀行在票據交換所交換匯票的,其法律效果與其本人親往付款人處所提示付款相同。
提示付款人,應當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則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業分立、被兼併後,向新產生的企業法人提示付款;企業破產後,向其破產清算組織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時,向其繼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時還是持票人的一種權利保全行為。因為經過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時,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明,並依據拒絕證明,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依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不提示付款,就無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權。
參考資料:
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是不一樣的。
通俗理解: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後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拿著票去找付款人,問他票據到期後會不會給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兌,那麼持票人就等著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就是拒絕承兌,那麼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然後拿著拒絕證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拿著票據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擴充套件資料:
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即付匯票,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後1個月。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據交換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種持票人,即記名匯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匯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託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證人。
付款人是指已經承兌匯票或者設有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時,分別向其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繼承人提示付款。
保證人是在為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保證其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的票據債務與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持票人可向其保證人提示付款。
3、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所是指由金融機構為交換票據而設立的一種組織,以便利匯票的持票人順利進行清算。
持票人透過向其開戶銀行在票據交換所交換匯票的,其法律效果與其本人親往付款人處所提示付款相同。
提示付款人,應當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則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業分立、被兼併後,向新產生的企業法人提示付款;企業破產後,向其破產清算組織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時,向其繼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時還是持票人的一種權利保全行為。因為經過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時,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明,並依據拒絕證明,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依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不提示付款,就無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