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現場勘查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在現場應當查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並進行登記,依法傳喚交通肇事嫌疑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當立即查詢。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或者唾液試紙,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現場勘查筆錄中載明。 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血樣或者尿樣。提取血樣或者尿樣應當留有備份。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應當按照與現場圖、現場照片相互補充、印證的原則,主要載明下列內容: (一)相關部門和人員到達現場時間、現場勘查開始時間、現場勘查結束時間; (二)事故現場具體位置、天氣、現場道路和周圍環境情況; (三)現場傷亡人員基本情況(人員位置在現場圖中已有標註的,不再記錄)及救援簡要過程; (四)現場事故車輛車型、牌號及車輛檔位、轉向、燈光、儀表指標位置等基本情況(車輛位置在現場圖中已有標註的,不再記錄); (五)現場痕跡、物證採集和提取情況; (六)透過呼氣或唾液等方式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測試的結果以及提取血樣、尿樣情況; (七)現場勘查民警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現場勘查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在現場應當查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並進行登記,依法傳喚交通肇事嫌疑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當立即查詢。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或者唾液試紙,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現場勘查筆錄中載明。 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血樣或者尿樣。提取血樣或者尿樣應當留有備份。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應當按照與現場圖、現場照片相互補充、印證的原則,主要載明下列內容: (一)相關部門和人員到達現場時間、現場勘查開始時間、現場勘查結束時間; (二)事故現場具體位置、天氣、現場道路和周圍環境情況; (三)現場傷亡人員基本情況(人員位置在現場圖中已有標註的,不再記錄)及救援簡要過程; (四)現場事故車輛車型、牌號及車輛檔位、轉向、燈光、儀表指標位置等基本情況(車輛位置在現場圖中已有標註的,不再記錄); (五)現場痕跡、物證採集和提取情況; (六)透過呼氣或唾液等方式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測試的結果以及提取血樣、尿樣情況; (七)現場勘查民警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