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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管理小區的衛生真心不怎麼樣,特別是夏天,小區本來人就多,每天產生的垃圾很多堆積在樓下,清潔阿姨並不是每天過來清掃垃圾。所以垃圾在炎熱天氣的烘烤下易發出臭味。這讓小區的居民很不滿意,有的還此為由不交物業費。我在徘徊,說實話不想交,因為物業沒有做到位,但想想又不好,畢竟也就這方面。您們說,我可以對物業以服務不滿意為由不交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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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無憂房

    有人說,選擇一個好的物業關乎您的一輩子,因為你買房是要住一輩子的,那物業也是跟著你一輩子的,所以說一個好的物業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購房者的居住舒適度。

    戶主與物業的糾紛一直都存在,根據題主提供的情況,物業的確有不到位的現象,但說因服務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的情況是不可以的。

    物業費當中的確有包含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這證明了物業有義務去清潔小區衛生,因為物業公司已經收取費用。既然享受到福利,就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此,物業是失職的。

    但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出現問題,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小區。

    綜上所訴,遇到題主的情況您可以選擇去業主委員會反應,進而讓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通。至於最後交不交,要看最後的結果才決定的哦。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 2 # 錯過的風口1

    先來看看小區物業費用途1、居住小區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2 、居住小區區域內的綠化養護費用

    3、居住小區區域內的秩序維護費用。

    4、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5、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小區衛生,也應該是小區物業管理的一部分,而對於小區衛生物業睜一眼閉一隻眼的行為,明顯的存在服務不到位行為,而根據國家新規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裝置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與業主本身就是屬於水和魚的關係,理解與溝通才是最重要的,拒交物業費,肯定就會鬧得很僵,服務更不會到位,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應該找物業多溝通,實在不行多位業主一起去找業委會,人多力量才大,而拒交物業費只會讓事情變得越來越糟,不贊同此行為

  • 3 # 南溪堂釗哥

    今年三月份,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新《條例》新增規定,物業費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對於在小區中的公共部位進行廣告經營等活動,新《條例》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定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定營業攤點。另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洩露業主資訊,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採取暴力行為。

    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裝置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可見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是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的,但要做到有理有據,注意收集證據。

    其實有的小區即使不收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還是有很多油水的,甚至收入比物業管理費還高。例如小區內的廣告,停車收費等。更離譜的是我們小區物業公司竟然容許小販在大門口公共空地擺攤,擺著擺著就搭建成了商鋪,物業公司還不好意思說自己收了鋪租。不是他們收鋪租還能誰收啊?大概估算一下以上這些每個月物業公司收入至少數十萬。按照新的《條例》,這些收入都應該屬於業主所有。可見物業公司佔了咱們業主多大便宜,真是生財有道啊!曾經見過報道小區業主不但不用交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還給業主分紅的,真乃良心物業公司。

    所以我沒交物業管理費很久了,物業公司曾經發來律師函催繳,直接被我無視了。仔細算算這筆賬,說不定物業公司還要給我們業主分紅呢!

  • 4 # 銳眼說小區

    如果從權利義務對等,和合同的甲方雙方平等的角度來,換一個問題,相信回答的人會是不同的結果。

    一、“小區物業服務不到位,心裡不滿意,可以以服務不滿為由拒交物業費嗎?”這個問題,如果僅從小區業主而非物業相關人員或者業主委員會的角度回答,相信多數人的回答是:可以,或者應當可以。

    二、“小區業主交費不到位,物業公司心裡不滿意,可以以業主交費不滿為由減少物業服務人員,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嗎?”相信絕大多數的業主,包括業委會成員,甚至是全部業主的回答都會是“不可以”。

    那麼,為什麼同樣的問題,換了角色後,回答的結果就會是相反的呢,完全不同的呢?

    大家想想是為什麼呢?難道應當是這樣的嗎?

  • 5 # 使用者4605629543723

    說了這麼多,小區物業只要納入市場竟爭,物業按戶收費,嚴禁增加收費專案,小區業主還是能接受的。另外小區內的公共公用地段的所權屬小區業主,物業沒有所有權。只要明確這些,物業與小區業主的矛盾就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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