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10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但在實際事故過程中,有關於這一條的評判常常會發生爭議。到底什麼樣情況下的“48小時之內死亡”才算是工傷呢?讓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認真學習一下吧~

    1

    上班發病回宿舍休息後再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姜某系湖南某花炮公司員工。2014年6月8日晚,姜某在加班過程中感到頭部不適,晚9時許結束加班回到宿舍休息。

    次日凌晨1時許,姜某因頭痛被送至臨湘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繫心血管疾病導致死亡。

    2

    員工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後主動出院並死亡

    2016年3月24日下午18:20左右,紀女士在單位工作時突感不適,由有緣之家加工店經營者倪女士撥打120後,由120將紀女士從單位處送至南通瑞慈醫院進行救治,當日18時48分南通瑞慈醫院接診,19時向紀女士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19時15分紀女士家屬要求轉至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治療,20時20分紀女士紀女士被送至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救治,20時30分紀女士出現呼吸驟停,由呼吸機輔助呼吸。

    3月25日12時54分,紀女士由呼吸輔助呼吸、雙側瞳孔放大,其家屬要求出院,紀女士於同日由其家屬送至家中後死亡。

    3月26日,太平服務站、金湖縣公安局閔橋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紀女士死亡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死亡原因為腦溢血。

    3

    上班發病回家後再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張生生前是北京鐵路局石家莊工務段職工,從事汽車司機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單位值班時身體不適,於18點30分左右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到家後吃了止疼藥感覺好些,就上床休息,其妻子代某燕做好晚飯後因張生已經睡著就沒有叫醒他吃飯和去醫院檢查。次日早晨6點左右,代某燕做完早飯後,發覺丈夫還沒起床,仔細檢視發現丈夫沒反應,趕緊撥打急救中心120電話,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檢查後,告知張生已經死亡。

    上述3個案例,表面上看起來,全都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和“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兩個條件,但在實際的評判中,他們的認定結果確並不相同!這不禁讓人迷惑。到底,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究竟有哪些要點呢?

    要點一:工作時間

    要點二:工作崗位

    要點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要點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判斷,關鍵性的,也是實質性的要素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條的判斷,主要體系在“突發”二字上,一般應理解為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醫院急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

    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病?從條例規定裡我們可以看出,並未對疾病的種類進行規定,也就是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

    而關於“48”小時“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喊[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案例一中,姜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自感不適,但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而在案例二中,紀女士的發病時毫無疑問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並且直接送至醫院搶救。在經過搶救後紀女士家屬根據醫院對紀女士的救治情況以及以上的意見,認為繼續搶救希望不大,要求出院並送至家中,符合當地風俗,不屬於放棄治療行為。應當被認定工傷!

    案例三中,張生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但並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中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後順序和邏輯聯絡。

  • 2 # 工傷分析日記

    一、覆函的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 關於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覆函

    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

    你們轉來的關於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請示》徵求意見的材料(國法社函〔2016〕16號)收悉,提出如下意見: 從立法本意看,《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範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的權益。 但是,在工傷認定上,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從各地實踐看,對視同工亡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大,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若不從嚴掌握,還將造成更多的執行偏差。 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並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於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二、對覆函的理解

    1、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

    “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有關。這些可能因素也被包含在工傷賠償範圍內,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2、最大限度不代表無限制、無原則

    最大限度卻要從嚴掌控,要兼顧用人單位和保險基金的利益平衡。

    3、認定四要件

    必須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四要件並重。

    4、四要件的同時行、連貫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秋天移栽蘋果苗春天嫁接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