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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汕頭房產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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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中排行老四
因為貸款辦不下來不能作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如果交易不了,只能算你違約。如果不是因為徵信的問題,你可以找找其他的銀行,畢竟每個銀行不一樣,不要輕易放棄,再者你可以和房東溝通,延遲過戶時間,繼續想辦法,年底了銀行收緊貸款了。
還有個問題,現在為什麼辦不下來,是徵信的問題嗎?有沒有人承諾你能辦下來,如果沒有,還是找其它銀行試試。
最後實在不行那就和房東協商了,能全退最好,不能全退,就退一部分也是好的,具體還是要和房東去溝通的,可以讓中介把你情況說明下,不行就自己去和房東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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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河---
看按貸辦不下來是怎麼引起的,如是你個人原因,那隻能去協商退款,最壞的結果賠償違約金。如非個人原因(政策調整、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那是可以全額退款的。建議:如果徵信良好,只是流水不足的話,可以找個擔保人或擔保公司(有一定的費用2%左右),也跟想辦法問親朋好友湊齊一性付款,過完戶後再做抵押貸款還(3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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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卜明
首先想辦法換銀行做貸款
如果是個人資質問題向開發商申請更名,更到親人名下做貸款。
退房的話,購房合同會預設為是購房者資質問題無法貸款,扣除總房款百分之5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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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樓庫二手房施施
首先確認下購房合同或三方居間合同中是否有對貸款辦理成功與否的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則讓中介約買賣雙方協商,力求對方理解,否則對方有權沒收你定金,但是首付款必須要退還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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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鄭州潘忠明律師
按揭辦不下來,哪一方的責任?說道這問題呢,先給大家舉個例子吧,比如,2009年8月,光頭強夫婦決定購買一套商品房,並透過中介按揭購買了翠花的一套房屋,隨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約定:買受人沒有提供有效按揭資料,或者無論何種理由被銀行全部或部分拒絕放貸,則由乙方也就是說翠最遲在2009年10月18日前向甲方以現金方式付清全部購房款。2009年11月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至遲在2009年12月20號前必須支付剩餘所有房款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同時,還約定:如果是未能按照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甲方,有權把房產再過戶到甲方名下。並且乙方承擔所,也就是翠花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個夫妻分別簽署的兩份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個按揭未辦成的責任在誰?
咱們先說第一個,光頭強與翠花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後來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法院認為具有約束力,法院查明簽訂的這份合同光頭強媳婦兒是全程參與的,認定為他們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買房構成根本違約。光頭強有權利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之時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動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解除權,只有守約方才解除權,違約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在舉證方面下面幾點需要注意:第一個,賣方需要證明買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證據,並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這些證據,其實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下面還有幾個風險:第一,如果是按揭購房的話特別是二手房一定要明確如果銀行按揭貸款未獲批的情況下使用現金付款,買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按揭購又約定過戶時買方向買方支付餘下房款賣方同時交房給買方,以生產現金購房與按揭購房無謂之爭合同一旦這樣約定可能到時候會產生糾紛到底還是先過戶交房;第三,是按揭手續辦理可能有周期且有可能超過出賣的預期,又因涉及案外人多,尤其在無法辨別買受人是否積極履行的情況下,極易出現一方毀約的現象。所以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諮詢瞭解相關,按揭貸款事宜,對辦理按揭手續的合理期限及可能出現的辦理遲延,有預期有應對有約定。如果出現調控政策導致按揭受阻依然要區分政策影響程度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義務從而判定為責任;第五,爭議條款一定要約定上乙方辦理貸款甲方給予配合是先貸款後更名還是先更名後貸款是有利於速度為原則,實踐中往往為了按揭成功需要賣方出具一系列的手續。比如,首付款證明在未付款或者未付實際達到銀行要求的比例情況下,出賣人出具虛假證明則存在明顯的風險,不出具證明,又使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有違約定的,有利於速度快原則和貸款先到未約定,故在簽約時雙方對,履行方和履行期限應明確不得行戶不過含糊約定,一定要約定詳細。詳細諮詢可致電(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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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山藥蛋影片
在買房的過程中,經常會有簽了購房合同後,去銀行辦理貸款,卻沒有申請下來,這樣購房計劃就擱淺了。那麼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首付還能不能退還?
首先,購房者需要了解一下房貸申請不下來的原因,也就是確認違約的主體責任,不同的情況賠償的方式也不同,主要分為三種原因:
1、開發商的原因
如果開發商出售的房子並沒有拿到相關的證書,銀行在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肯定不會放款的,這其實也是保護購房者的一種方式,避免購房者掉進“不良開發商”的陷阱。在開發商有明確責任的情況下,首付款是肯定可以退的,這種情況下,屬於開發商違約,還可以討要賠償。如果開發商不予執行則可以走法律程式進行維權。
2、購房者的原因
一些購房者由於平時不太注意導致個人徵信出現一定的問題,收入不夠達不到償還貸款的標準或者為了能夠申請貸款,提供了虛假資訊,最終導致了房貸無法申請下來。這樣就是購房者的原因,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最壞的結果就是按違約條例執行了。
3、銀行的原因
如果因為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或者當地貸款政策的修改等原因所導致銀行不予放款。若在簽訂的合同中已經規定遇到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則以合同為準。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選擇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了,或者走法律程式了。如果走法律程式,你又想要退款的話,一定要舉證自己無責任且無力全款購買。
無論是哪種情況,對於購房來說都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到這幾點。1.明確違約責任主體的賠償條例;2.在籤合同之前,瞭解自己的徵信情況並確認自己的收入是否符合貸款的標準;3.瞭解開發商的證件是否齊全。
買房是一件大事,在小心也不為過,一個不小心就可能損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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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涉及到按揭為什麼辦不了,是買家有意隱瞞徵信報告或者其他問題,如果是因為政策改動而導致按揭辦不了,那就可以全款退房,反之則需賠償定金,首付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