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在別人誘惑下,把錢拿過去給人家用,人家答應給一分工作,還可以拿到分紅,結果人家拿到錢後,不是原來說的的工作,不籤分紅合同,這屬於詐騙嗎?
3
回覆列表
  • 1 # 石頭剪子布67885431

    我認為是不是這樣,一方出錢一方沒有出錢,還拿錢跑了叫詐騙!

    雙方都出錢了,可是在分錢的時候分不清楚,都認為自己拿的少,協商不出結果的,叫經濟糾紛!

    不是很懂,我自己這樣認為!

  • 2 # 張鼎律師

    首先需要說明一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謂詐騙,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的行為,即為詐騙。

    詐騙和經濟糾紛的不同在於,有沒有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有沒有非法去的財物所有權的故意。

    在實務中,要區別這兩者主要是以下幾點:

    不是所有隱瞞真像或者編造謊言取得財物的行為都是詐騙,如果當事人是因為有難以啟齒的理由而借得財物,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沒有履行能力,那麼一般不認定為詐騙。對於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是看行為人是怎麼說的,而是要看他事實上有沒有還款的行為,或者說準備還款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來看,其並沒有返還財物的意思表示,那麼是可能認定為是詐騙行為的。

    對於一般的經濟糾紛,建議先去協商,調解,無路可走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覺得自己可能被詐騙了,第一時間聯絡警察,報警,立案,及時止損,配合警方才能提高找回財物的可能性。

  • 3 # 思想空間

    詐騙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重要的有幾點:詐騙人是否有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手段;受騙人在欺騙人的欺騙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將自己財物所有權交與詐騙人佔有或所有。

    而一般經濟糾紛中,一方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另一方財產目的,只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合同中,一方隱瞞事實真相只是為了拖延履行,還不能據此判斷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而實施詐騙。當然任何事物都是複雜的,完全區分一般的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是困難的。在當前經濟下行情況下,一有經濟糾紛,有人就喜歡用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公安機關往往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就是這種考量。

    區分詐騙罪與經濟糾紛可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看糾紛發生後一方有否還款意願。如果他還在不斷或多或少還款,不宜定為詐騙。

    二看是否躲避與潛逃。如果欠款後有意長期躲避,不與人見面或聯絡,就有詐騙嫌疑。

    三看欠錢人金錢用途。如果借錢後主要用於生產經營以外的個人用途,如個人揮霍就可認為有詐騙嫌疑。

    總之,要定出絕對的區別是困難的。有些要隨著事態發展來確定罪與非罪界限。

    根據上面提供的資料,個人認為題主的本問題還難以說就構成了詐騙罪。一是你是受別人指示將錢投入進去的,估計是投資入股,但最後根本沒有,看來就只是一般的借款,屬於債權而不是股權。二是從給定的有限條件看,也難以看出公司老闆就不承認你們之間債權債務關係,只是不承認你們之間的股權關係。三是老闆也沒有不還款的意願,也沒有潛逃。因此還難以作詐騙罪處理!

  • 4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

    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很難區分,這主要是由於詐騙者採取了經濟合同的偽裝形式而使其主觀意圖難以把握。具體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

  • 5 # 眾和法律

    首先,一般來講,這裡的經濟糾紛是指債權債務關係,比如就像上述中提到的,別人借了自己的錢卻遲遲不還,可能才認識幾天,可能寫了一張很隨意的欠條等等。當事人覺得自己是基於信任才借給對方,但是對方各種理由不還錢,這就會讓債權人認為對方是否存在詐騙行為呢?那麼,什麼情況才能算是構成了詐騙罪呢?首先我們要了解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這裡需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裡強調的是他的一個主觀犯意,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所以說詐騙罪的這個“騙”是很重要的,這也是區別對方罪與非罪很重要的一點。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在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後,選擇報警卻不予立案的原因。

  • 6 # 閒庭信步PU

    經濟糾紛與詐騙的區分問題,是一個深奧的理論問題。很多人知其一不知二,知其表不知其理。我說一些簡單的區分法:

    一是從主觀目的區分。詐騙必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經濟糾紛則沒有這個目的,只是權利的爭議。

    二是從方法上講,詐騙都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象的方法;而經濟糾紛一般不存在這種情況,都是明顯的違反合同或約定以及法定義務。

    三是取得財物的意願不同。詐騙一般是被害人受騙之後,主動而自願的交出財物的所有權;而經濟糾紛則是對所有權具有明確的爭議,不願意交付爭議的財物所有權。

    四是詐騙行為都是上述一、二所言目的和手段融合存在,經濟糾紛就沒有這種情況。

    五是經濟糾紛有時也帶有欺騙性質,但與詐騙的目的性有本質區別。這個區分更需要法學理論功底,一般人不會研究這麼深透。

  • 7 # 甘茂亡秦且之齊

    詐騙與欺詐兩個名詞,一個涉及刑事犯罪,一個涉及民事糾紛。同樣是“詐”,為啥結局卻天壤之別呢?區別如下:

    1. 詐騙一詞,解釋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欺詐一詞,儘管有不實行為,但非騙取他人財物,而是交換他人財物,撿便宜,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它品牌充彼品牌等。

    2. 詐騙的前提基本是強調無償獲取,欺詐的前提是付出獲取。比如,消費者買新車,卻被車店以舊車冒充新車出售,或以事故車冒充新車出售,這是欺詐;消費者買車,騙子從消費者處拿到錢後消失了,這就是詐騙。

    3. 有人會問,法律規定,先履行一部分合同,而後不履行,有的也是詐騙而非欺詐,為什麼?此種情況有兩種不同結果,一種是民事糾紛,一種是詐騙。區別主要體現在主觀心理,如因客觀原因,確實導致後續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比如倒閉、材料漲價繼續供貨會大虧等,不履行不視為詐騙,只是糾紛。但如果以先履行一部分作誘餌,目的在於騙取後期貨款,則肯定是詐騙。

  • 8 # 完全成功

    經濟糾紛以經濟實體行編,賴。詐騙是名堂為名的行騙手段,本質是騙,以經濟行編對人民,社會,國家有很大影響,要落實到實處政策進行打擊,否則對社會會造進不信任的影響,對社會經濟不利,詐騙是個人或團體成員對個人或社會企業進行詐騙,也是犯罪行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快樂大本營》中馮紹峰“上門要鎖”,其中含有哪些深意,你看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