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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勤奮的勞工

    我看這就是基本農田,包括耕地,林地等等。

    這莫看來你就得從新考慮地址了,或者去有關部門問問看有沒有什麼辦法。

  • 2 # 起點農業

    你好,你現在的情況應該私自在基本農田上建設養殖牛棚的問題,果園應該是沒有問題的。現在尤其是養殖用地、養殖汙染等抓的比較緊,在農村大部分人也都不知道養殖棚的建設需要審批流程的,更別說養殖汙染的事情了。從相關法律規定中看,你這個肯定是屬於違法建築。

    現在是國家土地資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已經實地勘察了,看他們是什麼意見。還有你這個是多大規模的養牛舍,佔地有多少畝?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迴避這個問題已經沒有任何的意義。現在我並不知道國土那邊給的處理意見是什麼?是叫你拆遷還是補手續呢?你沒有說明白,我這也很難給到你具體的處理方式。

    遇到這的情況,現在就兩種處理方式補齊養殖手續和違建拆遷。

    1、違建拆遷

    這種方式是我們最不想面對的,應為這樣已拆遷。就會把養殖事業直接就斷送了,所有的牛就需要賣掉了。大家應該不知道,對於肉牛的出售都是有一定的標準,基本要在漲到1000斤左右才出售的,不然牛的價格不會太高。現在出售基本都虧錢出售,老百姓虧待大了。

    2、補齊養殖手續

    現在農村的發展戰略中,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尤其是在農業種植、牲畜養殖上都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在老百姓中,在自家耕地上建設養殖舍,覺得都是利索當然的事情。沒有人知道還需要手續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既然有相關部門查到了,應該是多引導上正規的養殖建設上去,並不是簡單粗暴的拆遷了事。農村振興發展戰略,主要要調整農村的產業結構,又農民想自主創業,在政策需要支援。現在事情已經發生,就該去引導補辦相關的養殖手續,加強後期養殖所帶來的汙染管理,去引導農村的養殖業走上正規化、規模化,才是相關部門該做的事情。

    總結:農村養殖業的發展需要相關部門的政策性引導,不然會出現這樣更多的案例。農村養殖業來說基本都是小規模化、汙染嚴重。如果是一味地發現就拆除,對農村振興發展戰略上來說是不合適的,說明了相關部門對農村振興發展沒有做到好處。

  • 3 # 法客2021

    一、農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農用地等。現行法律並未對各類農用地的補償,作出明確規定,只對其中的耕地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他地結合自身用途,參照農用地進行補償。

    土地補償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耕地上建養殖場:

    (一)現行的法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第127號文),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屬於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此類區域應當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用地審批手續。。

    同時,根據《畜牧法》的規定可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另外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二)如何補償:

    對現有畜禽養殖場所徵遷,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從實踐看,補償包括: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停產、停業的損失。

  • 4 # 春暖花開2440746411798

    我認為補辦手續才是唯一正確的做法。再不要一刀切的拆遷了,因為那樣農民會越來越窮!國家有沒有好處啊!請問農民不讓養牛,城裡人來養?牛肉全進口?農民窮了城裡人也好不到哪裡去!連鎖反應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大家對現在的新奧特曼的態度怎麼樣,圓谷違背初心了嗎?還是被逼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