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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康妮

    對滕尼斯來說,關於“公社”和“社會”及其性質的認識並不限於或停留在確定它們歷史的對立,更重要的毋寧說是將兩者概括為社會學上的認識形式和方法論工具。在滕尼斯這裡,發展史的觀點和系統社會學的觀點聯絡在一起。“公社”和“社會”作為對歷史發展的理論總結,它對社會學的意義,更重要的是表現為這兩個相關物出現在一切人類關係中。它們是所有社會生活的兩種基本形式,也是進行社會學分析的基本概念。

    (1)人類共同生活的兩種表現形式

    滕尼斯以“公社”和“社會”兩個概念表明人類共同生活的兩種基本形式。在“公社”形式裡,不管人們形式上怎樣分隔,也總是相互聯絡的,母與子的關係便是一例。而在“社會”形式裡,不管人們形式上怎樣結合,也總是分離的,簽訂契約的雙方便體現這種情況。在前者那裡,人們的相互關係是建立在親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關係基礎上;在後者那裡,他們的聯絡則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為條件的人們之間保持一定距離的基礎上。前者基於生活的統一性原則;後者則基於自由與理智的思考。“公社”的主要形式有:(1)親屬:(2)鄰里;(3)友誼。它們以血緣、感情和倫理團結為紐帶。而體現“公社”生活的現實形式是:家庭、鄉村以及憑藉和睦感情、倫理和宗教而建立起來的城市。相反,“社會”的形式是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國家以及整個市民經濟社會和正在展開的工業社會,它們是基於常規(Konvention)、政策、公眾輿論和特殊利益的聯絡。“公社”按其本質是有限的,凝結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會”按其本質是無限擴充套件的,聚結性程度低,呈複合型。在前者那裡,整體的統一是有機的,在後者那裡,整體的統一則是機械的。

    (2)共同生活的意志型別

    在滕尼斯看來,“公社”和“社會”兩種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把人們聯絡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樣。滕尼斯說:“在更狹窄及更嚴格意義上所謂的社會生活只能從共同願望即從相互的肯定中推匯出來。”

    滕尼斯將人們的共同意志分為本質意志(Wesenswille)和選擇意志(Kürwille)兩種,本質意志主要基於情感動機,指的是人們在傳統的和自然的感情紐帶基礎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選擇意志則主要基於思想動機,指的是人們那種儘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純理智思維、個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與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考慮。

    滕尼斯將本質意志和選擇意志同人的社會行動聯絡起來,加以比較分析,並採用了韋伯關於社會行動的理想型別的思想。在滕尼斯看來,行動是願望的表達,“沒有願望也就沒有行動。”這樣,行動的概念便與意志、願望的概念聯絡起來。

    在談及本質意志與選擇意志之區分時,滕尼斯從目的與手段的關係上考察了這一問題。在本質意志中,目的和手段完全合而為一,自然地結合在一起,彼此之間沒有區分。而在選擇意志中,則有目的和從屬於目的之手段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選擇意志中,人們反覆地權衡利弊,而採取某種行動取決於是否有助於個人利益,表現為選擇意志的思維特別關注手段對實現目的的有用性。至於說,手段這時是否令人滿意、是否讓人覺得習慣,都是無所謂的。

    這兩種意志形式分別與“公社”和“社會”的型別相對應,“公社”導源於本質意志,而“社會”導源於選擇意志。“公社”這樣的有機統一體是本質意志的表達,個人意志植根於整體(公社)意志之中。“社會”這樣的機械統一體是選擇意志的表達,個人意志是出發點,社會產物都是由它建立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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